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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人历时两年要回救济费
 
作者:阿 川

  林业局让长期做临时工的职工家属享受退职退休待遇,但同时规定这些临时工死亡只发安葬费,不发一次性救济费。
  四川百岁老人王加润索要亡妻一次性救济费的非常官司到2005年4月已经历时两年。4月24日,终于尘埃落定。
妻进林区,做了近十年临时工
  王加润系江苏省徐州市籍人士,从部队转业后在雷波林场汽车队工作。其妻黄德英在林场做临时工,一干就是近10年。1983年,劳累了大半辈子的黄德英总算告别了林区临时工生活,与丈夫王加润迁往重庆市亲属处生活。
  单位做善事,临时工享受退职退休待遇
  1981年6月,雷波林业局收到了四川省林业厅川林劳(81)19号文件《关于“三州”省属林业长期做临时工人员参照有关规定退职退休的通知》。该通知要求省属“三州”(凉山州、甘孜州、阿坝州)林业企业,对长期用临时工,有条件的参照国务院(1978)104号文件规定,作退职退休安置。退职、退休费均按森工二级标准做基数,按比例计算。但由于本企业属凉山州林业企业,不是省厅文件范围,于是雷波林业局于1981年9月17日以(81)雷林险字第205号《关于我局长期临时工退休离休的请示报告》送往凉山州有关部门,请求雷波林业局长期临时工按照林业厅川林劳(81)19号文件执行。
  然而,好事多磨。临时工作退职退休安置并无法规。期望的答复终于在3个月后姗姗而来,但不是职工们想像中的意见。凉山州林业局凉林函(1981)字第079号专函至雷波林业局:“你局(81)雷林险字205号文,关于你局186名长期临时工人(系家属)退职退休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对于临时工退职退休一事目前尚无文件,并经请示州劳动局回答,长期临时工退职退休无文件规定,也没有办过。至于你局的报告中引的省林业厅川林劳(81)19号文件未发给我局,也未见到省、州劳动部门转批有关临时工退职退休的文件或通知。所以,我们的意见对你局报告的186名长期临时工(职工家属)不能办理退职退休。”面对这样的答复,家属临时工们不满意。他们认为同是在凉山森工企业,却因隶属关系而执行两种政策是不公平的。1981年12月,雷波林业局党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了老弱病残长期临时工的安置问题,决定以川林劳(81)19号文件精神解决本局长期临时工退职退休问题,有关退职退休的具体工作由局工会承办。
  1983年1月,经雷波林业局会审,60岁的黄德英连续工龄不到10年,按退职给予办理。黄德英办理退职手续后,在单位领取退休金。
  拒付救济费 百岁老人上仲裁庭
  2002年8月1日,82岁的黄德英老人在重庆谢世。王加润及其子女料理了黄德英后事,并报告了雷波林业局。
  2002年8月5日,雷波林业局向王加润汇去了黄德英死亡丧葬费2242元,同时通知雷波县社会保险局从2002年9月1日起停发黄德英退休金。
  时年98岁的王加润老人及其子女们盼着单位支付一次性救济金,以求失去亲人后,得到单位慰藉。然而,左等右等没有着落,于是他们不得不与单位交涉。雷波林业局明确答复,本局对临时工作退职退休的人员,一律不付救济费。2003初,王加润再次与雷波林业局联系,要求单位支付尚差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但仍然没有结果。随后王加润向雷波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3年12月12日,雷波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被诉方雷波林业局补足申请人王加润提出的丧葬费1494.65元;二、被诉方雷波林业局给付申请人王加润提出的一次性救济费4484元;三、被诉方雷波林业局给付申请人王加润在申诉期间发生的费用700元;四、仲裁费用1000元由被诉方负担。
  王加润申诉仲裁获胜,老人总算得到了一丝安慰,但这不是终局,如果一方不服则会启动诉讼程序。
  企业起诉,法庭上论理
  2004年1月,雷波林业局收到仲裁决定后,即刻向雷波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4年3月11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就雷波林业局诉王加润劳动争议案公开开庭审理。
  雷波林业局诉称:对退职人员支付丧葬费,这本来是企业对职工及家属的一种关爱,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但我们仍然执行了。黄德英死亡后,王加润节外生枝,索要救济费,不符合企业内部规定。
  王加润因年事已高,委托其子代为出庭诉讼,其辩解意见为,雷波林业局对本单位退职退休职工黄德英病故后,只支付少部分安葬费,这是明显违背劳动法规、侵犯职工利益的行为。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已依法裁决雷波林业局补足黄德英安葬费、救济费,这完全符合劳动法的精神。所以请求法庭判令原告支付黄德英死亡安葬费、救济费。
  2004年4月1日,雷波县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法院认为,企业对长期用临时工,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劳动者年老体弱不能继续劳动时,用人单位以退职退休安置,符合我国劳动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法院予以确认。1983年1月,雷波林业局为被告之妻黄德英办理了退职的有关手续。雷波林业局适用的是四川省林业厅的文件规定,故黄德英应按省林业厅的文件参照国务院退职退休的暂行规定,享受退职退休待遇。2003年凉山州社会保险局转发省保险局《关于将省管三批森工局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纳入省级统筹项目支付的通知》的通知,明确了省管三批森工离退休人员丧葬标准。黄德英退职时参照省管林业企业规定执行,死亡后其丧葬费用标准亦只能按照省管三批森工离退休人员的标准执行。即“以凉山州一年企业离退休人员月平均退休费为基数,按3个月支付”。黄德英死亡后,雷波林业局已按上述规定,足额支付了丧葬补助金,法院予以确认。关于一次性救济费,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亲属依法享有一次性救济费。黄德英的死亡救济费,因原、被告未能提供四川省林业厅对省管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救济费计核标准,故应参照凉山州凉府发(2001)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即“一次性救济费,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一次性救济费为死者生前的10个月工资”。雷波林业局提出按照内部执行的规定,不付一次性救济费,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由雷波林业局支付王加润之妻黄德英因病死亡一次性救济费2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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