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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级人大常委会督办工作的调查
 

  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和提出重要审议意见,集中反映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要求,是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能。要使这些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得到落实,督办工作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所以,做好督办工作至关重要。从调查的结果看,我市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常委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审议意见的督办都比较重视,特别是能够积极争取党委的支持并协调好和“一府两院”的关系,在督办过程中,与各承办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探索新方法、开拓新思路,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审议意见基本得到妥善办理和落实。同时,我们也感觉到了督办工作难度大、任务重,仍是人大工作的一个较为薄弱的环节。其主要问题:
  一是机构不健全。由于历史的原因和近年来几次机构改革的影响,绝大多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数偏少,没有督办工作专门机构。督办工作落实主要依靠办公室或选举任免代表工委负责落实,涉及到各委办室的督办事项则由各委办室临时抽调工作人员协办。机构的空缺、人员的随机性造成督办工作的随意性很大,使督办工作系统性和完整性受到较大影响,出现了“有头无尾”、“虎头蛇尾”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督办效果。
  二是机制不完善。缺乏完善的督办机制是影响督办工作效果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人大督办工作的探索仍处于起步阶段,关于督办工作好的经验、好的做法仍很匮缺,现有的督办机制受人员、机构的影响,职能规定、工作分工尚难明晰。对于决议、决定、重要的审议意见的办理、反馈、监督、责任、奖惩等督办方式、运作手段,仍没有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督办工作仍处于凭个人热情、凭领导指示办理的初级阶段。
  三是认识不到位。造成督办工作不力的又一个方面的原因就是督办人员及承办部门人员,对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工作认识不高,不去督,不愿办。一是个别督办人员认为自己人微言轻,即便进行了督办,也无济于事。因此缺乏主动性。二是承办部门办理人员认为人大交办事项是给自己添麻烦,因此,热情不高、研究不够、态度不积极,重答复、轻落实。
  上述原因的形成,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随着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不断深入,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期望越来越高,地方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它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重要的审议意见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集中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要求,直接涉及到本地区的经济工作、社会事务,直接影响到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决议、决定和重要审议意见能否得到落实,直接影响着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性。因此,为进一步加强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工作,特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规范人大机构设置,确定专人负责督办。俗语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人大督办工作要加强,首先要解决督办机构设置问题。应明确设立专门的督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即使不设专门机构,也要指定专人分管督办工作,使议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和反馈工作有部门分管,有专人具体负责,克服责任不清,分工不明,谁都可以管,谁都管不好的现象,从组织上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奠定基础。
  第二,建立科学的运作程序,完善督办工作机制。建立科学的督办机制是取得督办成效的有力保障。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审议意见督办的重要性决定了督办过程的严肃性。要取得有效的督办效果,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督办机制。为此,建议建立以下四项机制:
 (一)建立交办机制。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审议意见,要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等方式送“一府两院”,并明确办理的责任人或部门,明确办理期限。不但人大有督办机制,“一府两院”也要完善承办机制。
 (二)建立反馈机制。承办机关或部门要在指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结果,如不能如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人大常委会书面说明情况;人大常委会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退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三)建立跟踪问效机制。督办人员应加强与办理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掌握办理进展情况,在督办卡的基础上,建立落实情况征求意见卡,就办理部门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情况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根据收集到的带有普遍性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办理部门再落实、再反馈。
 (四)建立奖惩机制。对于办理好的部门和人员应及时提出表扬,对办理不好的应提出批评并采用发函督办、派人督办直至对承办部门提出质询。
  第三,进一步提高督办人员和承办部门人员的认识。我国宪法第99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因此,督办人员和承办部门人员要切实增强国家意识、人大意识,充分认识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审议意见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是必须遵守执行和加以落实的,从而以更加积极的态度,认真对待、仔细研究、积极协调,加大督办力度和办理力度,使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得到及时落实。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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