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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河北省立法点评
 
作者:霍建明 胡莉敏 

  2005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积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一年来,通过地方性法规7件,其中制定2件、修订5件;批准较大市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5件;批准较大市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2件。
  2005年11月5日,省人大常委会在互联网上发布了这样一个公告:“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地参与地方立法,使我省立法工作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促进我省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现将《2006年立法计划(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布,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05年11月30日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这是省人大常委会为广泛听取民意而采取的多项措施之一。在编制立法计划中通过省内主要媒体及互联网向社会公布我省的立法计划,拓宽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改变了以政府部门报送的立法项目作为编制立法规划主要来源的状况。
  编制立法计划要听民意,在立法过程中,更要让民意有一个通畅的反馈渠道。根据《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省人大常委会在法规草案的审议过程中,严格遵守《立法法》的规定,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直接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论证研究工作,充分运用他们的专业优势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此外,对涉及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通过省内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例如,2005年在《河北日报》刊登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征求意见草案,就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及热情参与,并为立法提供了许多具有参考价值的意见。通过扩大社会参与立法的途径,使法规草案的审议修改能够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有效防止蕴涵部门利益、显失公正的法规产生。
  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就是要把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作为地方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中始终以这一立法理念为基点,力争在立法中体现最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制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时,省人大常委会根据我省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基础工作极为薄弱,安全生产投入欠账极大,特别是不少的非公有制企业,安全投入不够,直接导致了一些矿难的发生的状况,在条例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对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由于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规定处以相应的罚款。
  为了提高对从业人员的保护力度,《安全生产条例》还突出了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明确规定劳资双方不得订立任何免除事故责任的“生死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享有五项权力: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条例》的这些规定,为我省的安全生产,奠定了较为坚实的法律基础,为我省的安全生产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氛围。
  近年来,我省的生态环境退化严重,土地生态系统衰退的趋势加剧,土地沙化问题严重,受工业“三废”污染的耕地面积逐年增加,森林生态系统呈现数量增长与质量下降并存的局面,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锐减,面临严峻的生态环境安全风险。但是原有的《环境保护条例》由于对生态保护和建设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使这些工作在实施中遇到很大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善生态环境目标的实现。在审议时,委员们一致认为,修改《环境保护条例》的工作势在必行。但是法律的修改不能仅满足于修修补补,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逐步调整我省的产业结构,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对严重污染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并转。据此,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支持、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循环经济,重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对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环境保护工作是事关全省人民生活的大事,所以在《环境保护条例》的修改工作中慎而又慎,法制委员会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条例一出台就引起了广泛关注。群众说,“对可能影响居民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环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召开听证会,并将听证会的情况如实保送审批机关”,这就提高了我们的知情权,也让我们在维权的时候底气更足了;新闻媒体的记者说: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和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这就为我们监督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督促执法部门严格执法提供了法律支持,我们监督的积极性更高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说,我们的工作压力大了,因为在环保问题上,实行了领导问责制,县以上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继续恶化或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将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盲目重复上位法的规定,同时根据我省实际,对国家立法进行补充和细化,具有很强操作性和针对性的条款,明确各方责任,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条例》可以说充分体现了我省坚持科学发展观,力求达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立法思路。
  三个条例,体现了2005年立法工作的三个主要特点,反映出了我省立法工作的主要思路和重点。盘点2005年的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可以说不负人民所托,忠实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展望2006年的立法规划,省人大常委会仍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和省委29号文件精神,继续坚持用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全省工作大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促进我省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建设,创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