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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腐败与监督
 
作者:胡红芹 王彦森 

  古人讲:“以铜为镜,可正衣冠;以史为镜,可知兴衰;以人为镜,可明得失”。笔者认为干部监督工作就像一面镜子,它可以照出一个人脸上的灰尘,规范和约束一个干部的言行。据笔者调查和分析,除了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在党内和社会生活中的残余影响;对外开放,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的乘隙而入;制度和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和簿弱环节;一些地方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抓得不紧,拜金主义、享受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在部分党员干部中滋长外,形成腐败的主要原因是法制不健全、监督不得利,使某些人在生存方式上的选择、人生观的演变等方面经历了心理和心灵的震荡,有的人在金钱、物质、美色等的诱惑下,以手中的权力作筹码,进行权钱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陷入职务犯罪的泥坑,跌入犯罪的深渊,走上犯罪的道路。
  从查处刘青山、张子善到陈希同、王宝森等一批严重腐败分子的案例告诉我们,一些人走向腐化堕落,就是因为他们把自己当成了特殊党员,忘乎所以,凌驾于群众之上、组织之上和法纪之上,肆无忌惮,胡作非为。许多腐败分子作案手段并不高明,但却为所欲为,畅通无阻,屡屡得手,一个突出的原因就是有些单位和部门疏于防范和管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制约不得力。因此,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必须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清除消极腐败现象,保持党的先进性,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胡长清、成克杰等人违纪犯罪的事实警示我们,无视法纪,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胡长清在一次交待中说:“我没有学过刑法,也没有学过刑事诉讼法,交了几个朋友,他们给我的钱我不在意,通过学习十分后怕。不懂法、不依法履行职务害死人。时至今日,我更加万分痛恨自己,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有的领导干部随着职务的提升,自视特殊,无视党纪政纪和法律,不接受组织监督,不接受同志们的批评,更听不进群众的意见,在错误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最终不能自拔。在这方面,胡长清是个极为典型的例子。严峻的事实再次说明,越是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和党要管党的原则,越要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中级干部的管理监督,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纵观古今中外,腐败都是权力运行失控、失衡所致。“腐败的根本是权力的腐败。”所谓权力腐败,指的是执掌权力的某些机关或干部背离公有权力的性质和原则,把权力私有化、关系化、特权化、商品化,为个人或小团体谋私利。权力腐败的实质是公有权力被滥用。“物必自腐而后虫生”,腐败的产生和存在,虽然有客观的机会和条件,但是腐败分子在主观上具有腐败动机是起决定作用的,由于犯罪分子放松了政治学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偏离,理想信念动摇,因而在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经受不住诱惑和考验,私欲膨胀,腐化堕落,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为了防止腐败,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理应把主观世界的改造放在首位,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强化“三个代表”的目标意识,增强政治素质,从而牢固树立自警、自省、自控、自律的能力和拒腐防变的思想警戒线,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意识;其次完善组织监督管理机制,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要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实行正确适度的“权力制衡”,从而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始终处于有效监督之下;第三,健全各项制度,强化制度监督。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建立领导干部民主评议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公布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后要完善群众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对党政机关和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在全社会创造一个人民群众敢于监督、便于监督、能够监督的良好氛围。


(作者单位:栾城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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