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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言高校面临诉讼
 
作者:郑建村

  进入2005年以来,河北已有两起省属重点大学学生状告母校事件。事实上,自从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作弊退学事件状告母校以来,大学生诉讼浪潮便此起彼伏,诉讼理由更是层出不穷。
  在各种诉讼案件中高校胜败均有,但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这些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高校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缺陷以及由此引出的法制问题。依法治校刻不容缓。
  目前,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存在种种不规范行为。一是管理者缺乏依法治校的意识。多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单纯以行政手段管理高等教育的惯性,许多高校管理者对依法治校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依赖于政策和经验处理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有些高校出现了背离法治精神的做法,把学生谈恋爱及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行为,偷拍成照片示众或偷偷录像播放,使教育引导简单化,严重地侵害了作为公民的学生的人身权利。二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法律依据。一些高校为了便于管理,自行制定一些“土政策”。这些规章制度虽然操作性强,却往往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配套或相抵触。许多高校规定英语四级成绩不合格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这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的高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不符,剥夺了部分学生授予学位的资格。“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勒令退学”向来被各高校认为是放之四海皆准的“铁纪律”,而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种应予退学的情形中却并未包括这种情况。三是管理缺乏程序化。高校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学生处分和学籍处理中程序不规范,使学生的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得不到保证,使高校学生管理缺乏真正的法制公正性。在北科大田永一案中,1996年4月田永被学校认定为考试作弊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按退学处理,但除学校编印和签订的“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外,并未给其实际办理退学手续。在此后的两年中,田永仍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继续参加学校的各种活动,学校仍然为田永正常注册、发放津贴、安排培养环节直到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临近毕业,学校才通知田永所在系,因对其已作退学处理,故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这说明高校管理中明显存在“程序瑕疵”。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高校如何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何依法治校,已成为高校管理者必须思考和研究的问题。首先,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治校意识。可以在学校开展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审理等活动,使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使依法治校成为管理者和师生的自觉行为,切实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开展学校各项工作。二是健全高校各项管理制度,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有关教育发展、学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实施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16条教育行政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近200项教育部门规章,加上众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高校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建立、完善高校法律服务体系。高校可以通过聘请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以公办、民办等多种形式建立各类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为学校的重大决策、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解决师生员工的纠纷提供法律专业服务。尤其要建立完善学生的申诉裁决机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受理学生的申诉,保证学生面临侵权时可以寻求救济,通过权力救济使受伤害的权利得到补偿,使他们的现实权利尽可能接近或达到法定权利。这可以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学校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是高校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是中国高校参与全球高等教育竞争的需要,是必然的,也是紧迫的。依法治校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需要不断地探索。
  进入2005年以来,河北已有两起省属重点大学学生状告母校事件。事实上,自从1998年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因作弊退学事件状告母校以来,大学生诉讼浪潮便此起彼伏,诉讼理由更是层出不穷。
  在各种诉讼案件中高校胜败均有,但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在这些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高校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缺陷以及由此引出的法制问题。依法治校刻不容缓。
  目前,高校在学生管理中存在种种不规范行为。一是管理者缺乏依法治校的意识。多年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单纯以行政手段管理高等教育的惯性,许多高校管理者对依法治校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依赖于政策和经验处理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有些高校出现了背离法治精神的做法,把学生谈恋爱及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行为,偷拍成照片示众或偷偷录像播放,使教育引导简单化,严重地侵害了作为公民的学生的人身权利。二是规章制度不健全,缺乏法律依据。一些高校为了便于管理,自行制定一些“土政策”。这些规章制度虽然操作性强,却往往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配套或相抵触。许多高校规定英语四级成绩不合格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这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的高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不符,剥夺了部分学生授予学位的资格。“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勒令退学”向来被各高校认为是放之四海皆准的“铁纪律”,而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的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各种应予退学的情形中却并未包括这种情况。三是管理缺乏程序化。高校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学生处分和学籍处理中程序不规范,使学生的被告知权、申辩权、申诉权得不到保证,使高校学生管理缺乏真正的法制公正性。在北科大田永一案中,1996年4月田永被学校认定为考试作弊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按退学处理,但除学校编印和签订的“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外,并未给其实际办理退学手续。在此后的两年中,田永仍以一名正常学生的身份继续参加学校的各种活动,学校仍然为田永正常注册、发放津贴、安排培养环节直到最后修满学分、完成毕业并通过论文答辩等。临近毕业,学校才通知田永所在系,因对其已作退学处理,故不能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这说明高校管理中明显存在“程序瑕疵”。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高校如何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何依法治校,已成为高校管理者必须思考和研究的问题。首先,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治校意识。可以在学校开展以法制教育为主题的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模拟法庭审理等活动,使法律法规深入人心,使依法治校成为管理者和师生的自觉行为,切实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依法开展学校各项工作。二是健全高校各项管理制度,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有关教育发展、学校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实施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有关教育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16条教育行政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了近200项教育部门规章,加上众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规章,已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依法治校提供了最基本的依据。高校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管理制度,使学校的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三是建立、完善高校法律服务体系。高校可以通过聘请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或以公办、民办等多种形式建立各类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为学校的重大决策、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解决师生员工的纠纷提供法律专业服务。尤其要建立完善学生的申诉裁决机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受理学生的申诉,保证学生面临侵权时可以寻求救济,通过权力救济使受伤害的权利得到补偿,使他们的现实权利尽可能接近或达到法定权利。这可以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又能促进学校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是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是高校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是中国高校参与全球高等教育竞争的需要,是必然的,也是紧迫的。依法治校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需要不断地探索。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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