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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表建议的建议
 
作者:肖 兵

  人大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也是督促“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民主权力。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这不仅在代表法、地方组织法中有明确表述,各级人大常委会也都有具体的制度和规定。从实践中看,办理代表建议比较普遍的问题是,承办单位一般是为“答复”而办理,重视的不是办理(或曰采纳),而是答复件的文字或时限要求。这里根据平时了解的一些情况,提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为采纳而办理 不是为答复而办理
  代表所提建议,一般是群众对某一问题的反映,或代表对某一问题的看法,或看到某一方面存在漏洞,也体现了代表的聪明才智。作为承办代表建议的单位,不管是领导还是具体承办人,首先应当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认真倾听代表的呼声,对照自己的本职工作,看看如何采纳代表的建议,及时改进自己的工作,减少或避免失误,而不应当首先考虑如何答复代表。一般说来,建议的办理无非三种结果,一种是可以马上采纳的;一种是暂时不能实施,但可以作为长远考虑的,或是列入规划的;还有一种是限于条件或政策规定办不了的。除了第三种以外,其余两种都是应当采纳的。个别承办单位首先考虑的好像不是如何采纳问题,而是不是答复说我们已有安排,就是说已列入规划。为什么代表建议的数量总是换届之初比较多,然后越来越少。我想主要原因就是刚刚当选的代表有积极性,由于承办单位采纳的比例低,甚至敷衍应付,影响了代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充分吸纳建议中的合理成分 并进一步细化完善
  人大代表来自社会的各个阶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所提建议,虽然一般不属于本职工作范畴,但可以透视“一府两院”工作的真实情况,有其闪光点。他们也许不熟悉内情,但能看出问题(熟悉情况的难免存在熟视无睹或视而不见的现象)。这就需要承办单位认真分析,从建议中找出对自己有启发、有参考价值的东西,哪怕一丁点有价值的内容,也不要轻易否定。另外,由于外行提建议,了解情况有限,不一定很细致、很具体、很全面,不能过高要求。因此,需要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的框架内进一步细化、完善、补充其内容,举一反三,加以改进,真正落实,促进自己的工作。
  答复代表要实心诚意 讲究方法
  答复代表是办理建议的重要程序。如何答复得让代表既满意又服气,是值得研究的。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要有诚意,起码应注意:第一,绝对不能有教训人的口吻。一般的答复肯定不会这样做,但难免有所流露(觉得代表是外行,总不如承办单位或承办人那样知情、那样熟悉)。第二,要有的放矢,针对建议的内容答复。代表提什么问题就答复什么问题,切忌变成工作汇报,特别是切忌全面地工作汇报。第三,要实事求是,有一说一,有二说二。怎么办的就怎么说,特别是不能采纳的,为什么不能采纳,政策上有何限制,有何条件不具备,必须解释清楚,取得代表的理解和谅解。另外,答复代表建议不要满足于书面寄送、文来文往,要提倡与代表面对面沟通,采取登门拜访或请进来座谈等方法直接倾听代表的意见和看法。
  此外,答复建议必须能够代表单位,具有权威性。曾经遇过这种情况,政府某部门办理代表建议,给代表的答复中却说建议政府如何如何。不管是政府的哪一个委办局,承办代表建议,就应代表政府。如果超出了本部门职权范围,需要政府另外交办或协调,可以退回政府,或请求政府协调,待有切实的解决方案后再答复代表。因为代表提建议就是针对某一方面工作,重视的是解决问题,一般不管应归哪个单位管。由谁办理,完全是有关部门协调的问题。
  提高代表素质和建议水平 引入审查机制
  应该承认,极少数的代表建议确实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比如,内容太笼统,太原则,太简单,甚至缺少具体事项,这就需要从两方面解决:一是提高代表素质。采取培训、自学等多种方式,认真学习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熟知提建议的范围、内容、规定和要求;畅通知政渠道,为代表了解全局情况提供条件;通过多种方式,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所提建议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提建议之前就要“换位思考”,想一想作为承办单位如何办理和答复。这样从源头上提高所提建议的质量。二是对代表建议进一步规范。要按照代表建议的要求认真填写和提交建议。政协提案有审查机制,经审查后才交有关机关办理,这个方法很好。建议人大代表工作部门在提交代表建议前,也应进行审查,对内容不完善的进一步完善,对需要补充的进一步补充,对确实不能办理的不能交办了事,在交办以前把好关,为确保办理质量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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