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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公证"新规定
 
作者:桂 旺 赫 捷

  我们常说“空口无凭,立字为据”。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要想让“字据”成为认定实事的依据还应当经过公证这个程序。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书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通行的可靠的法律文书,是增进民事主体之间相互了解,消除障碍,隔阂,建立相互信任关系的重要工具。公证活动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压价竞争、乱设办证点、公证处内非公证员独立办证等公证服务秩序问题逐渐突出,极少数公证员职业道德失范、执业纪律松懈,违规办证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公证行业的形象和声誉,诸如西安宝马体育彩票事件中虚假公证现象时有发生,公证行业亟待规范,“公证不公正”的弊端亟待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6年3月1日实施。它的制定与颁布对于促进我国公证事业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1、《公证法》有哪些变化
  与原有的《公证暂行条例》相比较,《公证法》对公证制度的功能界定更加具体、准确。《公证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公证活动的目的是预防纠纷,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证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是依法设立的证明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就确立了公证机构执业的非营利性、独立性。与《公证暂行条例》相比,公证效力得到了更为完整的体现。这既有利于对公证活动的开展,也有利于公证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公证法》第五章以专章对公证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公证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以专章规定了公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公证机构、公证员要承担错证等法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伪造公证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的法律责任。
  2、公证业务范围更加明确
  公证的总原则是真实、合法、公正。公证的真实原则,要求公证证明对象是能被人们所认识、并能揭示出本质的事物,这样才能实现真实的要求。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3、哪些事项不予公证
  “张三欠李四8000元赌债”能不能公证?王老板和员工签的“工伤自负”的合同能不能公证?“爱情”能不能公证?“健康”能不能公证?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在现实生活中不是任何事物都可以公证,有的是需要专业技术机构做鉴定。为体现真实、合法、公正的原则,该法还对不予公证的事项作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4、公证程序要合法
  保证公证合法,不仅要求公证对象是合法的,也要求作为公证法律关系主体之一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行为和公证程序是合法的。公证主体、公证行为或者公证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公证结论不合法,出现“公证不公正”的结果。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公证人员的责任感,保证公证程序的合法。
  5、公正员的法律责任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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