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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个协议防老养老
 
作者:单 纯

  “人生七十古来稀。”王可明老人过了七十岁就心事重重。老伴过世得早又无儿女,生老病死咋解决?远房侄子孝顺,但侄媳妇常说些不中听的话,侄儿变卦不管自己又怎么办?虽说自己有一笔不小的积蓄,但不能动时谁来照料自己?就这样左思右想,王可明闷闷不乐。后来,在一次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咨询服务时,经法官指点才知道,原来,养老防老也可以签个协议来解决。回家与侄儿协商,果然侄儿侄媳高高兴兴承担起老人的一日三餐和生病照料。王可明老人与侄儿签订的这个协议就是遗赠扶养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受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组织)签订的,遗赠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亡后按协议规定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
  很多人只知道做生意、买房卖房什么的可以签个协议订个合同,对于订个合同来养老也就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还真的了解较少。其实,我们只要看看遗赠扶养协议所具有的特征,就不难看出遗赠扶养协议对养老防老还真的管用呢。
  首先,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有偿的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就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遗赠方和扶养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了。其次,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是一方以扶养为条件接受遗赠,另一方以遗赠为条件接受扶养。第三,遗赠扶养协议具有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扶养人应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亡后才能发生效力。第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赠继承和法定继承。这是继承法第5条所规定的:“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赠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进一步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因此,在多种遗产转移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是优先适用的一种方式。遗赠扶养协议一经签订,扶养人在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的同时,从签订协议起就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负责扶养人的衣食住行,妥善照顾被扶养人生活,并有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当然,受扶养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赠财产并将其转移给扶养人的义务。
还有些老人担心,协议签订后,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扶养能不能解除呢?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是指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由于一方行为致使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通常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协商对扶养人的补偿事项作出合理的解决。二是当事人一方由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议内容,导致协议解除。若由于遗赠人的行为导致协议解除,则其应支付扶养人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劳动报酬;若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导致协议解除的,其无权请求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扶养费用和报酬。
  通过上面的介绍,您是否明白了遗赠扶养协议。用法律手段签订一份协议:这是解决老年人养老防老的现代文明方式,是法律规定确立的制度,有利于发扬我国人民赡养、敬重、照顾孤寡老人的优良传统和民间互助、互济的高尚风格。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用合同形式把遗赠人和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下来,就为协议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通过协议的执行,既使孤寡老人及其他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得以安度晚年,减少生活上的困难,又使扶养人取得经济上的相应报酬。同时,协议一经订立,就使遗赠人的财产作了明确的处分,有利于避免遗产问题上的纠纷,即使发生了纠纷,也容易解决,有利于安定团结。
 不过,我们也要注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是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这就是,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扶养人可以是法人);成立或解除必须双方当事人有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尽可能地征得双方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以避免纠纷,使协议更好地执行。另外,协议的双方还不能有法定扶养关系。比如父母子女之间就不能订立这种遗赠扶养协议。同时还要注意的是协议要采取书面形式,条件许可的话,尽可能予以公证.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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