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1日,隆化县白虎沟人民法庭就崔某为其子女争取土地延包权一案第二次开庭,辖区白虎沟乡、八达营乡、西阿超乡、碱房乡、步古沟镇等5个乡镇人大主席和部分县人大代表、步古沟镇步古沟村某组每户一名群众代表共30多人到庭旁听。询问、质证、辩护都围绕着该不该给崔某的子女土地延包权展开。最终法院认为,“原张某一户2人承包地由崔某的两个子女承包,并处毁种他人耕地的被告赔偿崔某损失275元人民币”。法庭的庄严宣判,化解了崔某5年来的奔波与辛酸。对崔某来说,这个公正的审判,来的有些迟,但总算是让她得到了早应该属于她的公正。可是崔某艰难的维权过程,深深震撼了参加听审的人大代表和人大主席的心。
艰难的维权路
为什么崔某的子女没有土地延包权?事情原来是这样的:崔某是隆化县步古沟镇步古沟村某组的村民,婚后她与本组协商,以“空头户”形式将丈夫的户口迁入本组,并承诺其丈夫永不分享本组的任何财产。崔某婚后合法生育一子一女,并及时将户口入在本组。2000年隆化县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开展后,该组以崔某结婚应将户口迁出为由,拒绝其子女承包土地,但还是给了崔某130年内儿子将娶妻生子,没有土地的他们如何生存?……崔某越发感到问题的严重性。以前的承诺不能反悔,但子女不能没有承包地。为此,她到全国妇联、国家农业部上访,到县镇有关部门不懈地争取,2004年4月2日,步古沟镇政府以文件形式确认了崔某的两个子女在该组的土地承包权。之后,步古沟村委会将该组一丈夫死亡、妻子外嫁户2人的承包地合法填入崔某土地延包证书内,划由崔某的两个子女承包。
2005年4月7日,崔某在其子女承包的责任田播种后,却被本组两户村民给毁种了——一户是死者的亲兄弟,一户是组长安排的!崔某愤而走上了依法维权之路,并将毁种者和组长告上了法庭……出乎意料的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镇政府的红头文件面前,有的群众依然坚持:地是组里的,组长说了算,让谁种谁就种;组长依然坚持:全组群众说了算,群众答应谁就安排给谁种!回想起法庭上双方辩论的情景,曾经参加听审的人大代表和人大主席陷入了深深的思考:为什么在农村中,农户们依然对我国土地延包政策有这样的误解?是哪个环节造成了一个普通农家女上至国家部委下至本村本组长达5年奔波的艰辛?由此案,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应该得到哪些启示?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代表的工作该作哪些改进?……
反思人大工作的薄弱点
隆化人大实行县人大代表临案听审制度虽然已坚持8年,但8年来,代表的听审思维主要停留在监督和自身提高的层面。此次听审结束后,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代表以崔某的遭遇为切入点,就人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展开了研讨:崔某维权一案暴露了农村普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滞后和农民法律意识的脆弱性。该组的土地延包明显是在不给崔某子女承包权的情况下进行的,这样,即使崔某后来争到子女的承包权,一是不可能从每户的地里抽出一两条垄,二是没有哪级组织再来主持打乱重分(这也不符合国家政策),就造成了有权也无地的事实,其结果必然是给当事人造成了永久性侵害,致使其无休止上访。虽然此案在5年后有了结果,但这一结果不是根据政策,由村民之间协商解决的,而是因为该组出了空户,又经过再被侵害、起诉、宣判才最终得以解决的,否则,崔某为子女维权仍将是遥遥无期。崔某的维权过程,是“个别人”利用侵权事实既成很难恢复或恢复成本极高这一社会现实,制造了群体侵害个体、小群体侵害大群体等等事件,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崔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达5年之久,也到相关部门反映过其问题。可5年中,人大对这一情况是一无所知,还是知而不管?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人大工作中还存在着盲点。不可否认,当前乡镇人大高度重视畅通渠道知“上情”,也能积极履行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代表的职责。但不能因此就只注重将目光投注在“上面”而忽视了“下面”的情况,或者自觉不自觉地以为,身在基层,基层之事自然了然于胸。崔某一案,若相关组织或人大主席团或人大代表在集体延包前掌握详情,并依法化解矛盾,崔某子女承包权被侵害一事就不会发生,他们也不至于为此被牵扯5年的精力。其实崔某的遭遇不是个别的,现实中,此类事件不止一桩两桩。政府和有关部门如果不站在群众的角度,倾听他们的心声;如果不能急群众所急,切实帮助他们解决好这些问题,就会使群众失去对政府的信任,就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反思带来的启示
启示一:崔某一案凸显了提高农村整体法律素质的迫切性和艰巨性。普法工程不是面子工程、形象工程,而是关系到群众利益的大工程,也是群众的贴心工程。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代表应利用自己在基层知民情、解民声的有利条件,积极探索有效的普法形式,切实搞好法律进村入户到人工程,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多普及那些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要引导农民逐步养成用法度规范自己和保护自己的自觉意识。
启示二:乡镇人大及人大代表应彻底消除“身在基层便知基层情”的偏颇意识,扑下身子掌握辖区的“下情”。一方面要全面掌握现实状态下的生产生活各方面的实情,另一方面特别要有发现深化改革时由“隐情”转化为突出矛盾的眼力,及时找准问题的症结并予以解决,不把“小事”拖大,不把易事拖难。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因而人大代表不仅要全面掌握基层的政情,还要对于那些有矛盾不予解决或故意放纵、激化矛盾抑或平庸无绩、碌碌无为的部门和个人,予以严格的监督,促进其改进作风,严重者还可追究责任甚至撤职。
启示三:人大应对涉及百姓利益的重大改革、建设项目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机制。要把改革或建设方案事先交给群众,畅通百姓反馈问题、意见的渠道,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改进后实施。变实施后解决出现的问题为先解决问题再实施;要监督有关部门在涉及百姓利益的事业建设和改革前,向群众深入、全面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让群众在知法、守法中依法维护自身利益,依法支持改革事业的发展。对于那些在发展和建设中与百姓的当前利益有冲突问题的,要积极做好百姓的思想工作,消除群众的顾虑,确保让群众得到发展的实惠。对于确属侵害群众利益的,要坚决依法监督予以纠正。对于只顾个人利益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无理阻挠或煽动闹事者,要依法以情解决其思想问题,特别是要坚决打击家族势力和恶势力借“民主管理”之名行侵害国家、集体和个体利益之实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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