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也是地方人大一项主要工作任务。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这是当前地方各级人大面临的一个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对监督实效的总体分析
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职权,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并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新的监督形式,逐步完善监督制度,监督作用逐步加强,监督的效果不断提高。具体表现在:
(一)坚持不懈地开展执法检查、执法调研、执法评议等活动,促进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都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对几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并逐步规范形成制度。采取普遍检查、重点检查和与市县人大联合检查等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并把执法检查同执法调研、推行执法责任制、听取执法情况报告、进行执法评议结合起来,查处违法案件,推动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促进了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提高了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二)坚持开展计划、预算的审查监督,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每年代表大会依法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制度,常委会审查批准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计划预算部分变更、决算和审计报告,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决议、决定,督促政府认真整改查处,使计划预算监督在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开展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监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每年有针对性地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报告,开展视察、调查、评议等活动,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一府两院”采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密切了党和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比如,省七届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速解决山区人畜饮水问题的决议》,并实行跟踪监督,先后五次听取审议省政府的报告。各级政府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决议,积极筹措资金,解决了7500多个村庄、388万人口、71万头大牲畜的饮水困难问题,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开展述职评议,促进被任命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把人大行使任免权和监督权结合起来,把对事的监督和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公仆意识和执政为民的责任感,促进他们改进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
总体来看,人大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还存在监督重点不够突出,针对性不强;监督不到位,法律赋予的刚性监督手段没有很好运用;监督力度不够,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监督效果不明显,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等问题。
分析人大监督存在不足的原因,既有主观方面的问题,又有客观方面的问题;既有体制、机制、法制方面的问题,又有具体工作中的问题。一是监督制度不完善。我国宪法和法律对人大监督职权规定的比较原则、笼统,特别是监督的具体内容、程序、处置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在具体监督工作中难以遵循。二是监督体制尚未理顺。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正在继续推进,人大与党委和政府间的工作关系尚未形成科学规范,一些地方仍然党政不分,许多重大问题党委和政府共同决定、联合发文,或党委决策政府直接执行;宪法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但日常司法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又是由党委政法委协调解决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审计机关隶属同级政府;机构改革中条条管理的部门增加,这些体制上的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大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三是监督主体的自身原因。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对履行监督职权认识不足,对监督工作心存顾忌,怕影响关系,怕得罪人,不敢大胆监督。四是被监督者缺乏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一些地方行政、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缺乏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对人大监督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敷衍应付,在确实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上下功夫不够,影响监督效果。
二、增强监督实效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一)提高认识是增强监督实效的前提。人大监督不是个人主观意志,也不是单位或部门的行为,是国家的政治体制,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重要制度保障。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和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的实施者,要进一步增强监督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明确搞好监督是应尽的职责,放弃监督或是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就是失职。要把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既要监督又要支持,进一步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切实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
(二)把握正确的监督原则是增强监督实效的保障。监督工作要取得实效必须遵循正确的监督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监督工作的重大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2)合法性的原则。要依法开展监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人大职权和监督形式、监督手段行使监督权。探索新的监督形式,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监督,又要支持,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3)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项目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监督后决议的形成,都由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集体作出决定。(4)讲求实效的原则。必须立足全局,议大事、抓重点、求实效。真正做到:监督重点要准,调研检查要深,审查评议要透,整改纠错要真。
(三)突出监督重点是增强实效的主要措施。人大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的工作及其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的力量有限,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事进行监督,只有立足全局,突出监督重点,抓住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集中力量实施监督,才能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是增强监督实效的有效途径。人大监督要针对不同问题采用不同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手段。要大胆运用法律规定的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强化监督力度。同时要实行多种监督形式相结合,如开展执法检查同执法评议和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同专题视察、调研相结合,监督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同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相结合等,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提高监督效果。
(五)完善监督制度是增强监督实效的长效机制。人大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离不开政治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除了体制上要深化改革,科学规范人大与党委、政府的关系外,一是要完善监督的法律制度,明确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义务,对人大监督的原则、内容、程序、方式和责任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二是要完善监督工作的具体制度,包括监督工作中的调查研究制度、检查制度、审议制度、听证制度、审议意见的督办反馈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一府两院”的信息沟通、政务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代表建议承办等制度。三是要完善人大监督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任务等具体制度。以制度规范监督行为,从而保证监督的总体效果。
三、增强监督实效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1、依法行使监督权同党的领导的关系。我国实行的是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和根本保证。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权,就是遵从人民的意志,服从党的领导,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人大监督涉及到国家政治体制运转的全局,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所以,一方面人大要主动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另一方面又要自觉认真贯彻党委的决定和主张,保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好监督权。
2、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在我们国家,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此前提下,各个国家机关既明确分工又相互协作,制约不是人大监督的全部,人大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对行政权和司法权运行的监察、督导,促进和支持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人民的权力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切实为人民利益服务,而不是掣肘拆台。因此,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不要越俎代疱和不恰当地干扰“一府两院”的工作。既要监督又要支持,这是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关系,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必须把握的一条基本准则。
3、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的关系。敢于监督就是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防止和克服畏难情绪和监督乏力的倾向,敢于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运用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和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善于监督就是要在法律规定的监督权限内,善于选准监督重点和切入点、确定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适时启动监督程序,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对监督事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从实际出发,切实可行。只有把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两者很好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监督的目的。
4、总体性监督与具体性监督的关系。总体性监督是指对“一府两院”的全面工作或某一方面工作进行的监督。如,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查计划预算、开展执法检查、年终集中视察活动等,这种监督定位较为宏观,主要是对监督对象起到总体上的督促、促进和鞭策作用。具体性监督是指通过质询、个案审查、法律监督书、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罢免等手段对某一专项工作、典型案件、热点问题和选举任命的人员进行的监督。一般地说,具体性监督涉及到对监督对象的某种违法行为或错误行为的监控、追究,是一种刚性监督,由于这种监督针对性强,监督力度大,效果也更为明显。
5、规范监督制度与探索新的监督方式的关系。规范监督制度,特别是将比较成熟的监督实践上升为法律法规,对于实现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有着重要作用。但是地方人大行使职权的实践还不长,一些法律规定尚在不断完善之中,如何把法律规定的监督职权和原则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去,如何适应形势的变化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还需要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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