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6年第三期
 
法德并举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李树梅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和政府提出的奋斗目标,建立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坚持以德为先,依法治国的理念,坚持法德并举的道路,强化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努力提高公民素质,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思想基础,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二者缺一不可。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举,是在总结中外历史经验、批判继承传统治国方略、吸收借鉴人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我们知道,法律和道德本身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法律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公正问题。法律的机械性决定法律与道德难以完全达到一致。法律体现着道德的基本要求,但法律不能反映所有的道德要求。法律也难以触及人的心灵,解决不了人的思想问题。法律更不可能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统管起来,而必然留有一些领域由道德来管理。
  在中国历史上,从孔夫子到孙中山,不少开明的思想家、政治家,都曾萌发和提出过治国既不能没有法治,又不能没有德治的思想,而且认为只有二者并用才是治国之大道。孟子就说过:“徒法不能自行”、“徒善不能以为政”。这些思想代表了当时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进步要求和愿望,包含着某些合理成分,对推动历史前进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他们不可避免地带有剥削阶级的偏见和时代的局限性,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与德治,特别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是不可能产生和做到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有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群众基础。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德融合,相辅相成,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净化人们的心灵,规范社会行为,整合社会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其根本途径一是教育,二是法律,前者是基础,后者是保证。要在加强思想道德的基础上,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使德治和法治相融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以塑造人格,熏陶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实现长治久安。
  “依法治国”,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避免了随意性、任意性,保证了国家社会生活有秩序地进行和人民的合法权益;“以德治国”依靠社会舆论,依靠人的价值判断,依靠人的良知和传统习惯来维系,在社会生活中也是一种强大的约束力量。“法治”是“德治”的升华,“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不可偏废。
  首先,法律和道德在内容上相互吸收,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重要来源。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许多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程序已转变为法律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其次,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的特点是强调强制和他律。道德的特点是强调教育和自律,法律通过运用强制手段着力约束人的行为,道德通过运用教育的手段着力约束人的动机。法律着重要求的是人的外部行为的合法性,单纯的思想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而道德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人的外部行为,它还要求人们行为动机的高尚和善良。对人们行为的“内在”影响,是道德发挥作用的特殊机制。再次,法律和道德在实施中相互支撑。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法律的实施则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但两者殊途同归,目标都是促进民族素质的提高和社会文明的和谐进步。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密切联系,二者是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一般来说,凡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的行为;凡是我国法律所鼓励的行为,都是社会主义道德所倡导和赞扬的行为;有许多法律上的义务,同时就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一方面,我国法律体现并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是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的强制力量。另一方面,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国家的强制力予以保证,但在很多情况下,仅仅依靠强制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配合与支持。在这里,社会主义道德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社会主义道德既包含对违反法律行为的抑制和谴责,又包含对见义勇为等高尚行为的赞扬和鼓励。他通过提高人的道德素质和社会舆论的力量支持社会主义法律,保证我国法律的贯彻实施。
  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法德并举,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贯彻法德并举的方针,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并积极吸收外来的优秀文化成果,正确处理和认识各种利益关系,周密制定并实行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德并举的建设指导计划,把基本道德要求融于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政策中,融于社会的各项管理中,不断推动社会的和谐与进步。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通过立法,直接把道德中最低的义务法制化,使之取得全社会遵行的法律强制力。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第三,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法律和实践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以德治国中的“德”,首先是指执政党的党员和领导干部、国家机构的广大公职人员自身的道德建设。一是要努力克服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富而后教,富而思进,追求道德进步,提高道德水准。二是树立责任意识,建立相应的制度约束,使各级干部意识到自己肩负的责任,自己的所为关乎国计民生,不可不慎,从而提高内在的自觉性;同时,借助外在的道德制裁机制,激励负责任的优秀干部,惩戒失职人员,增强和巩同党的执政地位。三是坚持“德”与“位”的统一,德治的实施通过领导者的道德垂范和对民众的道德教化来进行。
  治国安邦,单靠法律而不与德治相结合,则法不仅得不到贯彻执行,而且还会因道德伦理的沦丧而山现一大批“恶法”,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因此,我们既要加强法治,使法律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同时,也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使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协调发展,使法律不能违背道德伦理,从而得到道德的支撑,达到立法所追求的“良法”目的。法治与德治并举,双管齐下,真正建设起一个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公平和谐的社会。因此,只有依靠法制、德治并举,才能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基础。

(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