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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学法律
 
作者:桂 旺 赫 捷

  法律知识的学习应当是不拘形式的,我们可以从书本上学,也可以从发生在身边的现实事例中学。看看下面几则案例,会给你带来什么启示?

  案例一:50件皮衣被盗之后

  2005年11月3日,在承德市经营服装生意的小王到石家庄进货。经过一天的忙碌,小王选购了50件皮衣(价值3万余元)。4日早晨小王办理汽车票及行李包裹票,登上返程的长途汽车。小王心想快过春节了,这50件款式时尚的皮衣一定能卖个好价钱。然而,让小王始料不及的是,当客车抵达承德时,他下车从行李箱里取货时却发现两包皮衣失踪了。小王找到某客运公司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而客运公司认为,站内售票处的《公告》牌上已经写明,旅客要保管好行李物品,运输中若发生灭失由旅客自负的提示,所以客运公司不负责任。双方交涉未果,最终小王将客运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客运公司提出的免责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汽车站《公告》牌的提示中所称的行李是指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而小王丢失的皮衣却是在办理了行李托运手续后,交由承运人看管防控的,因而客运公司不能就此免责,应当赔偿小王的损失。

  案例二:扣车索债反赔钱

  2005年8月的一天,小李约了本村其他3人来到了县城,在一家建筑公司打工。2005年12月29日,小李和同伴准备回家过春节,于是找到公司老板索要工资。公司老板三番五次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工资,而且还和小李等人大吵起来。无奈之下,小李和同伴将建筑公司的卡车强行扣押达20多天。公司老板多次托人交涉,要求小李返还车辆,但小李拒不返还。于是公司老板将小李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小李等人向建筑公司索要工资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小李等人私自扣车的行为则是违法的,因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小李无合法依据,私自扣押建筑公司的卡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对所扣货车予以返还。因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应酌情予以赔偿。由此我们想到,有些人为了索要工资采取绑架老板、哄抢货物,甚至放火等非法手段,结果是工资没有拿到手自己却先进了班房。这些案例告诉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用合法的手段。

  案例三:酒鬼醉死酒友担责

  张益民是太原市某公司财务主管。2006年1月2日,张益民应朋友小王、小陈之约,去一家饭店喝酒。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由于兴致高,三人边喝边聊,越聊越投机,不一会儿,三瓶白酒就喝了个底朝天。此时张益民已经是酩酊大醉,不过嘴里还说喝得不多。当晚11时许,三人才离开酒店,各自回家。然而,虽然酒店离张益民家只有两公里,但是他再也没有走回家,而是倒在小区花坛里,第二天邻居发现了张益民已经冻僵的尸体。悲痛之中的张益民的妻子认为,是小王和小陈将张益民从家中接走的,因此张益民的死亡与两人未尽护送义务有直接关系,依法应予以赔偿,并将小王、小陈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小王、小陈认为,虽然喝了不少酒,但当时死者神智清醒,分手后死者自己步行离开酒店,打的回家的。死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他对自己在酒店里应喝多少酒及喝酒后所产生的后果,有完全的预见性。因此,他们不应对张益民的死亡负责。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张益民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当有清醒的认识。从检测的乙醇含量分析,酒精浓度偏高必将会对人的身体产生影响,而张益民本人不控制酒量最终死亡,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小王和小陈没有尽到合理的护送义务,也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案例四:教师为教案讨说法

  米文丽在青岛市某中学从事语文教学工作已经20多年。2005年4月的一天,接到学校教学处的通知,米文丽将多年的精品教案20册交给学校,以备教育局检查之用。一个月之后,当米文丽想要回教案时,却被教育处告知20册教案不见了。这20册教案是米文丽20多年教学经验的精华,她不忍就这么白白的丢了,于是她要求归还20册教案或赔偿损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涉案的教案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米文丽享有,而学校虽然享有教案的所有权,但学校将教案丢失,致使米文丽的著作权将无法实现,因此,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找回教案或者赔偿损失。

(作者单位:清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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