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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保险免责条款被判无效
 
作者:沈 轩

  父亲帮助儿子修车时,汽车突然失去控制,车轮下的父亲被压死。保险公司以车祸死亡者系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付。如今,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汽车保险合同案终于尘埃落定,四川省彭州市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万洪伟第三者责任险73104元。
  据悉,由于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应法规迟迟未出台,全国各地法院处理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均采取调解和暂不受理这两种方式,而彭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在全国尚属首次,自然引起各方关注。

  2004年4月初,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南兴村六组村民万洪伟借了近10万元在一个名叫李彬的人处购买了一辆“川江”牌二手货车。4月15日,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同意,该车原所有人李彬把为该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转让给了万洪伟,该保险合同期限至2004年9月26日,最高赔付险额为20万元。在转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时,万洪伟才得知,李彬也是购买的他人的车,保险单自然也更改过两次。
  万洪伟购车的目的是为了做运输生意,为了确保行车安全,万洪伟还特地花钱雇佣了一名叫肖勇兵的司机专职替他跑运输。
  4月21日一早,他就催促司机肖勇兵前往彭州市去拉矿石。可是,万洪伟不会想到,他的第一单生意便生出了意外。
  当天下午,万洪伟便接到了司机肖勇兵打来的电话。电话里,肖勇兵语气急促而慌张:“车子翻了,还压伤了人……”万洪伟挂断电话,心里怦怦地跳个不停。他随即赶往出事地点——彭州市白鹿镇向街村。在出事地点,万洪伟看见自己刚买的那辆货车停在路边,车下压着的人已经被送到医院抢救去了。经过询问,万洪伟才知道,被压伤的人不是别人,正是司机肖勇兵的父亲肖开正。
  肖勇兵的父亲肖开正是一名老司机,当时父子俩各自开着一辆满载矿石的货车从矿山上缓慢行驶下来。刚进入彭州市白鹿镇向街村,肖勇兵便听见自己驾驶的那辆车时不时发出异样的声响,于是便立即把车停在了路边准备检查。行驶在后面的肖开正见儿子的车出了问题,就停车上前来帮忙。他蹲在车轮旁一边检查,一边让儿子肖勇兵试着缓缓启动车。可是,肖勇兵没想到,车刚一启动便失去了控制,一下子冲至公路左侧坡坎上发生了侧翻。肖勇兵被吓出了一身冷汗,当他镇静下来时,发现自己并没有受伤。
可是让他意想不到的是,父亲肖开正已经被压在了侧翻的车下,伤势严重。肖勇兵心里别提多难受,心急火燎的他立即拨打了电话报警,并通知了家人和车主万洪伟。
  随后,交警赶到现场调查,肖开正被紧急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抢救。然而,由于伤势过重,送往医院后,肖开正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当确信父亲真的离开了人世后,肖勇兵号啕大哭起来。一想到父亲惨死在自己的车轮下,他便充满自责,后悔不已。
  
  儿子肖勇兵替人开车压死了父亲肖开正,肖家全家为此终日以泪洗面,悲痛难抑。此时的车主万洪伟心里也异常难受,他在同情肖家不幸遭遇的同时,也叹息自己怎么这样倒霉,刚买了车才第一单生意就发生这样的事。
  不久,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作出了告知决定。告知书这样写道:“车子因失控冲至公路左侧坡坎上发生了侧翻,将车旁检查车辆故障的肖勇兵的父亲压伤致死,这是意外伤亡,不属于交通事故,因此不予立案。”
  可是,肖家人拿到了交警部门的告知书后,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于万洪伟的车失控才发生的,万洪伟作为车主应该对死者负责,进行赔偿。而万洪伟却告诉肖家人,他的车也因翻车而损坏了,他也不知道该找谁赔。同时,万洪伟还告诉肖家人,车虽是他的,可开车出事的是肖勇兵,即死者的亲生儿子,他不该赔偿。肖家人不得已把车主万洪伟告上了彭州市法院的法庭。
  2004年6月,彭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肇事司机跟车主是雇佣关系,尽管这次事故是由司机肖勇兵造成的,可作为车主,万洪伟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彭州市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车主万洪伟赔偿肖家各项损失费87880元,承担诉讼费用3500元。
  万洪伟接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开始着急了,自己买车的钱都是找人借的,哪来钱去赔肖家呢?就在这时,万洪伟突然想到了自己的车不是购买了保险吗?一旦保险公司把钱赔付给了他,自己不就有钱赔给肖家了吗?万洪伟于是找出了当时购车时购买的车辆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单,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车辆出了事故应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偿金。
  万洪伟随后拿着保险单等相关材料赶到了位于重庆市铜梁县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铜梁支公司,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索赔申请。随后,他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回家等消息。然而,足足等了半个多月时间都不见有任何通知。万洪伟心里着急了,随后他又前往保险公司催问了几次,终于有了消息。
  让万洪伟没想到的是他等来的却是保险公司给他出具的拒赔决定书。保险公司认为,死者肖开正和造成此次事故的驾驶员肖勇兵是父子关系,而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者代管财产的损失,属于免责范畴,驾驶员肖勇兵压死了自己的父亲,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万洪伟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给付赔偿完全是没有道理的。2005年5月,万洪伟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铜梁支公司告上了彭州市法院的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第三者责任险,即承担赔偿总额的80%共73104元(含诉讼费)。万洪伟同时表示,保险公司的合同属于“霸王合同”,应该无效。
  彭州法院受理此案后,对双方提供的证据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
  9月27日,彭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告万洪伟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按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应属无效。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依据肖家父子存在血缘关系,就想免除自身责任,违反《合同法》。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铜梁支公司则表示,按照保险公司有关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明确将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亲戚都排除在外,肇事司机和死者是父子关系,因此不能获赔相应的保金。
  另外,原告万洪伟还认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等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所谓明确说明,就是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还要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铜梁支公司对此却辩称,在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有关免责条款用黑体字提醒了投保人,这说明保险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万洪伟在保险合同上签了名,应知道类似“儿子撞死老子”的情况不在保险范围内。
  由于案情特殊,当日中午庭审结束,法院宣布择日再审。
  
  2005年10月31日下午,彭州市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保险法》第18条相关规定,如果保险人违反免责条款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该免责条款将纳入不产生效力之列。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2年10月28日保险法修改后为第18条)之规定,评判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与否,应当根据合同订立时具体环境及考察保险人的说明,是否已经达到使投保人知悉免责条款的内涵及法律后果的程度来判断。而在本案中,2003年9月27日,林光伟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了保险费。次年4月6日,林光伟申请,保险公司同意,将保险合同转让给李彬。同年4月15日,李彬又将该合同转让给了万洪伟。当时,保险公司事先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中设计并打印好文字说明,要求万洪伟当即在此签名,这并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与万洪伟协商,就将本车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第四条之外的格式条款。该免责条款与第三者责任险向受害的第三人提供基本保障的本意相冲突,违反了法律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互利的原则。
  法院认为,第三者责任险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并未将被保险人或保险车辆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如果将上述人员排斥在外,那么就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根据《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和《保险法》第31条之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另据《合同法》第56条之规定,该免责条款无效并不影响与本案有关的其他部分合同条款的有效性。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以死者和司机是父子关系拒绝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加大了投保人的责任,这样对投保人有失公平。
  彭州市法院当庭进行宣判,原告万洪伟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六条第(二)项无效;保险公司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万洪伟赔偿第三者责任险70304元;驳回万洪伟其他诉讼请求。
(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作者单位:盐山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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