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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
 
作者:陈金玉

  我省自1997年试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2003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较快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目前,全省县级以上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已达540名;2005年全省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已达372.94万元,比2004年增加了212.34万元。八年来,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已接待咨询417280人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2559件。呈现出办案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范围有所延伸和扩大的好势头,日趋引起社会的关注。
  (一)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国内法学界对法律援助概念的界定有广义、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等为刑事被告人或者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资助、救助、扶助、救济、优惠等)活动。法律援助以其法治、平等和公正三项基本价值,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确保现代法治国家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法律援助最早在15世纪的英国产生,目前已有140多个国家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不起律师怎么办?打不起“官司”怎么办?没有能力拿起法律武器怎么办?石家庄市法律援助中心悬挂的一个牌子,“法援大门朝弱开,有理没钱请进来”,可以说即是对法律援助工作通俗上口的注解,也是充满亲民情结、法律文化的贴切体现。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正如人们所说的,要想知道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发展得怎么样,就要看它的股票市场;要想了解一个社会的法制建设进程,可以看看他的法律援助。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可生活中面对私了引发的社会矛盾,我们一方面怒其不争,痛惜、指责当事人不拿起法律武器,另一方面又哀其不幸,同情他们的生活拮据,经济上经不住拉据式的诉讼。社会在发展,人们在呼唤:物质财富的拥有,可以有先后之分;司法正义的获得,不能有先后之别!法律援助,一项心系百姓的常青事业,为弱势群体铺就的法律阶梯,让人人都能够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法律援助的第一要义就是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对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给予同样保护。
  (二)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应该说是起源于律师为贫困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道义行为,发展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制定规范、推动立法,始终伴随着全国和地方法律援助工作的全过程,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实施起着引导方向、加快发展的重要作用。早在50年代,司法部就规定了律师免费或减费给予法律帮助的具体案件范围。1993年2月,广州市在全国第一个提出并叫响了法律援助,立即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赞誉,被称为“法律阳光工程”。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中国法律援助制度。1995年2月,广州市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填补了我国没有法律援助机构的空白。1996年12月至1997年3月,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初步确立。1996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均对法律援助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法律援助制度得到了我国法律的正式确认。1996年6月,司法部发出《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并着手研究起草制定《法律援助条例(草稿)》,并于当年11月召开的“首届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研讨暨经验交流会”上对条例草稿进行了认真讨论,第一次在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内就我国法律援助建立和发展中的若干重大问题统一了认识,从而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向前推了一大步。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正是在上述背景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快速发展的阶段。在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联名提出了抓紧制定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议案,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均把它列入2002年重点进行调研论证的立法项目。前不久,省委六届八次全会进一步要求“加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构建“和谐河北”的一项重要内容。回顾既往,来之不易;展望未来,任重道远。这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刻认识和理解各自在实施《条例》中所担负的责任,不辱使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怀爱民之情,勇于创新,甘于奉献,投入到法律援助的工作中去,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和构建“和谐河北”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2006年将审议《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各级人大要督促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要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河北”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采取听取专题工作汇报、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执法调研等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立法的科学化、规范化。同时,督促政府落实相关责任,促进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真正发挥作用,不能“坐堂问案”,应经常深入到社区和农村,力求把活动变成制度,长期坚持下去。既不能通过办理有偿案件弥补经费不足,又不得以政府免费服务为由,而放松或降低质量要求。借鉴先进经验,适时推行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评制度,防止把法律援助变成“应付差事”、低质服务的代名词。有作为才会有地位,有特色才会有形象。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配合,以具体实在的案例、灵活多样的形式,使法律援助深入人心,继承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倡导和弘扬仁爱之心,伸出援助之手,营造全社会参与、支持法律援助的良好氛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畅通联系渠道,打造交互平台,提高全系统的整体合力和影响力。要建立激励机制,提升法律援助人员的社会地位和劳动报酬,以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志愿者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细化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管职责,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谋划新思路,采取新举措,如把“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纳入法律援助网络等,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整体功能,做到“弱者必援,残者必助”,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实际困难。主动、及时向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积极争取政府提供经费支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法律援助公益活动,健全政府拨款、行业奉献、社会捐助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基金、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合理使用,降低成本,加快改观“政府请客,律师买单”的尴尬境地。针对社团组织的不同特点,建立机制衔接、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法律援助网络,发挥综合效应,取得最佳社会效果。与公、检、法机关联合,适时对民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等有关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统一执法思想,畅通工作渠道,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作者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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