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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没有原告的官司
 
作者:薛 晨

  刘原是安徽省涡阳县石弓镇六湾村村民。
  早在1997年,堂叔刘玉金找到他,说自己的女儿刘芳即将从阜阳技校毕业,请他帮忙找个工作。刘原答应下来。经过刘原的努力,终于在石弓镇土地管理所为刘芳找到了满意的工作。1998年,刘芳去该单位上班。在为刘芳找工作期间,刘原向刘玉金借了5000元,他很快还了3000元,并向刘玉金说,剩下的2000元稍后再还。但刘玉金告诉刘原说,这笔钱是他从镇农民合作基金会借的,要他立即还。
  刘原听了非常生气,两人不欢而散。刘原告诉记者:“后来的2000元我也还了。说实话,我借的5000元当时未立字据,可没想到……”两年之后,1999年12月13日这天,刘原在东北出差,曾在石弓镇农民合作基金会当过业务员的刘芳拿着一张字条找到刘玉江老汉,说,你儿子刘原以前从我父亲那儿借了钱,现在利息降低了,你替他重新换个借据吧,这样利息就会少付点。刘玉江并不识字,耳朵因年老了有点背,当时也不知道儿子是否借了钱,但刘芳是他侄女,就信以为真,在她拿出的借据上按了手印。
  到了2002年4月14日,镇法庭书记员王某将刘玉江传到镇法庭。关于这次传唤,刘玉江在后来的上访材料中写道:“他首先拿了一份做好了的询问笔录,在没有向我说明内容的情况下让我按了手印。随后,又迫使我在一张调解协议的纸上按了手印。就在这张按下手印的询问笔录和调解协议上写着,刘玉江替儿子还基金会的贷款。
  第二天,4月15日,书记员王某,用一张没有编号的传票传刘玉江,因刘玉江拒不到庭,王某和送传票的人就给刘玉江戴上手铐,塞进车内,拉到法庭。刘玉江再次申明借款与己无关,拒不还款。王某无奈,只得将他释放。记者后来看到这张传票的复印件,果然没有序号、编号和日期,且繁简体不一,繁体“传”字竟写成“傅”字。
  4月19日,王某根据调解协议,制作(2002)涡法民初字第17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上原告是涡阳县石弓镇农民合作基金会,内容为被告刘玉江在4月30日前归还尚欠的本金5543元及利息共6367.79元。上盖有法院公章。民诉法规定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而刘玉江并未签收。
  5月20日,法院对刘玉江下达执行通知书。那时,刘玉江百思不得其解:就算是借钱,也是借了刘芳家的钱,怎会被基金会告上法庭呢?憨厚的老汉搞不懂这个理,自然是不愿还款。王某5月24日填写了法院拘留决定书,于6月5日至20日对刘玉江拘留15天。
  官司的数额虽然不大,刘老汉心中却是不服。他对调解书的合法性提出了怀疑,对案件提请抗诉。并对王某是否具有独立审判资格提出质疑,对王某“违法办案,非法拘禁”提出申诉。然而,他的律师在调查案卷时,被一次次拒绝。
  刘玉江开始上访,将材料向检察、纪委、人大等各监督机关以及上级法院寄送。他的案件,在人大信访系统受理后,有了转机。
  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局在接到刘玉江反映情况的信件后,非常重视,于2003年9月26日给安徽省检察院和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信字[2003]第147号”文,要求查报处理结果。2003年1月17日,此案被写进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信访简报第一期,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后,此案交办到省高院。省高院立案庭决定对此信访案件待材料齐全后进一步处理。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多次要求亳州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督促司法部门查清真相,并上报结果。亳州市、涡阳县人大常委会也发文要求相关部门查报结果。
  在各级人大屡次发文对此案开展监督后,刘玉江的律师才调到案卷,得以明白该借贷案的“前因后果”。
从案卷上看,一审中,原告是基金会,诉状上有基金会的公章,且有基金会委托书,该委托书上称其法定代表人为当时的镇长李某,委托代理人为镇财务所会计高某,同时有基金会的借据(刘芳让刘玉江按手印的那份)作为证据,有对刘玉江、高某的询问笔录,刘玉江签的协议上也有高某的签字、手印……可谓材料齐全,从这些书面程序上来说,制作民事调解书、拘留等是无可挑剔的。
  然而,事实是刘玉江所说的那样,还是司法文书中表明的那样?
  于是,刘原开始逐项查对。他告诉记者,借据是起诉的关键,他便到基金会去求证,但了解到的情况让他大吃一惊:基金会于1999年4月就被关闭,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是当时的石弓镇书记苏某,而不是李某,同时苏某并不知道本案的起诉情况,基金会账面上也没有刘玉江按手印的那笔款底根。基金会清算领导小组也出具证明,刘玉江没有从基金会借那笔款,并对该案的起诉不予认可。刘原找到高某,高某说,他对此案件并不知情,如果有签字、手印,那肯定是假的。记者问道:那为何起诉状上有基金会的大印呢?刘原苦笑着对记者说:“这显而易见是刘玉金家人和王某做的手脚了。这不是借基金会的刀‘杀人'吗?还有一点,基金会公章管理不严是肯定的。”
  也就是说,原审根本就没有真实的原告。
  在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涡阳县法院对此案非常重视,院有关负责人表态要认真审查此案。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在适用程序上有误,遂于2005年5月1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此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原定于8月16日开庭,但又延期开庭。“关于为什么要延期开庭,当然很明显:因为没有原审原告。”刘玉江的律师李晓琴说。
  10月10日,再审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中对原审被告方查明的这些情况予以查实、认定,法庭认为:“原审原告负责人及诉讼代理人均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且原审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原审中达成的协议不是原审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调解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 遂依法撤销该院(2002)第1775号民事调解书,并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借贷案可以说以刘玉江的“胜利”告终,但对此案涉及的司法问题刘玉江仍不能释怀。回忆案件经过,全是王某一个人对他传唤、询问、调解。“书记员一个人,就能办理一个案件?”
  刘原告诉记者,询问笔录上有当时的石弓镇法庭庭长牛振的名字,他后来找到牛振求证,牛振说,2002年4月14日、15日那两天他正在合肥,对那起案件根本不知情。
  李晓琴律师对记者说:“在一审中,作为书记员的王某调解时未征得庭长的同意,没有同时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一起来,也没有向刘老汉说明情况,且在调解书制作过程中,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都是王某一手包办的,如此等等,均有悖于法。”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简易程序可由审判员一人主审,书记员独立办案显然是违法的。然而,据《新安晚报》2003年12月22日报道,该报记者对该院采访时,该院纪检组组长却解释说,“在司法实践中,书记员独立办案的现象很普遍”。由此不难理解,这起本没有原告的官司何以产生并持续了3年。
  早在2003年,涡阳县检察院受理刘玉江对王某非法拘禁的控告后,就对王某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展开调查。县检察院认真审查了案卷,对王某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遂向亳州市检察院请示。亳州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王某行为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涡阳县检察院遂于2003年6月25日向刘玉江发出“不立案通知书”。与此同时,涡阳县法院对王某在办案过程中的行为进行调查,认为王某对诉讼参与人资格审查不严,造成办案程序严重错误,遂于2003年7月底给予王某行政记过处分。
  “这种处理结果我们是不满意的。”刘原说,“当时这样处理,可能是法院、检察院从材料到材料,基于认定刘玉江借款事实成立、调解协议自愿的基础之上。而现在再审裁定已认定借款事实不存在、调解违反自愿原则了。再说了,一审那些材料都是王某一手炮制的。”
  如今,刘原拿着再审裁定书,对记者说:“借贷案的结束让我的老父亲松了一口气。但我父亲难道就这样被白白拘留了?”
  父亲帮助儿子修车时,汽车突然失去控制,车轮下的父亲被压死。保险公司以车祸死亡者系驾驶员家庭成员为由拒绝赔付。如今,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汽车保险合同案终于尘埃落定,四川省彭州市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万洪伟第三者责任险73104元。
  据悉,由于与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应法规迟迟未出台,全国各地法院处理与之相关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均采取调解和暂不受理这两种方式,而彭州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在全国尚属首次,自然引起各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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