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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中接访看规范执法之必要
 
作者:石志军

  检察长大接访活动开展以来,曲阳县检察院不断创新公开接访、定向约访、重点下访的信访举措,实现了“人人受到接待,件件得到处理”的既定目标。笔者作为一名负责信访工作的主管人员,亲历了接访活动的全过程,在着力解决信访问题的同时,认真回顾了基层办案所经过的历程,冷静思考了规范化执法之必要。

  一、集中接防发现的突出问题

  (一)办案拖拉,严重不规范。有的案件强制措施手续不正确、不完备。随意借用公安手续收容审查,用检察机关的手续取保候审,不如期解除取保候审;有的结案不及时。个别案件立案数年后,才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有些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不填写《送达回证》;有些案件扣押款物的管理和使用违反规定,办案人员随收随用,任意坐支;有的案件入卷材料不全,当上访人提出的问题需要核实时,卷中查不到有关材料;许多案件办案不归口,超越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受理和办理公、法机关所管辖的案件等等。
  (二)为钱办案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有些基层院为弥补办案经费,曾一度以部门定创收任务,以人头定经济指标。短期内,或许显示了弥补办案经费的优势,却为日后的信访工作埋下了隐患。某部门1996年超管辖初查某村账目,案件没有结果,找不到案卷材料,却收取村会计800元现金,擅自作了办案费用。接访中,该村会计拿着原办案人写的收条来院要求退还800元。某办案人员,违反规定收取一嫌疑人保证金1000元,作了办案费用。事过多年,当事人以信访的形式要求退还保证金。据不完全掌握,此类情况还很多。这种隐患将会对检察机关形象的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产生很大的威胁。
  (三)法律监督职责不到位。接访中,一些人来检察机关反映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取证不依法、不及时、不全面,不下功夫抓捕犯罪嫌疑人;反映法官不正确行使审判权利,甚至不服法院的判决、裁定等,要求检察机关引起重视,依法监督。在诉讼监督实践中,我们的一些检察人员只就案卷进行监督,对侦查、审判活动不尽严格的监督职责。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精神缺乏深刻的理解和细化的落实。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1、执法思想不端正。一是严惩犯罪。有些检察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办案,为完成责任目标而办理凑数案和拔高案。二是个别检察人员,受理案件暗箱操作,初查案件带着感情色彩,被台上台下矛盾所左右,作了挡箭牌甚至牺牲品。三是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估计不足,对法律效果过于自信,对案件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考虑不周,对引发上访的后果没有应对的心理准备和措施。
  2、业务素质不高。一些办案人员,注重实体法,忽视程序法;有些检察人员不钻研业务,办案能力低下;个别人员进院多年学不会办案,甚至办理夹生案;还有一些检察人员,只会跑龙套,不能主办案,滥竽充数;一些检察人员,不下苦功夫学习真知识,弄虚作假跑文凭;还有一些人不学习研究新知识,凭经验办案;一些侦查办案人员,重口供,轻搜集证据,凭口供定案,甚至刑讯逼供。
  3、办案机制不科学。一是内部制约机制不完善。自侦案件的受案、初查、立案、拘留、决定逮捕、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均由侦查办案人一竿子插到底,缺少把关,随意性大。二是没有很好地坚持办案归口制度。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特别是能带来经济效益的案件,各科(室)从部门利益出发,不讲分工,不讲制约,乱批、乱办,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三是收缴款物没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没有由院财务统一管理,各自为政,随意坐支,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三、集中接访活动的几点启示

  集中接访发现的问题虽然发生在过去,但是,我们不能自我原谅,一定要认真思考如何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法律监督。
  (一)转变观念是前提
  执法实践证明,树立什么样的执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执法效果。在社会逐步文明、和谐和进步的今天,我们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使执法工作更加文明,更加规范,更具科学性,使所办的案件更加符合法律要求,避免一些带有瑕疵的案件,埋下上访的隐患。一要克服特权思想,常思执法权力来自于人民,应服务于人民这一道理,防止权力滥用;二要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常思执法的要求是什么,防止执法活动偏离正确的轨道;三要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和正确的政绩观,防止强制措施滥用,真正确立保障人权的执法意识。四要克服爱面子陋习,跳出初查必立案,立案必判决的思想怪圈。五要依法办案,克服案件在批捕、公诉、审判等环节内部协调运作的人为因素,使办案活动真实地进入法律程序,使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二)提升素质是基础
  案件处理不公正而引发上访,首先就表现在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上。一些办案人员,不讲政治,不顾大局,缺乏对检察事业的忠诚感,缺乏为人民执法的责任感;另外还体现在办案人员的基础素质上,有些检察人员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工作马虎从事,敷衍塞责,严重不负责任,拿着严肃、神圣的法律当儿戏;再则就是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1978年重建院以来,从基层单位进入人员看,真正科班出身的检察人员所占比例偏低,虽然高检查院,省、市院分别加大了培训力度,但相当一些检察人员业务素质提高缓慢,难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执法要求。为此,提高检察人员素质已显得尤为重要。一要继续倡导学习之风,树立勤学苦练的观念,将学习列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有学习计划、定学习内容、给学习时间,加学习压力,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增强办案的内动力。二要重视培训。培训要加强针对性,根据干警的业务特长,进行实务性学习培训,激发参训人员的学习兴趣。另外还应提高培训的实效性,通过不同层次、不同业务、 不同形式的培训,真正提高干警的实用办案能力。三是重考核。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办案干警,要定期进行考核,促进业务能力的提高。四是实行淘汰制。对业务素质明显低下,经过学习培训,业务能力仍没有明显提高和基本办案能力不具备的检察人员,要适时调整工作岗位,甚至会同组织部门调离检察机关。改变干与不干一个样,能干与不能干一个样的局面,彻底打破检察机关门槛高,进难出也难的现状。
  (三)完善机制是保障
  检察机关的办案机制正在日臻完善,很多机制比较严密合理。在此基础上,一是继续强化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观念。在遵守、遵循实体法的同时,更要重视和执行程序法。办案不规范的教训证明,不遵守程序法,而造成的麻烦和危害更大,如果不严格程序法,往往使我们犯低级可笑的错误。况且,严格遵守程序法,并非是不能做到的事情。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中,务必使基层的办案人员,对程序法的要求,重视再重视,严格再严格。二是继续坚持有效的办案制度。要不断探索总结切合实际的办案机制,从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到侦查工作一体化,从质量管理到程序管理,从安全防范到队伍管理,系统地将办案程序规范起来。这样,不仅会确保案件质量,也会在实践中将我们的办案行为严格规范起来。三是坚持案件评查和监督制度,上级院对下级院,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经常性的督导制度,可集中检查,也可个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防止案件定性上发生错误,程序上出现纰漏,坚决遏止案件的无罪判决。四是严格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问题的案件,无论是实体的问题,还是程序的问题,只要引发案件当事人上访,都要落实责任倒查制度。对于敷衍塞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办案人员,按检察纪律处理,对因主管领导把关不严而出现的案件质量问题,也要从严追究负责任。以此,强化检察人员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注重细节,把握好案件的每一环节。


(作者单位: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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