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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撤销职务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撤销由它任命的“一府两院”组成人员职务,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促进“一府两院”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形式。如何有效地行使好这项职权,本文试作一些探讨。
  一、人大常委会行使撤销职务权的性质和特点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制度的重要内容。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看,1954年就确定了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1979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和监督权融为一体,强化了对本级“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的监督。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廉政建设,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出现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收受贿赂,贪污腐化,严重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1986年再次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九条,又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撤销职务权,使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命、免职、撤销职务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标志着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更加规范和完善。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密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撤销职务权,不同于行政机关的政纪处分,它是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由其任命的干部进行有效监督的手段。其特点是:
  一是人民性。我国宪法不仅规定由人大及其常委会民主选举产生国家机关,而且有权撤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这是人民最大的和最根本的一项权利,反映了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对于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民的广泛监督下,按照人民的意志,奉公守法,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掌握国家命运的基本保障。
  二是法律性。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撤销职务权,是通过法定程序来实现的,它以宪法和法律作保障。人大常委会一旦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因此,任何阻挠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撤销职务权的行为,都是有违宪法和法律精神的。
  三是程序性。法律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撤销职务权的程序有严格的规定,是依法行使职权的保证,违反程序实质上是无效的监督。因此,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有效地行使撤销职务权。
  二、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撤销职务权的主体、对象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一府两院”组成人员依法行使撤销职务权,法律作出了原则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行使撤销职务权的主体、对象和范围作了以下界定:
  撤销职务的主体范围。所谓主体范围,是指提出撤销职务案的人有法律地位,符合法定人数。根据现行法律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答复,以及各省(市、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一是“一府两院”的正职领导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二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联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议案;三是人大专门委员会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撤销职务的议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在这个主体范围内行使撤职权,才合法有效。
   撤销职务的对象范围。《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三、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撤销职务权的程序
  撤销职务议案的提出,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因此,必须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做到主体合法、对象合法、时限合法。在具体操作中要把握好四点:一是提出撤销职务案的主体具有法律地位,人数符合法律规定。二是提出撤销职务案的对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是提出撤销职务案的时效应合法。四是提出撤销职务案的理由要充足。归结起来有:(1)严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者;(2)凡违犯党纪、政纪、法律作出的处理结论,可作为撤销职务案的事实依据;(3)徇情弄权、越权违法和擅离职守、推诿责任,给国家和人民事业造成严重损失的失职、渎职者。
  撤销职务案的审查和调查,是整个撤销职务程序不可缺少的环节。为了防止其中的随意性,必须由主任会议进行审查,对事实清楚,案由正确合法的,直接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对认为有必要进行审理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理。在审理中,专门委员会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听取提案人和被撤销职务对象主管机关的汇报,邀请有关熟悉情况的人到会说明情况,允许撤销职务对象到会申辩。对有些事实不清楚的,直接进行调查。深入了解,核准事实,写出审理报告和建议,再由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撤销职务案的审议和表决,是常委会会议行使撤销职务权的关键。在会议审议过程中,须先由提案人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撤销职务案案由,并将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或审理报告以会议文件印发全体组成人员。为了在审议中充分发扬民主,大会可采用集中审议和分组审议的方式进行,由小组召集人负责,让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表明对撤销职务案的态度;表明大会是继续审议还是交专门委员会进行审理或调查;表明是否在本次会议上对撤销职务案进行表决,形成小组审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听取汇报,综合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提请全体会议进行表决,作出撤销职务或不撤销职务的决定。
  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撤销职务决定,应立即生效,以正式文件通知被撤销职务对象的主管机关,并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这样在执行上有法律保障的强制力,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作者单位:大城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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