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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官困惑中踯躅前行
 
作者:刘立新 杨凤歧

  媒体报道:继状告天津收取外地车“进津费”官司败诉后,清华大学法学博士李刚去年再次就“进沪费”在上海提起公益诉讼。2006年2月5日,上海市卢湾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进沪费”诉请予以驳回,同时确认被告上海市政工程管理局拖延履行答复义务的行为违法。
  宣判后,李刚表示,对“进沪费”一案不再上诉,但可能会向全国人大提出“违宪性审查”,请求人大对该政府规章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维护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离我们并不远

  一个时期以来,随着媒体对这一按计划连篇累牍的报道,公益诉讼一词再次吸引了人们的眼球,走进了寻常百姓的视野。
  那么,什么是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公益诉讼是指为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实际上,公益诉讼是一个泊来品,也并非一个既定的法律术语。公益诉讼一词起源于罗马法,现代公益诉讼制度则奠基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美国伴随着公益运动的展开而广泛使用了公益诉讼这个术语,设立了众多的公益法律机构及类似的倡导制度,它们都是为了环境、消费者、女性、有色人种及其他社会公共利益而展开活动,由此进行的诉讼被概称为公益诉讼。
  除了美国,公益诉讼在国外许多国家由来已久。德国、英国都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英国法律上的公益诉讼包括相关人诉讼、市民提起的职务履行令请求诉讼及纳税人提起的禁止令请求诉讼。相关人诉讼指在私人不具有当事人资格的法域,原则允许私人以相关人名义起诉。在德国,消费者协会可以以特定消费群体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一旦胜诉,所代表的消费群体将会全部自动受益。在日本,公益诉讼被称为民众诉讼。1962年日本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民众诉讼,指为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的违法行为,以选举人资格提起的诉讼,是作为行政案件的一种形式。
  在我国,专家将公益诉讼的概念解释为,公益诉讼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其目标是以个体的诉讼形式,求得公众利益的回归。目前,我国缺少这一法律制度,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才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因此,普通公民要进行公益诉讼是十分困难的,对于涉及公共政策等社会问题的案件多采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等方式回避之,即使是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其中的大多数也以败诉告终。所以,学者、专家呼吁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消费者协会代表广大消费者提起涉及特定消费群体诉讼的权利。

  困惑中前行——立法不足的缺位遗撼

  尽管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有益探索有着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尽管老百姓也热烈欢迎公益诉讼的发展,包括法学界也一片叫好声,但是当前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发展仍然举步维艰。据了解,目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难题主要来自四个方面:
   一是法律供应不足,实际上就是无法可依。立法的缺位一直困惑着检察机关,面对每年数以亿计的国有资产流失和众多公共利益的侵害,不能无动于衷。但是,尽管宪法提供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原则性规定,却无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所以不可依据《宪法》直接起诉,否则又可能会陷入无休止的争论。
   二是公益诉讼采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办法,由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原告的利益难以完全重合,启动起来相当困难;而采用检察建议等非诉讼形式来维护公共利益,虽然操作简便,但是缺乏必要的刚性,很多单位收到后随手一扔,检察机关无可奈何。
   三是公共利益的范围在哪里?保护公共利益会不会侵犯到公民的意思自治?当然,雀巢奶粉事件、四川沱江污染事件肯定是侵犯了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这种事件面前义不容辞。但是,如果涉及到公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冲突,怎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如果一级地方政府为了出政绩工程,强行拆迁,难道也是保护公共利益?公益的边界不仅为公益诉讼所关注,近来《物权法》草案也在热烈讨论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四是虽然检察机关和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已初露苗头,但非政府组织因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却少之又少。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力量还略显单薄,而且检察机关、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各自提起公益起诉的范围尚未有好的分类。

  曙光在前——公益诉讼渐行渐近

  尽管如此,执法为民的基本宗旨决定了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必然性。立法供应不足,首先要在立法环节上着手创造条件。
   “开展这项工作目前还仅限于司法实务层面的实践,要想彻底改变我国当前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的现状,必须从立法的层面来解决。”中国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郑州大学法学院沈开举教授指出:“应当考虑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权力。”
   有关人士称,公益保护方面的立法滞后逐渐要得到解决,中国人民大学江伟教授主持完成的《民事诉讼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第三稿中提出,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规定,在受害人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很难确定受害人的情况下,检察院、其他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对实施侵害人提起禁止侵权、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民事诉讼。社会团体在得到受害人授权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专家修改建议稿的主要起草人孙帮清博士介绍说,在专家建议稿中提出,“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费减半征收,但诉讼标的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免收案件受理费”。
   同时,中国政法大学马怀德教授主持完成的《行政诉讼法》专家建议稿同样也主张建立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制度。
   来自检察实践界的声音称:“我国改革开放以及法治建设的实践,是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探索的沃土。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检察机关更是责无旁贷。这么多年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实践已逐步得到了法学界和实务界的认可,检察机关维护公益的角色肯定会逐步在法律上得到确立。”
   立法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在立法尚未出台之前,检察机关的角色在法律上仍无法定位。但是,伴着法制进步的强音,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于法无据”的尴尬必将改变,检察官困惑中前行的现状也必将成为历史。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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