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既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又具有专业性、地域性、时间性的特征。因此,加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文化艺术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具有激励创造的作用。通过保护立法,可以确认最新科学、技术、文化等成果的完成者,保护其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鼓励人们进行发明创新和创作活动,促进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和更多的优秀作品出世,这对科学繁荣、技术进步和文化发展,是一个巨大的推动。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具有保护投资的作用。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新的投入,只有投入,才能有新的突破。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确认成果权属,保障做出主要物质技术投入的单位或者个人充分享有由此所产生的权益;通过保护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专属权利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投资企业的竞争优势,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维护信誉,提高效益,使其有更多的财力、物力、智力资源投向研究与开发。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具有调节公共利益的作用。知识产权并不等于垄断。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不仅保护知识财富拥有者的权益,而且调整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相互关系。对每一项知识产权而言,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互为前提,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互相制约。正确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调节公共利益有利于建立一个活力大、效率高的科研、引进、创新、推广和应用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新机制,有利于形成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辐射、扩散的良性环境。
第四,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为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使知识和技术得以跨国界进行传播和转移,激励各国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保持和发展优势。在科学技术以空前的速度向前发展的今天,按照平等互利原则保护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新秩序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未出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不健全和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不够的情况下,立法机关、政府及知识产权管理者、工作者应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快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为强化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是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乃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本目的是在于实现以思想修养、科学道德水平、民主和法制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提高,最终实现良好的社会风尚。要达到这个目的,一靠教育,二靠法制。实践证明,加强和改善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密不可分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之所以能够取得明显效果,其重要原因就是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为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治环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清自己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责任,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二是要逐步健全科学配套的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为主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知识产权的依法保护,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知识产权战略发展的必然结果。但依法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完善立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还制定了相关实施细则、条例等。继1980年我国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后,又陆续成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专利合作条约》等重要国际条约的成员国,承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这表明了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但是,由于国家至今没有出台《知识产权保护法》,难以适应加入WTO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需要,缺乏法律的稳定性、可操作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加之知识产权执法体系“分而治之”,管理交叉,形不成一统天下的局面,执法队伍不适应。因此,垄断、地方保护主义、侵权盗版等问题时有发生,给国家和权利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所以,依据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明确设定知识产权的性质、主要特征、地位、功能作用;确定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向、发展目标以及与国际相关法律接轨的主要内容;规范权利人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管理者的权利和义务;界定明确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知识产权执法的管理体制;界定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专利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和生产发明专利,其他知识产权包括集成电路、工艺设计、原产地名称未公开信息、宽带一体化网络、高速公路等的概念、标准、内涵。从而使知识产权具体化、可操作性增强,使其具有稳定性、权威性、强制性,理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制,强化依法管理,为人民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益,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保障,为打击犯罪行为和抑制不良现象提供法律武器。
三是逐步健全科学配套的法规体系是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主要目标。为了有利于我国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繁荣文学艺术,我们不仅要制定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接轨的具有稳定性、可操作性、权威性、强制性的“母法”——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而且要制定符合各地实际情况、可操作性强的“子法”。这包括国务院主管部门、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区和省、直辖市、特区级的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省会市、国家计划单列市,民族自治(县)立法机关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及有关的单项系列法规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以及没有立法权的权力机关和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带有立法意义的规章等。这样,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成龙配套,可以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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