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是对保留着农民身份而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的称呼。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的快速转型时期,社会的变革、经济的转轨和组织结构的变化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速度不断提高,城市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农民工以辛勤的劳动为城市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然而,日趋上升的农民工犯罪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公安机关统计,在城市的刑事犯罪中,外来人口占60%以上,这当中的大部分人是农民工。
一、农民工犯罪的特点
1、侵财型犯罪突出
由于大多数农民工的经济条件都非常拮据,因而农民工犯罪中侵财型犯罪案件比较突出。最常见的是小偷小摸、顺手牵羊式的盗窃,以及冲动型抢劫、抢夺和斗殴伤害。据一项在北京某监狱的调查,在230名逮捕前为农民工的犯人中,犯各种与钱财有关的罪行者占全部外来人员犯罪的93%。
2、犯罪时间具有季节性
农民工犯罪最集中的时间是春节前,考虑到要回家过年,而忙碌了一年身上又所剩无几,一些农民工产生非法集财念头,从而使该时期农民工犯罪率明显升高。另外,在每年农忙之前,有部分农民工要回家帮助农活,也多发生各种以非法手段谋取财物的案件。
3、犯罪呈现低文化、低龄化趋势
农民工在进城之前通常只上完小学或初中,便外出打工经商。由于文化程度低,就业压力大,导致生活无着落,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也正是因为农民工队伍中青年人和未成年人的增多,使得犯罪呈现低龄化。这些人往往不成熟,容易上当受骗又缺乏自控能力,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4、“自救式犯罪”居多
所谓农民工“自救式犯罪”是指农民工的生存、发展受到威胁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他们以犯罪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或权益,属于非法维权。如2005年5月,宁夏农民工王斌余向工头讨要5000元的工钱,备受欺侮后,只要来50元钱,一气之下,举起了刀,连杀四人,重伤一人。
二、农民工犯罪的原因
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在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农民工也并不想与城市作对,其犯罪是由诸多因素引起的。
1、经济上的原因。农民工进入城市大多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他们承载着家乡亲人的致富期望,自身也充满对富裕的物质生活的渴求。可由于受城市政策、自身文化素质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限制,他们实现个人价值目标的合法手段稀缺,使得他们利用非法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另外,贫富不均也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农民工大多从事的是脏、累、苦的工作,而收入却很低。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全国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539元,而同期的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是1335元,这使得农民工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这种心理上的不平衡往往使农民工进行一些报复性行为。2004年2月27日,河北辛集蒙太梭幼儿园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凶杀案。据案犯马闯交待,他见周围的许多人都暴富了,心理严重失衡,于是想通过对富人的孩子下手来报复富人和社会。这就是典型的由于“相对剥夺感”而走向犯罪的例子。
2、文化素质低、法律观念淡薄
农民工多为小学、初中毕业,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更是知之甚少,对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后果认识不够全面、准确,对什么是违法犯罪不甚了解。另一方面,因为不懂法,当自己的合法权利、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也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手段来维权,而是自己来解决,导致一些“自救式犯罪”的发生。
3、因歧视引发的犯罪
农民工背井离乡,是为了通过自己的努力寻找一条更好的生路,然而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在城市受到各种歧视。首先是政策性歧视,户籍、教育、人事、医疗、社会保障等制度对城市居民和农民工采取的是双重标准,对前者为保护,对后者多为限制。二是就业歧视,没有公平的就业机会,即使就业也不能做到同工同酬。三是在城市生活中受服务人员、执法人员、市民及雇主的歧视。这些都增加了农民工对城市、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这些都是引发报复性伤害杀人等犯罪的重要原因。
三、解决农民工犯罪的途径
1、消除制度歧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
首先,政府要转变观念,正视农民工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建立统一、开放的劳动力市场,为城乡劳动力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其次,取消户籍限制,给所有公民以迁徒的自由,使城乡居民就业机会均等,享有同等待遇和福利保障。第三,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政府应主动为农民工排忧解难,尽力解决他们在居住、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的问题,为他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提供保障。
2、完善劳动立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或实施细则,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使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化、制度化。使那些逃避社会保障、拖欠克扣工资的违法企业受到惩罚,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加强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
政府应设立专门机构,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使他们得到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还要对他们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杜绝和防止因维权导致的以身试法现象的产生。
4、纠正偏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通过舆论宣传,纠正对农民工的群体性偏见与歧视,引导市民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农民工。城市社会要更多给予农民工人文关怀,丰富他们的文化生活,培养他们对居住城市的感情,营造合谐的社会环境。
只要我们掌握农民工犯罪的特点,认真剖析其中的原因,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减少甚至消除农民工犯罪现象是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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