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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信访:法治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
 
作者:郭秋来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公民法治意识的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懂得自觉运用法律来捍卫个人权利。在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又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信访成为公民寻求利益救济的重要渠道,而涉法信访又是信访之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且信访人的表现非常执著。据不完全统计,基层信访中60%以上为涉法信访,基层人大信访中90%以上为涉法信访。涉法信访中存在执法不公的问题占一定比例。大量的涉法信访对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提出严峻挑战,成为我们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予以密切关注的问题。
  涉法信访是指被司法机关受理(包括应该受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对案件的程序与实体、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的意愿未能得到满足,转而向行政信访部门和人大信访部门投诉,寻求法律之外的救济。
  一是司法的原因。涉法信访是司法公正的缺失。裁判不公正,当事人不服气是形成涉法信访的最主要的原因。公民的冤情在法律面前没有得到“伸张”,权利在司法行为中没有得到保障,向司法机关申诉被回绝,只好向“管”司法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可以说,司法不公不但影响了法律权威,同时也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二是意识的原因。传统观念中的“清官”、“青天”意识,转变为现在的相信“党和政府”的思想,于是一遇意愿受阻即寻求法外救济成为通病。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心理,另一方面反映出公民对“权力”的依赖,导致行政权对司法权的过多干预。
  三是信访的原因。不可否认,各级党和政府信访部门、人大信访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解决了不少问题,但也确实存在着信访部门“什么都能管什么都管不好,什么都不能不管什么都可以不管”的问题,其职能定位、职责权限都不甚明确,往往成为信访件“传来转去”的秘书性机构。
  四是办理的原因。应该承认涉法信访中大部分存在司法质量上的问题,办理部门往往对已宣布的判决百般维护,以维持较高的判决准确率,减少改判率,导致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面子”而对公民的诉求进行推诿。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毋庸置疑,涉法信访是公民的宪法权利。而现实中却没有被置于如此的高度和地位去看待,所以,我们首先要解决如何看待涉法信访的问题。
  首先要认识到涉法信访是公民合理表达诉求的正常渠道。在司法不能保障任何时候都给公民以公正、公平的情况下,涉法信访理所当然地成为公民寻求救济的“希望”,是公民合法权益救济的底线。所以,不能把涉法信访人视为“刁民”、“不稳定因素”,不能把正常的涉法信访视为“洪水猛兽”,加以“围追堵截”,更不能作为“严打”对象加以整治。
  其次要认识到涉法信访是公民监督司法机关、争取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在司法有失公正的情况下,公民依法正当行使信访权利,以个人的力量对司法不公进行纠偏矫正,应被视为对司法机关实施监督权,司法机关应充分予以尊重,并做出积极回应,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三要认识到涉法信访是司法机关实践公正司法的现实标杆。司法的理想是社会公正。司法机关应把涉法信访作为公正司法的“晴雨表”和“标杆”,愈是这种偶然的救济需求少,愈说明司法公正,反之愈说明司法有失公正,也就愈需要下大力予以解决涉法信访问题。
  第四是要认识到涉法信访是国家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助推器。“水不平则兴浪,人不平则上访。”涉法信访为法律没有保障其权利的公民提供了一个感情宣泄、情绪表达的窗口,充分利用好这个“窗口”就会有效地化解各类矛盾、整合各种利益,维护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不能单纯地把信访量的多少作为考评司法机关的依据,而应把信访问题的最终解决的数量和质量作为依据去考评,从而增强涉法信访工作的有效性。
   一是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思想观念的问题是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只要把涉法信访看做是宪法赋权,把涉法信访人看做是正常的寻求司法救济者,不少涉法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二是解决司法公正问题。尽管司法公正是相对公正,但司法应追求最大的公正;尽管迟来的公正是“补牢之举”,但毕竟也是公正。所以,涉法信访最终还须司法机关解决。司法机关应树立正确的司法公正观,树立司法为民的执法观,提高裁判案件的正确度、准确性,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维护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应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唯书不唯上,敢于正视涉法信访问题,勇于纠偏矫正,还法律以威严,还公民以公平;应探索增强法律说服力的有效途径,通过司法裁定宣传法律,说服公众,在全社会真正形成公民以法维权、司法追求公正的良好氛围,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三是解决信访监督问题。一方面是公民信访监督权问题。公民的信访监督权是宪法赋权,应得到理解和尊重。任何形式的压制、阻挠都是违宪违法行为,各级各单位都必须尊重公民的信访监督权,必须依法给予充分的正当的答复或解决。另一方面是信访部门的监督权问题。因各级信访部门的信访机构都属内设机构,且横向职责不清,纵向关系不明,致使各自为政、互相推诿。应通过立法建立统一适用的信访法律,确立全国统一的“大信访”格局,理顺信访机构的层级关系,明确信访机构的职责权限,规范信访监督权的行使,强化办理部门的法律责任,保证涉法信访问题有效解决。
  四是解决信访考评机制问题。利益导向决定行为导向。要建立科学的解决涉法信访问题与干部政绩及使用相结合的导向机制,引导司法机关变过去人为限制公民信访为大力解决信访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使各有关部门对涉法信访问题敢抓、愿管,能够抓好、管好,推动信访工作最终实现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涉法信访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涉法信访问题是一项社会工程,只要我们不断研究、探索、创新,就一定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个社会问题,从而使广大公民更多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减少涉法信访现象,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者单位:井陉矿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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