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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乡镇人大工作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作者:王学礼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任。如何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需要做出多方面的努力,但就目前来讲,需要认真研究和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乡镇人大和党委的关系。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乡镇人大工作也是一样,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使人大工作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乡镇人大工作既要服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也就是说,和党保持政治上的一致,同时也要服从本级党组织的领导,经常向党委汇报人大工作,争取党委对人大工作的支持。就基层来讲,处理好与同级党委的关系,既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又不能老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要把基层人大工作搞得有声有色,一直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就乡镇人大工作来讲,坚持党的领导,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但需要指出的是,我们所说的坚持党的领导,并不是说党委可以包办代替一切,并不是说党委可以代替人大去行使国家权力,更不是说,一旦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就“可有可无”。这里面的问题在于,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的含义。我们讲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上的领导,是路线、方针和政策上的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曾经阐明过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党对国家生活的领导,从根本上说,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的新生活。”就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统一起来”,这里的表述,清楚地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在我们国家,当家作主的只能是人民,这既是党执政为民的初衷,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他自己的任何的特殊利益。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但不能代替和包办人民当家作主。如果用“代替和包办”取代“领导和支持”,就悖离了党执政为民的初衷。具体到乡镇人大工作来说,乡镇党委不是代替和包办,而是应当“领导和支持”乡镇人大依法行行职权,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二、处理好乡镇人大与政府的关系。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无疑是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决策与执行的关系。但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包括乡镇)的这些法定职权落实得很不到位。人大和政府的关系本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一旦党委和政府合署办公或一并行文,人大的监督职权就会形同虚设。现在基层人大一般不敢对政府实施监督,其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体制不顺是一个重要原因。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稳妥有序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理清党的权力和行政权的关系,逐步解决执政党权力行政化的问题,人大应依据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不断加强对政府的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从而使监督不再“弱化”、“软化”。
  基层人大不敢对政府实施监督的另一个原因,是怕得罪政府,怕搞坏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怕被说成“不支持政府工作”。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什么才算是支持政府的工作?人大和政府究竟怎样才算是搞好了关系?人大不敢监督,放弃监督,当个“好好先生”,就是支持政府的工作吗?就是和政府搞好关系了吗?恰恰相反,不敢监督,放弃监督,既是对政府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更谈不上和政府搞好关系。
  应该明白,政府是握有行政权力的国家机关。关于权力,孟德斯鸠讲过这样一句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权力与生俱来就具有膨胀性和不可控性,要使人民赋予政府的各项行政权力合乎规则地运行,必须对权力进行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这道理正如要使奔腾不息的河水沿着河道奔流,必须要有足够高足够坚固的堤岸一样。如果人大对所发现的权力滥用行为不敢进行监督,人大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到头来,既无法向选民交待,同时也就等于怂恿了政府的某些不法行为,害了政府。监督可能有一时的痛苦,但这种痛苦就如医生给病人看病,挖去烂疮,敷以良药,是为了把病看好,而不是把人整死。是对政府工作的真正的支持。所以,我们大可不必在监督问题上顾虑太多。其实,人大为了人民的利益进行的监督,政府也是欢迎的,因为人大的监督和政府的工作,其目的是一致的。
  三、处理好乡镇人大与法律的关系。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有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与执行的职责。这就告诉我们,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是各级人大当然也包括乡镇人大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
  说到乡镇人大与法律的关系,题中应有之义是乡镇人大本身要严格依法行使各项职权。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只要是法律赋予的职权就要敢于去行使。另一方面,严格行使职权又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也就是说,不得越界办事。法律既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同时也是“界河”。除了不得越界之外,还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民主政治是程序政治,程序是起保障作用的。有了好的民主,没有好的程序,好的民主就难以实现,而且还往往会演变成为个别操纵的民主。人大工作最讲程序,有的同志认为讲程序太麻烦,不如随心所欲那样痛快利索。但民主本身就是一件麻烦的事情,这正如彭真同志所说的“民主就不能怕麻烦”。
  还有一个方面,那就是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同志,必须认真刻苦的学习法律知识。时下,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某地方某些基层“红头文件”,地方上制定的法规,其中的内容常出现与宪法、法律和上级制定的行政法规相互打架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制定文件的人、某些法规的起草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二是由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在作祟,把法规作为维护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工具,这些问题的存在却给乡镇人大及人大代表学习法律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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