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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我何时才能报清您的恩!”
 
——一曲人大代表维护染艾滋病职工合法权益的颂歌

作者:葛庆河 程相鹏

  双节期间,河南省内乡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瑞亭带领十几位县人大代表,前往该县某单位职工江伟(化名)家进行慰问。江伟不是一般特困对象,而是一位因见义勇为受伤后输血而染上艾滋病的特殊病人。尽管在人大关注下江伟获得65万余元赔偿,但就目前医疗水平而言,他的生命已进入倒计时。望着前来慰问的王主任一行,江伟热泪盈眶。他激动地说:“王主任,真不知啥时才能还清您们的恩。”王主任拉着江伟的手,满怀激情地说:“我们几位代表前来看望你,既是向患艾群体献一份爱心,也是向社会表明,我们的社会需要正气。”
  事情还是要从十几年前说起。


  结缘,源自见义勇为
  1995年5月17日15时许,江伟正在312国道内乡段附近劳作,突然发现公路上正在行驶的一辆农用车将一姑娘撞倒。司机下车看一眼后,便离去。望着还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姑娘,江伟挺身而出,拦住了已逃离130余米的农用车,义正辞严地批评了司机,并拨打120,把姑娘送往医院抢救。
  按理说,事情到此就该结束了,因为交通事故并没涉及江伟,他仅做了一位有正义感的公民应该做的事情,但问题并没这么简单。是夜,从单位下班回家路上,江伟突然被四五个人拦住,其中一人不由分说,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一边刺向江伟,一边恶狠狠地骂道:“叫你多管闲事……”江伟反抗躲闪中,被刺中右股,造成右股动脉血管断裂,血如泉涌般喷射而出。由于江伟遇害是在一瞬间,待过路群众发现时,江伟已因失血过多休克,被就近送往该县第三人民医院抢救。第三人民医院紧急进行血管结扎清创手术,并输血1800毫升,辅助药物输液治疗。
  由于江伟伤情严重,就该县当时医疗设备和医疗水平而言,要保住江伟性命,绝非易事。故第三人民医院在对江伟进行常规处理后,立即将江伟送往南阳市中心医院抢救。
  南阳市中心医院接诊后,对江伟进行血管吻合手术。失血过多,加之又进行手术,故南阳市中心医院再次给江伟输血900毫升。
  江伟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病历显示,其时常有发冷发热现象,医院按疟疾进行治疗。江伟于1995年6月8日出院,至2002年初安然无恙。
当年江伟转入南阳市中心医院的第二天,知悉此情的王瑞亭主任就对身边工作人员说:“弘扬正气,是人大的责任,江伟见义勇为受伤住院,应从精神和物质上给予鼓励,立即调查核实,报县委、政府表彰。”之后,王主任带着县委、县政府针对江伟见义勇为行为给予的表彰和奖励,亲自到医院看望江伟,嘱其好好养伤,早日康复。


  关怀,代表打消轻生念头
  1995年8月19日,内乡县法院作出(1995)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伤害江伟的罪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江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种经济损失5000余元。至此,罪犯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江伟得到应该得到的经济补偿,他那颗因见义勇为受伤的心灵得到慰藉。
  然而,2002年5月,江伟再次出现原因不明的高烧,求诊于内乡县所有医院都查不出病因。万般无奈,他救助于省医院,医生嘱其做艾滋病毒检测。同年6月3日,经河南省性病艾滋病防治研究所检测,江伟HIV型抗体呈阳性,即江伟患艾滋病。这一结论,无疑对江伟是一巨大打击。他自认生活作风检点,祖辈中无一人出现过类似病状而死亡。他百思不得其解,自己咋能患上这种病?
  受过艾滋病防治教育的江伟清楚该病的主要传播渠道是血液。为了弄清自己的患病根源,他携妻子和女儿也做了HIV型抗体初筛实验,结果俩人结论均为阴性。
  在百思不得其解之际,妻子的一句话提醒了江伟:“是不是你六年前输的血中有毛病?”
  江伟猛然想起了那可怕的一幕。他先后找到内乡县第三人民医院和南阳市中心人民医院,说明自己的病情,要求两家医院出示给自己所输血液合格的报告,均被“合格”、“放心”等推诿。心理极度恐惧的江伟想到了死。
  就在江伟筛选死亡方法犹豫不定时,再一次带着县人大常委会的关怀前来看望的王瑞亭主任出现在江伟面前。王主任瞩其“树立生活的信心,抓紧时间治疗”。


  困惑,主任指点迷津
  听从王瑞亭主任的劝告,江伟打消轻生念头,先后到郑州、北京等医院治疗,至2002年底,共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0余万元, 这对于一个普通工人家庭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此时的江伟已是债台高筑,家徒四壁,无力承担高昂的药费,他想到了索赔。“向谁索赔”这个问题一直萦绕在他心头,他再次想到了王主任。
  内乡县第三人民医院和南阳市中心医院是曾给江伟输血的医院,患者有知情权,这两家医院应当向患者出示“所输血液合格”的资料,拒绝提供或提供不能,都是法律不允许的。
  听从王主任释法的江伟,于2002年9月底,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内乡县第三人民医院和南阳市中心医院共同赔偿:1、医疗费等38749.61元;2、支付继续治疗费用36万元 ;3、支付伤残生活补助费74760元;4、支付精神抚慰金80万元;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诉讼总请求为1540789.98元。
  庭审中,两被告相互推诿,分别向法庭提供“所输血液合格”的证据,均不愿承担江伟患艾滋病的医疗后果。


  监督,获赔65万余元
  2003年1月2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后作出(2002)南民初字第02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南阳市中心医院赔偿江伟医疗费、10年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4257.38元,驳回江伟要求内乡县第三人民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南阳市中心医院不服,在法定时间内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级人民法院不宜作为一审法院”之法律规定,认定此案“程序不当”,“撤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民初字第021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2005年2月10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庭审中,江伟又将原诉讼赔偿额增至1735207.67元。法庭查明上述事实,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医患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之规定,重点引导作为被告的两个医院举出“采血合格”或“所输血液经过HIV型抗体检验”之证据。
  南阳市中心医院向法庭提供原始配血单及三名供血人的报告单,意在证明给江伟所输血源已进行了检测,采血合乎规定。江伟的感染系内乡县第三人民医院输血所致,应由内乡县第三人民医院赔偿。但法庭认为南阳市中心医院提供的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就是给江伟提供血源的三人,且提供血源的三人均没登记,无身份和健康档案,至庭审时,三人中二人下落不明,因此,法庭不予采信。南阳市中心医院还向法庭提交卫生部长“艾滋病免费治疗”的讲话,认为江伟应到当地卫生部门免费领取药物治疗,不应采取巨额花费方式治病。
  内乡县第三人民医院在庭审中拒绝承认曾给江伟输血这一事实,并当庭由证人作证。但内乡县法院(1995)刑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卷宗第43页、第101页内容,均证明内乡县第三人民医院曾给江伟输血1800毫升,江伟付给供血人570元。因此,对内乡县第三人民医院的证据也不予采信。
  合议庭意见报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江伟因见义勇为,受伤后先后在上述两个医院输血救治,但两个医院均未按国务院颁布的《采血条例》规定操作,血源来历不明,导致江伟感染艾滋病,给江伟及其家人经济上造成极大困难,生产、生活受到较大影响,精神上受到沉重打击,对此,两个医院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江伟诉请两个医院赔偿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江伟受伤害程度,结合当地生活水平,精神抚慰金按5万元赔付较妥。遂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令:内乡县第三人民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赔偿江伟医疗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种经济损失654690.17元的一半;驳回江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50元及保全费12100元,内乡县第三人民医院、南阳市中心医院各负担12000元,江伟负担9150元。
  合议庭意见呈县人大常委会时,王瑞亭主任当即表态:“人大监督法院工作,支持法院独立审判,法院这样判,人大没意见。”
  内乡县法院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三方在法定时间内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公正裁判,从某种程度上慰藉了江伟的心灵,但执行,却是能否真正维护江伟合法权益的关键。要知道如果判决执行不到位,等于空判。在当前“执行难”一直困扰法院工作情况下,为了使江伟进一步得到治疗,王瑞亭主任百忙中三次亲临执行现场,支持法院执行员依法执行。他不厌其烦地对两个医院讲解法律,从人性讲到对染艾患者的关怀,最后语重心长地对被执行医院说:“江伟是因见义勇为而受伤,我之所以关心他,就是为彰显我们这个文明时代的正义,让公民敢于见义勇为,让民众勇于同邪恶斗争,这既不是为了你,也不是为了我。难道为构建和谐社会,我们不应该尽职尽责吗?”一席话,说得在场人无不动情。被执行的医院分两次执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一件历时3年、备受人大关注的染艾滋病职工巨额赔偿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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