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安队伍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公安部门“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而且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此类案件有两个特点:一是犯罪行为大多发生在基层派出所和刑警队;二是违法行为大多是由于违法办案而导致。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办案手段落后。由于基层派出所客观上存在警力不足问题,许多所都有临时雇用的联防队员。这些人是从社会上招聘来的,文化和业务水平较低,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他们往往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办法。如某派出所石某(联防队员)刑讯逼供案,犯罪嫌疑人陆某由受害人指证涉嫌拐卖妇女,陆某否认有此事,石某为了逼陆某承认,对其使用殴打、罚站等手段,致陆某臀部红肿,一个多月不能正常行走,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二是执法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适用实体法正确,程序对不对都没有关系。如某刑警队刘某、王某在处理一起抢劫汽车案件时,将当事人带回刑警队后,在没有向局领导汇报和制作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强行把当事人关在置留室达十几个小时,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以致当事人多次上访告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是受经济利益驱动,滥用职权,以罚代刑。一些地方经济不发达,财政紧张,公安机关往往有一定的经济创收任务,这些创收任务又被分解到每个干警身上,一些公安干警为完成任务,不惜违法行使权力。牛某系某派出所所长,在办理一起拐卖人口案件中,本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刑警中队立案侦查,但为了给派出所搞“创收”,便以罚代刑,擅自决定罚款6800元将人放走,最后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被法院判刑。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有效减少职务犯罪,永塑“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良好形象,笔者认为:
一是认真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省政法委“约法三章”等有关规定,从严治警,增强依法办案自觉性。二是全面落实公安干警岗前培训、晋升培训和一线干警培训,定期考试和考核相结合,全面提高干警队伍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刑侦水平。三是对干警违法违纪行为和办理的错案,不仅要查清具体责任人的问题,而且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对于在执法过程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干警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办,提高公安干警的整体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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