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大年初二晚上,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的鲁林江在问家途中被一摩托车撞倒,摩托车驾驶员逃逸。此后,鲁林江又连遭两辆汽车碾压,最终气绝身亡。
那么,鲁林江的死究竟是哪辆车造成的,该由谁来赔偿死者鲁林江家属的损失呢?经过两级法院审理,2006年11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三车先后撞压,过路人当场气绝身亡
2005年2月10日,农历大年初二,晚上7点多钟。天气有些阴冷,偶尔传来稀稀拉拉的鞭炮声。
52岁的鲁林江是泰兴市泰兴镇某企业的工人,家住泰兴城区。当天晚上,鲁林江从亲戚家串门后,骑自行车回家。
鲁林江骑着自行车从南向北,斜穿江平线公路。这时,从他后面上来两辆摩托车,其中一辆踏板摩托车不慎将突然穿越公路的鲁林江撞倒了。鲁林江被撞飞数米远,倒在地上,摩托车也随之倒地。
骑摩托车的男子将摩托车扶起后,见鲁林江没有动静,立即驾车匆匆逃离现场,任由鲁林江躺在公路中央。
家住公路边的居民封其国说,当时,他吃过晚饭正在阳台上玩。他看到这一幕后,立即打手机报警,报警电话没有接通。几分钟后,一辆从南向北行驶的轿车径直从鲁林江身上碾过,眨眼间,轿车便消失得无影无踪。
封其国目睹了整个事发过程,他惊呆了。因为天黑,他没有看清肇事摩托车及小轿车的车牌号。
没多久,路过的司机成刚驾驶轿车从南向北行驶,撞上了倒在公路右侧行车道上的鲁林江的自行车。接着,成刚发现了倒在公路中间的鲁林江,立即停车报警。
封其国和过路的几个行人刚要上前看个究竟。这时,泰兴市张桥镇焦荡村的戴永康驾驶自家的面包车正好从此路过,他没有看清前方路况,驾车径直从鲁林江身上碾了过去。他意识到情况不对后,立即刹车。
有个行人看清戴永康面包车的车牌号后,对戴永康说:“没你的事,这个人已经被几辆车轧过。”戴永康遂离开现场。回到家后,戴永康越想越感到不安,便到公安机关投案。而警方赶到现场时,发现鲁林江早已气绝身亡。
警方调查:无法确定哪辆车是“真凶”
公安机关接警后立即赶到了现场。公路上只有摩托车上掉落的挡风板、后视镜,警方未能查获逃逸的摩托车及轿车。民警对戴永康的面包车检测时,发现这辆车变速箱尾部沾有肉末,电瓶支架前部底板有血迹。
经法医鉴定,鲁林江头部有大量血迹,额头部多处挫裂伤,口鼻腔内及骨耳出血,胸部塌陷伴多肋骨骨折及皮下气肿,腹部隆起有波动感,右下肢多段骨折畸形。鉴定结论:鲁林江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及胸腹复合性损伤死亡。
经勘验,泰兴市交巡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鲁林江驾驶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倒地后生死不明,接着被一辆轿车碾压,摩托车和轿车均逃逸,鲁林江又被戴永康的面包车碾压。鲁林江因事故死亡,但死亡原因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不能具体确定是哪辆车所致。
据了解,戴永康的车辆曾向财产保险泰兴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但双方特别约定,如车辆属营业性质,同意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鲁林江的死给他的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他上有83岁的老母,妻子失业,惟一的儿子还没有成家,全家就靠鲁林江的工资度日,一家三代人挤在2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
2005年3月18日,鲁林江的亲属向泰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永康及保险公司全额赔偿损失30余万元。 法院一审:连带赔偿责任由一辆车承担
戴永康称,他驾驶的面包车碾压的是死者的腿部。在他的汽车碾压之前,已经有一辆黑色的轿车碾压过鲁林江的身体,鲁林江当时已经死亡。他的汽车碾压的是死者的遗体。戴永康申请了两名证人到庭作证。
鲁林江的亲属认为,这两名证人当时距离现场五六十米,当时天已经黑了,能见度较差。两名证人是亲兄弟,是戴永康找来的,证人陈述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相符。
事故发生后,成刚、封其国二人距案发时间较近,警方调查了成刚、封其国。封其国的证言与成刚的陈述之间相互印证,比较可信。而到庭两证人作证时间距案发时较长,两证人陈述戴永康只碾压了鲁的腿部与警方的检测结论所确定的“戴永康的车辆底部沾有肉末和血迹”的结论相悖。因此,泰兴法院没有采纳两证人的证言。
保险公司称,据他们了解,戴永康平时在焦荡一带从事面包车出租,属营业性质,因而不同意支付赔偿金。但该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证人到庭作证,他们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泰兴法院认为,戴永康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的1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摩托车主、轿车车主、戴永康及死者鲁林江均有违章行为,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摩托车主为逃避法律责任,不采取抢救措施,逃离现场,放任事故结果扩大,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逃逸的轿车车主以及戴永康夜间通过事发地段,未仔细观察前方路面情况,驾车从鲁林江身上碾压过去,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鲁林江夜间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未仔细观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泰兴法院认定受害人的总损失为25万余元,由鲁林江、摩托车主、轿车车主、戴永康按10%∶60%∶15%∶15%的比例分担民事责任。但因摩托车主、轿车车主、戴永康共同侵权致鲁林江死亡,对此事故的损害结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戴永康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摩托车、轿车车主追偿。
2005年7月14日,泰兴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鲁林江亲属10万元;戴永康赔偿鲁林江亲属142680.2元。 争论焦点:一车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合理
判决一出,戴永康及保险公司均表示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戴永康坚称,在他的汽车碾压鲁林江之前,鲁林江已经死亡。
二审期间,戴永康的车辆碾压到鲁林江之前,鲁林江是否已经死亡,戴永康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戴永康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两个问题成为争议焦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三车肇事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的法律特征为: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二人以上,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只有共同过错,或者虽无共同故意或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2、数个共同加害人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3、数个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4、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结合这起交通事故,三车肇事行为对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应认定为共同侵权,侵权人对受害人应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其中两名肇事者逃逸,故应由戴永康直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车肇事行为间接结合导致鲁林江死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就本案现有证据而言,不能确定鲁林江死亡后果为哪一方车辆的肇事所为直接或必然导致,也无法查明鲁林江的死亡原因,只能推定三车肇事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死亡后果。这起交通事故中,三车肇事行为符合侵权行为上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制度。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属于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各行为人主观上并无共同过错,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也只是单独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共同侵权处理。
终审判决:肇事车主各担其责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戴永康驾驶车辆无意识碾压鲁林江的侵权行为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应予认定。在戴永康的面包车碾压前,鲁林江是否已经死亡,戴永康无法举证,警方侦查后也无法查证。警方鉴定鲁林江的死因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但不能具体确定为摩托车、轿车和面包车所致。因此,戴永康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如果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戴永康的行为与鲁林江的死无关,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戴永康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摩托车、轿车、面包车的肇事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而导致鲁林江死亡的后果。因此,确定各侵权行为人的责任时,依法应采取“过失轻重分配责任”的原则。如果在无法划分过错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各行为人的过错相同,进而令其承担等额责任。
这起交通事故中,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摩托车驾驶员、轿车车主、戴永康的侵权行为对鲁林江死亡后果原因力作用的大小及各自的过错程度,依法应推定各行为人的过错相同。
市中院认为,对受害人的总损失,原审判决财产保险泰兴公司依法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10万元限额内予以赔偿,余额15万余元由受害人自行承担10%,三者按30%的比例各自承担,戴永康应承担4.5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金5000元,并无不当。因此,戴永康合计应赔偿5万余元。受害人对其他尚未获得的赔偿款项,可在警方破案后,依法另行向摩托车驾驶员、轿车车主追偿。原审判决确定由戴永康直接赔偿给受害人不当,中院遂作出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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