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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中国向商业贿赂开刀
 
作者:邹德萍 铁金伟

  据2005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报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各类商业贿赂案件13606件,案值达52.8亿元,罚没款约8.1亿元。
  商业贿赂已经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引起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强调集中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至此,中国正式向商业贿赂开刀。因此把隐藏在阴暗角落里的商业贿赂的各种表现列出来见见阳光是非常必要的。
  花样繁多的商业贿赂
  什么叫商业贿赂?说得直白些、通俗点,就是在给买方(个人)各种“好处”后做成了交易,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中饱私囊。这种腐败问题,近年来愈演愈烈。在我国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在交易之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与实物;以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进行贿赂,使从业者深陷恶性竞争的社会环境。其主要花样有以下几种:
  回扣费:这是在改革开放后才流行起来的新名词,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受到生意场上人们追捧,90年代快速向各个行业蔓延,并向掌有实权的领导和决策部门的主管人员大肆行贿,以获取投资和贸易机会。比如:建筑工程项目中,就有5%左右的费用是用于回扣的;药品代理商,要从虚高的药价中,拿出80%打通各个环节,医生开出一张处方,每月按用药数量给予回扣。
  咨询费:这种费用,主要是用于打点那些政府主管部门和对某项决策有影响力的人员。例如:某个化工项目需要到某地投资,是政府领导作为政绩工程引进的,政绩早已打上某领导的功劳簿,但环保部门这关难通得过,于是,项目负责人和投资方就先买通环保内线人员,然后三番五次主动上门进行名正言顺的咨询,当然每次都会在你知我知的情况下,投资方不失时机地递上“红包”,名曰:咨询费。几次“咨询”过后,再加上行政压力,被咨询者就会帮助投资者出点子、想对策,如何绕过政策障碍,办理相关手续,万一被举报了,也只好例行公事式查一查、罚点款,开个限改通知单了事。
  顾问费:如果人们留意的话,可能早在几年前,就已看过这类新闻的,像某某经济学家被××集团公司聘为顾问,年薪或报酬多少万元;明明××公司违规操作,甚至于“黑吃黑”,这些所谓的专家也会昧着良知,还一个劲地追捧,力挺上市,高唱赞歌,这是“国企改革之路”、“民企发展典范”、“上市公司楷模”,等等,大量国有资产流进了个人腰包。
  促销(宣传)费:许多企业和商家经常利用新产品促销和宣传推广等,向有关部门的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进行商业贿赂,新产品可以免费使用,前来捧场者还有大礼包和“红包”恭候,即使没到场的“实权”者也会有礼送上门,所有费用都打入“促销费”、“宣传费”,因为国家有规定,对这些费用可纳入税前列支,也可算入生产成本。据业内人士透露,一般商场或超市,一年仅这一块的费用大约在50~80万元,多的达几百万、上千万元,除此,生产商还要给予代理商广告费或提成、回扣等,占到生产成本的3%左右,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占到20%以上,保守估计全国一年不少于1000亿。
  技术服务费:如果自己发明了某项专利,卖给或转让给某个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这是国家鼓励的,也是政策允许的,而这种技术服务费,偏偏不是转让的专利,而是出卖国家利益。此话怎讲?这类人员多数都是某个行业的“技术专家”。他们在决定商业交易中有着一言九鼎的地位,真可谓:一句得生,一句能死,把单位领导或者买方玩弄于股掌之中,但他们也不会单刀赴会的,总要拉上决策的领导或相关人员做个垫背,用自己的“技术”行话来影响决策,最后成交好处你有我有大家有。例如:电信部门,手机、小灵通、电脑生产商,要想进入某省域网,如果不花巨额技术服务费的话,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于是生产商在包装上就标明限××地区供应,如果要享受上网优惠的话,就必须购买电信局包销的某品牌电脑,否则,不能享受特种优惠。还有的是虽以集体名义收取技术服务费,但生产商会给领导和技术权威人员另付服务费,有的干脆集体一半、个人一半,集体有账可查,个人往往事出有因,查无实据。
  外出考察费:这种现象在商业贿赂中非常普遍,如果购买国外产品的,可以邀请出国访问,帮助办护照、提供全部费用,还有礼品或红包,有的早已兑换目的国的外币,供其享用,甚至提供“特殊”服务;如果购买国内产品的,可以邀请到本公司考察学习,吃,喝、玩、住等费用全包,除了重礼外,还有数额不菲的红包供其自由支配;如果做成常年产品供应交易的,可以邀请参加各类研讨会,还可携带家人一至二名;如果达成采购协议,可以和夫人一起以考察之名,到旅游景点去游玩一番,也可到度假圣地去放松一回。
  赞助费:对该费用,各位读者可能都不陌生,因为就连小孩子读书都要为学校“自愿”赞助过的,可是,本文的赞助费,虽企业不是出于完全的自愿,但为了做成生意,他们都会按行规办事,主动赞助的,这笔赞助的费用,却“羊毛出在牛身上”,因为企业可以通过加大利润或虚高成本来转嫁给对方。最常见的形式,就是赞助业内各种研讨会,如果去调查各大医院,看看每年有多少医生参加所谓的学术研讨会,哪次的背后不是有药商提供巨额赞助;有的企业为了躲避查处或者打政策“擦边球”,不得不向工商、药监、卫生、质监等部门提供物质或其他赞助。真正需要赞助的社会弱势群体、特困家庭等,这些企业从不关心,难怪99%的企业没有慈善过,因为那是无回报的真正付出,而他们的商业赞助是有代价的,需要对方慷国家之慨的,所以,当人们为各种商业赞助大唱赞歌时,都忽视了背后的“商业贿赂”。
  加班费:对于加班费人们都好理解,只有加班了,才能领取加班费,而这种用加班费名义被商业贿赂包裹着就不是那么回事了。为了达到贿赂的目的,一些部门或企业就以加班的名义向受贿人员发放加班费。这种方式很容易逃过审计和纪检部门的监督。
  当然,除了以上所列出的商业贿赂种种表现之外,还有以其他名义或形式进行贿赂的,如:美色、古玩、书画、房产、汽车等,不管他们以何种手法,但都比较隐蔽,或单线联系,或面对面交易,没凭没据,没有人证物证,查处和治理起来非常困难,对于这点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认识和思想准备。
  商业贿赂为何大行其道
  据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调查发现,被调查的一半以上的公司表示,为了开拓市场,商业贿赂行为、“给回扣”已成为许多公司竞争的法宝。为什么商业贿赂在我国会大行其道呢?专家分析认为,主要有这么几个因素造成的。
  一是编织熟人网。中国人强调人际关系,延续几千年的儒学伦理将“人情”理念深深植根到中国人的心理和处世行为中,并从根本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过程中,逐渐适应了这种与西方观念完全不同的“本土环境”,学会对相关政府机构和交易对象采取“特殊沟通”方式,以商业贿赂为主要手段构筑自己的“关系网”。从另外角度看,跨国公司既是不正常商务环境的受害者,又是正常商业秩序的践行者。
  二是奉行潜规则。这些人早已明白,在中国要办成事,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潜规则。难怪当业内人土得知德普公司在美国“出事”时,就表示感到非常不解:送“回扣”是行内的规矩,怎么就违法了呢?据这家公司的人士说,现在90%以上的医生不敢直接向销售人员要财物,但自己不给回扣,别人给了,自己的产品肯定就卖不出去,于是大家纷纷争先恐后地给对方“好处”,正应了社会上流行的,叫做“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这些年来,不少跨国公司就是通过贿赂,顺利地绕过政策壁垒而迅速获得准入权,而他们贿赂的对象,通常是掌握信息、政策、行业发展资源的官员,由于权力缺少明确界定,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一些官员与寻求商机的跨国公司达成“默契”,这种默契被演化成行业内心照不宜的潜规则。
  三是监督不到位。我国查处了几十万起各类腐败案件,其中绝大部分都涉及到“回扣”、“好处费”以及打着各种旗号的贿赂名堂,难道就没有引起一丁点警觉和思考?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教授一针见血地指出:商业贿赂盛行,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我国有关部门监督不严,使这个腐败领域成为“真空”状态,这种情况长期以来都被行业内部所普遍承认并且大范围存在,这是非常可怕的,也是非常危险的。
  四是执法没力度。对于商业贿赂合法还是非法,有利还是有害,我国1993年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给这种争论画上了句号,“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此后的一些单行条例和刑法又分别进行了强调和深化。然而,再好的法律如果没人执行,就是一纸空文。我国法律对行贿处罚比较严格,如果不折不扣地执行,足以让一些依靠商业贿赂“打开市场”者倾家荡产,但现实的情况却是,执法不力,查处不严,实质上就是对商业贿赂的默认。
  不能低估商业贿赂的危害性
  商业贿赂大行其道,长期逍遥法外,成为企业开辟市场的“行规”和经营运作的“潜规则”,人们也习以为常,到了见怪不怪的地步。但是,商业贿赂的危害性已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它对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对社会的腐蚀不可低估,尤其对一个市场经济刚刚建立起来的社会的破坏力非常之大,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和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对此,切不可掉以轻心。
  首先是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当前,中国广阔的市场前景和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吸引许多外资和外国企业到中国“淘金”。世界500强已有400多家来到中国大陆寻求发展,因此,受商业贿赂潜规则危害最大的是我国市场经济形象和国际投资形象,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也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商业贿赂引发的不公平竞争,已对我国吸引外资形成无形的瓶颈。
  其次是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则。商业贿赂必然伴随着暗箱操作,而良好的投资环境,是让企业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依靠品质、服务和质量、信誉等真本事,在阳光下竞争。而回扣等“潜规则”把那些不给回扣的公司排斥在竞争之外,不仅直接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准则,形成恶性循环,投资和交易的“生态环境”被无情践踏,同时,也对执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三是增加企业运营的隐性成本。据分析,凡是搞商业贿赂的企业,在财务账面处理时,无一不是把贿赂的钱物记入“销售支出”、“促销费”、“宣传费”或“赞助公益事业”等。比如:天津德普公司就将162.3万美元的贿赂款登记为“销售支出”,这笔支出相当于德普公司发案期间内销售额的3%~10%。这是明的支出,还有耗费的时间和牵扯的精力,所有这些付出,理所当然成为企业的“隐性成本”,而且还很难用金钱来计算。
  第四是加剧社会腐败现象的泛滥。商业贿赂是不是腐败问题,回答是肯定的。由于我国加大改革开放的步伐,一些法律法规和制度等滞后,让少数投机分子钻了空子,商业贿赂便是其中一种,它的泛滥必然会加剧社会腐败现象,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准则,为“官商勾结”、“权力寻租”、“红顶商人”等提供了滋生腐败的土壤,从而加剧了社会不公平,导致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人们不论法律论权力,不信市场信“市长”,不看好政策而看“潜规则”,形成道德丧失,信誉全无,黑白混淆,是非不分,严重毒害社会风气,为腐败推波助澜。
  第五是吞噬改革开放的成果。商业贿赂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市场准入和各种资源的,他们肯定还要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从市场中获得非法的收益和回报。例如,一些外商为了逃避税收,竟把大量的合法收入转移到海外,仅逃避税就达300亿美元。还有的外商通过占有中国本土大量紧张的资源,利用廉价劳力生产半成品出口海外,到国外摇身一变再向中国出口,从中赚取几百倍的高额利润,等等,不仅吞噬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而且成为变相的经济掠夺,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和平稳运行带来了隐患,许多本该中国老百姓分享的果实被外商以商业贿赂形式看似合法地偷走了。
  如何治理商业贿赂
  去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严查了谢瑞麟回扣事件,当事人的回扣问题的另一方也涉及大陆,可大陆方面却风平浪静。香港曾经也是一个不送礼就办不成事的地方,“人情”理念根深蒂固,腐败现象层出不穷。然而,几十年的时间,却让香港变成全球最廉洁的地方之一。为什么?“廉政公署”自然功不可没。有专家研究认为,香港成功的关键是明晰的产权制度,相对简单的税法、非常温和的税率以及政府坚持对经济“无为”的政策。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必须由严格的法律来保驾护航。我国多部法律对贿赂都有着相当严厉的处罚规定。如刑法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死刑。另外,行贿罪、受贿罪一般都会处以罚款、没收财产等;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民事、行政责任等。面对肆无忌惮的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商业贿赂”行为和国内企业竞争中奉行的“潜规则”,这么严厉的法律为何苍白无力、束手无策呢?
  对此专家们认为,当前改善投资环境的重点,应是靠严格执法来打破各种违法的商业贿赂的“潜规则”,集中力量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一方面加大对已发案件的查处力度,显示法律的震慑力量;另一方面,改变案件侦查方式,由被动地等待举报,转变为发展线人制度和建立各部门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再一方面,从已查的案件中找出规律性的和共性的东西,梳理成查案线索,减少环节,降低办案成本,不断总结经验,加快查处步伐,加大治理力度,同时,相关部门要联手综合治理,形成公平、公正、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让商业贿赂这样的潜规则在市场竞争中逐渐失去效用,从而真正优化我们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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