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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推定刍议
 
作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 闫丽君
 

  人类长期的诉讼实践表明,各国司法机关认定事实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获得证据去证明它,二是借助推定法则。推定作为一种特殊的证明方式,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北京女青年朱某于夜晚乘坐出租车回家,车辆行驶途中,癫痫病发作昏了过去。等她醒来时,却发现自己正躺在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上,而此时正是午夜12时。朱某认为是出租车司机趁其昏迷时,将她拖下车,故将司机付某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出租车司机付某辩称,那天晚上他的确拉过朱某,且朱某在车上发病,不过当车行驶至马圈时,朱某神志已经恢复,自己下的车。究竟是朱某自己走下车,还是其昏迷中被出租车司机付某拖下车的?经法庭调查,朱某当天晚上乘坐付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在途中朱某发病昏迷,其醒来时是躺在一颗大树旁,该地点距离其住处1000米。朱某患有癫痫病,她每次病情发作的时间都在30分钟以上,而从其上车地点到事发地点,乘坐出租车所用时间是15分钟左右,法院根据以上基础事实推定,朱某癫痫病发作后,没有自己下车的可能,付某将朱某置于车下。最后判决付某所在出租车公司向朱某口头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00元。这个案例就涉及到证据法上的推定。

  一、推定的概念及特征

  1、推定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推定本身不是证据,它是一种证明方式或证据法则。
  2、从推定的定义可以看出,推定具有以下4个特征:(1)推定必然要涉及两个事实,一个是已知事实,即基础事实,一个是待证事实,即推定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基础事实主要包括:当事人自认或无争议的事实;审判上已经知悉的事实;基于证据已经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明确约定的事实。(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一种常态联系。这种常态联系是人们在长期、反复的生活实践中取得的事物之间共存的经验总结。(3)推定是一种逻辑思维形式,是一个三段论的逻辑结构。其中,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是大前提,基础事实的真实性是小前提,推定事实的真实性是结论。(4)推定事实具有或然性。因为在推定的三段论逻辑结构中,大前提是经验性的,而非规律性的,所以结论可能为假。因此,应当允许对所有的推定进行反驳。

  二、推定的分类

  我国证据法理论上,基于推定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以及适用效力的不同,基本上将推定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当已知的基础事实A存在时,应认定推定事实B存在。事实推定是指,审判者在诉讼活动中,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在明确事实A存在时推定事实B存在。如根据被告在诉讼中销毁或隐匿某项证据这一事实,推断出这项证据必定于被告不利;根据某种合同已经得到履行的事实,推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
  我国也有个别学者否认事实推定也是一种推定,认为事实推定只是执法人员的一种推理经验,而非推定。其主要理由是:诉讼证明是为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认为事实推定具有法律推定那样的作用,实际上就是承认执法人员的经验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这是不符合依法审判原则的。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其一,事实推定是客观存在的,许多国家明文规定事实推定可作为证明方式在诉讼上加以适用;其二,无论是立法还是法理都承认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权,这是审判职能的需要。肯定事实上的推定,实际上就等于肯定司法人员在诉讼中的主观能动性,使司法变成一种能动的活动过程而不是简单地机械地运用法律。
  法律推定主要表达了立法者的审判意图,是预先设定的而由审判者在具体职能活动中凡是遇有相关情形,必须认真执行的适用规则。立法者往往把行之有效或重要的,且不存在立法技术障碍的事实推定上升为法律推定。例如,菲律宾证据法典就把在审判中总结出来的三十六种常见的事实推定的情形或事由上升为法律推定。而事实推定主要是基于审判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于没有立法上明确而强行的规制,受诉法院对诉讼中的特定证明事项是否适用事实推定,从原理上由相关法院自由裁量,但是一旦遇有显著事实或司法认知而取得的基础事实后,处于公平的理念和正义的要求,受诉法院应自觉运用经验法则使事实推定在诉讼证明上发挥应有的“衡平”价值功能。因此,事实推定在适用效力上要弱于法律推定。

  三、设立推定的理由

  推定作为认定事实的基本方法之一,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设立推定的理由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通过推定可以大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事物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规律性的联系,这种联系使立法者或司法者相信,通过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是可行的,而且其效果几乎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一样可靠。
  2、可以使并非当事人双方严重争执的焦点,不用为不必要而举证。如英国判例法规定,精神健全是人的正常的、通常的状态,因此法律推定每一个人都处于这种状态。
  3、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诉讼经济,即法院和当事人通过较少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多的效益,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推定可以使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或显著的事实直接对权利或另一事实作出认定,而不必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收集证据。如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4、可以避免因推定事实缺乏可提供之证据而陷入诉讼程序上的僵局。如继承案件中的死亡推定。当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谁先死谁后死时,为了确定遗产的归属,法律只好通过推定来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
  5、可以尽可能公正地分配举证责任。当争议事实的有关证据材料完全处于一方当事人支配与控制之下,由掌握这些证据材料的当事人,而不是由无法取得或接触证据材料的对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这符合公平与正义原则。
  6、可以实现立法者所贯彻实施的一定社会政策及其倡导的价值取向。推定常常被用来表达立法者所倡导的某种价值取向,用来实施立法者所提出的某种社会政策。如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法律推定驾车者是经过汽车主人的同意后才驾驶车辆的,是为了使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有更多的得到赔偿的保障,同时也是为了促使汽车的所有人谨慎地挑选驾车者以促进交通安全。

  四、推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推定制度,但有推定性质的法律规定。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又如,《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事实推定也广泛运用,如本文前面所举案例,就是事实推定的典型例证。还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交通肇事者将车开至人行道上,将行人撞伤推定其有过错;存折上写的名字推定为存折中存款的所有人等。上述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运用,对法院和审判者正确处理民事案件大有裨益。
  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推定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尤其是没有规定事实推定的要件,使审判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无所适从,随意性很大。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规定适用法律推定是法官的义务,将法律推定作为适用推定的常规方式。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运用事实推定。
  2、在民事实体法中,参照国外法律中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立法政策,对推定作出具体规定。如精神状态的推定,即每个人都被推定为精神正常,除非有确实的反证;公务行为及文书的推定,即推定公务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为合法,公务员于职务上所作的文书的内容为真实。
  3、规定事实推定的适用规则。事实推定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推定的情况下,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所为的推定,如果缺乏严密的防范措施,就将导致如孟德斯鸠所斥责的“当法官推定的时候,判决就武断”的恐怖状态。在我国证据法中,可规定如下适用规则:(1)证据已经出尽,待证事实仍然真伪不明;(2)基础事实被确认为客观真实;(3)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常态连续具有高度盖然性,这种联系或互不因果,或互为主从,或互相排斥,或互相包容;(4)推定必须逻辑严谨、内容精确、前后一致;(5)因适用推定而不利的一方应有充分反驳的机会。
  4、建立相应的推定监督机制。(1)设立报批制度;(2)设立专家咨询制度;(3)与诉讼法上的合议制、审级制紧密结合起来,以保证推定程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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