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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作者:张青山
 
  如何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检察工作中一个极具挑战意义的课题。笔者结合检察工作执法实践,拟从克服就检察论检察、就办案论办案的角度出发,探索服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途径和方法。

  (一)

   检察机关要切实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更好地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一是进一步深化“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自觉地把检察机关的具体工作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观任务有机地统一起来,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新思路,不断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三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意识,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意识,依法办铁案的意识,增强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的自觉性。四是更新执法观念,自觉开展服务。要增强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战略部署,根据现实情况,找准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建设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保护”的手段,联系实际开展检察工作,依托检察职能进行深入的法律服务,为建设新农村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必须保持农村稳定。检察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主力军,要围绕影响农村稳定和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始终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农村人民群众安全感、扰乱和破坏农村经济发展的各类刑事犯罪活动,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保障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坚持“严打”方针,重点打击制假、售假、坑农、害农的犯罪活动,积极维护农村市场管理秩序,促进形成诚信有序的经济秩序。要坚决打击各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危害农业生产的犯罪活动,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时要结合检察业务积极探索预防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积极研究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有效措施,积极协调动员学校、家长、农村及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力争把农村未成年人犯罪降到最低水平;要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筑和完善预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和谐因素的发生,保证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一是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的侵犯农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严重刑事案件和制售伪劣商品案件。二是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农民反映强烈的因徇私枉法造成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的案件坚决依法抗诉。三是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问题,同时注重保护在押农村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对因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审判人员枉法裁判和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裁判不公而侵害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坚决依法监督纠正。

  (三)

  作为查处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严厉查处危害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案件。一是要严厉查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及救灾款物、社会捐助事业款物、土地征用补偿金的管理与发放和土地经营、宅基地管理、代征代缴税款、计划生育、户籍、征兵管理工作中的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二是要严厉查处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在扶贫救灾、粮食购销等工作中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案件。三是要严厉查处乡镇所、站、办工作人员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刑讯逼供、非法拘禁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案件。
  与此同时,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既是推进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进程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普及农村法律知识义不容辞的职责。发挥检察职能在农村进行普法教育,应结合检察业务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进村、进社区”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一是结合办案进行普法宣传。通过典型案例和反面教材现身说法,以案释法;二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三是通过专题讲座和法律知识培训进行普法宣传;四是通过出庭公诉组织农民群众旁听进行法制宣传。通过以上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使他们不仅知法、懂法,更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和农村各项社会事务的管理,切实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

(作者单位: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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