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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车祸背后的万千辛酸
 
作者:杜先福
 

  交通肇事埋下祸端

  这是一桩过程并不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事发时间是2001年3月10日。这天上午,家住四川省简阳市石桥镇深湾村3社的毛德志,带着女儿毛丽、儿子毛伟去太平街赶场,中午便在大哥毛德彬家里吃午饭。正吃着,贾家派出所太平街警区治安员傅洪走了过来,毛德彬邀请傅洪一同吃饭。毛德志不喝酒,只有傅洪与毛德彬对饮,两人差不多喝了12瓶啤酒。
  酒足饭饱后,傅洪提出去贾家镇OK厅娱乐,要毛德志等人陪他一起去。大家说没车,傅洪便找到个体运输户傅仕刚,把车借了过来。下午2时56分,傅洪驾车途中一头撞在路边行道树上,致毛德志当场死亡,另有两人重伤。
  车祸发生后,简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验,认定傅洪无证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毛德志不负此事故责任。人死了,得安葬,毛德志尸检后,傅洪出了1200元火化费用。然后,毛德志的父亲毛明康又从傅洪手中借了2000元,草草办完了毛德志的丧事。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后,毛明康即向傅洪提出5万元的赔偿要求,经多次协商,傅洪第一次答应赔偿4万元,第二次又说赔偿3.5万元。第三次则只说赔偿3.08万元。毛明康心想,儿子已经死了,只要赔偿及时兑现,使孙儿孙女生活有保障就可以了。所以当即表示同意。当时,傅洪叫大家等着,他回去凑钱,可是却一去未回。
  无奈之下,毛明康一纸诉状将傅洪告上法庭,要求傅洪赔偿各种损失共计35017元,并追究傅洪的刑事责任,个体车主傅仕刚承担连带责任。
  简阳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院认为,傅洪无证驾车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被告人傅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赔偿原告人毛明康3186元,郑某某(死者之妻)3780元,赔偿毛伟(死者之子)4647.5元,毛丽(死者之女)3872.5元,合计16092元,以上款项,由被告人傅仕刚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不服上述判决,以赔偿过低为由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0月26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毛明康数十次去法院请求执行,但办案法官要么说找不到被执行人,要么说被执行人因治疗伤者花了很多钱,现在没有执行能力,执行久拖无门。

  血泪钱被冒领,倔老头抗争到底

  2001年10月26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毛明康为了孙儿孙女的生活,多次去法院领取赔偿款,但法院一再推说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拿不到钱。后来实在推脱不过去了,办案法官却对他说,他只能领取判给他的那一部分,其他的钱,则只能由受益人郑某(毛德志之妻)及毛丽、毛伟自己来领。毛明康无可奈何,同意先领取判给他的3786元。然而,,法院给钱时,却从中扣除当初安葬毛德志时向傅洪借的2000元,毛明康实际领了1786元。
  2002年春节,由于郑某和毛丽打工在外,毛伟失学生活无着落,毛明康又到法院要求领取赔偿金,法院始终坚称毛明康无权领取,无论他怎样苦苦哀求,法院就是不给他钱。2002年9月2日,毛明康把儿媳郑某叫回简阳,一同到法院领取赔偿款。法院竟告诉他们一个惊人的消息:郑某和毛丽、毛伟已委托一个叫陈华国的人在2001年12月就把赔偿款领走了!
  毛明康不知道这到底是怎么回事,要求办案法官给个“说法”,法官却说他们是无理取闹,要依法处理他们。他们无可奈何,只好去简阳市检察院,控告法官枉法办案。检察院领导十分重视,责成渎职侵权检察室从法院提取了案卷卷宗。检察院把领款人陈华国2001年12月10日领款时向法院提供的郑某和毛丽、毛伟的委托书做文检鉴定。2002年9月9日、9月25日分别作出结论:郑某、毛丽、毛伟的委托书均不是郑某、毛丽、毛伟所写,纯系伪造。
  此外,检察机关还查明,简阳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支情况统计表》载明,傅洪于一审判决之前即2001年6月5日就把16000元预交到了法院。之后的2001年12月10日,一个叫陈华国的人伪造委托书把钱领走。
  原来,毛德志生前修房欠了村民陈华国的债,陈华国便伪造委托书,从法院把钱领走了。情况明确后,毛明康极为气愤。他质问办案法官杨某,陈华国2001年12月10日就伪造了郑某、毛丽、毛伟的委托书,把钱领走了,之后一年来,毛明康数十次到法院要求领款时,法院为什么不予说明。那钱,法院到底是怎么让人冒领的?!
  毛明康怀着满腔愤慨,四处上访,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对此,简阳法院为了证明钱被领走的“合法性”,又拿出了一份郑某写于2001年8月22日的“我完全同意陈华国作我的领款全权代表人”的委托书。毛明康怀疑该委托书还是假的,就又送简阳市检察院作文检鉴定。2003年7月16日,经签定,结论为:该《委托书》的字迹不是郑某所写。这就是说,法院又提供了一份假委托书。
  2003年9月8日,毛明康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再审申请也有了进展。资阳中院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03年12月9日,资阳中院再裁定:一、撤销本院和简阳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的民事部分;二、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发回简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2005年2月5日,简阳市人民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毛明康、郑某、毛丽、毛伟共获死亡补偿费17563元。原审时陈华国代领了郑某、毛丽、毛伟赔偿款12306元,经郑某与陈华国协商,陈华国退回多领郑某、毛丽、毛伟的赔偿款2000元,郑某对陈华国代领的行为事后予以追认。被告人傅洪赔偿毛明康、郑某、毛伟、毛丽17563元,已付16292元,余款127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拿到判决后,毛明康说,他要求的是,按照法定程序,诉请简阳法院把陈华国冒领的钱追回来,然而法院却说郑某对陈华国的冒领予以了追认,追认的依据在哪里?对此,毛明康等4原告不服上述判决,随即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5年8月3日,资阳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除维持简阳法院的判决外,增加了由车主傅仕刚负连带责任的判决。这个判决,仍然没有把陈华国冒领的钱追回来。

  领导重视 终被赔偿

  简阳、资阳两级法院的判决,具有实际意义的是,仅在原判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增加了1271元赔偿款。而负连带责任的车主傅仕刚,早在多年前就外出打工,不知去向,就连这区区1271元也无法兑现。毛明康不仅对判决赔偿数额低有意见,而最主要的是,对法院擅自将赔偿款处分给伪造法律文书的陈华国更是极其不满。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告诉他,法院这种处理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律程序,对此他一定要讨个说法。
  今年2月22日,当毛明康到简阳市检察院反映情况时,意外地获悉,四川省检察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刘典华正在简阳市检察院会议室听取工作汇报。
  中午12时过,当刘典华书记在市委副书记毛绍君、检察长唐正雄陪同下步出会议室准备去吃饭时,毛明康突然冲向刘书记说:“刘书记啊,我的冤情都在这些材料上,你要看我的材料啊……”刘书记安慰他别激动,并表示,他要把材料带回省检察院,仔细研究,一定给毛明康一个满意的答复。
  吃饭前,刘典华书记抓紧时间看了毛明康的“喊冤”材料,之后又详细询问了毛明康的案情情况,刘书记对毛明康及其子孙的遭遇深表同情,当即从自己身上摸出1000元现金,要求唐检察长及时转交毛明康,以示安慰,并嘱托唐检察长,一定要尽快查清毛明康所反映的问题,安抚老人,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唐检察长表示:五天之内查清问题,并书面上报省院领导。
  刘书记走后,唐检察长立即召开了毛明康申诉案专题研究会,市委分管政法的副书记和市政法委领导应邀参加了会议。会上,成立了由民行科、控申科和政治处人员组成的调查组,会议一结束,调查组成员就赶往毛明康家,详细了解了毛明康申诉的情况,征求了毛明康的意见和要求,即:追回陈华国冒领的赔偿款;追究帮助造假者的相关法律责任;要求法院赔偿他5年多来因申诉造成的巨大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调查小组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查,认为:法院不应对赔偿数额进行分配。毛明康等4原告其诉状中并没有要求法院对他们各自的份额进行确认分配,根据民诉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法院不应对这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超越了审判权;法院从毛明康所获赔偿中扣除2000元丧葬费,相当于由毛明康一个人承担了儿子的全部丧葬费,法院这一做法显属不当;陈华国冒领郑某、毛丽、毛伟的赔偿款,其行为更是侵权行为。即使陈华国与郑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陈有权提起诉讼,法院无权处分人身损害赔偿受益人的财产。之后,法院对陈华国冒领行为予以追认,也超越了审判权限。陈华国与郑某的债权债务,应通过执行中的裁定或者是其他措施加以解决,不应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并解决。
  检察院即把调查情况向简阳市委分管政法的毛绍君副书记做了汇报,引起毛书记高度重视。如按法律程序收回陈国华冒领的赔偿款,阻力大,耗时长。毛绍君副书记亲自到石桥镇毛明康家,听取了毛明康的意见和要求,商议了解决办法。
  之后,毛绍君副书记来到石桥镇,向镇党委书记赵国勋通报了毛明康申诉的情况,希望镇政府妥善解决毛明康的问题。随即,两位书记一同来到毛明康家,经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鉴于毛明康一家面临的经济困难,石桥镇政府一次性补助毛明康全家2.5万元。协议签订后,石桥镇政府当即把钱送到了毛明康手中。同时,毛绍君副书记还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减免了现已读高中、在校学习成绩一直优良的毛伟的学杂费,并将已满20岁的毛丽安排在一家大型企业的制衣厂上班。对此,毛明康表示感谢。这桩历时5年的官司,终于就此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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