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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做好人事任免
 
作者: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任工委副主任 胡维志
 

  人事任免权是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事任免工作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几乎每次省人大常委会都有人事任免事项。因此,做好人事任免工作,是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部门的重要任务之一。例如前不久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人事任免工作任务就比较重。既有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议程,又有任命省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和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政府组成人员、省法院法官的任免议程。为了圆满完成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的任免工作任务,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有关领导同志的指导下,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查找法律依据,坚持依法办事
  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一条根本原则就是依法办事。也就是要按照国家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人事任免的每一项工作,避免出现违法问题。为此,我们首先理清了与人事任免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直接引用法律条文;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查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法律解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供领导参考。比如:
  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问题,《地方组织法》第27条有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我们特别注意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大会备案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这两个关键环节,避免了可能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不严格依法办事的失误。
  关于任命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问题,法律上有的有明确规定,有的没有明确规定。《地方组织法》第44条第9项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是,在检察长提出辞职被接受,尚未经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前,能否任命代理检察长,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我们查阅全国人大常委会编写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释义与解答》(二次修订版)时发现,1988年4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答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的请示时答:“在辽阳市人大常委会尚未批准所辖某县检察长的免职以前,该县人大可以选举新的检察长,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为此,我们还电话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该室的负责同志答复: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被接受尚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前,在省人大常委会上任命代理检察长是没有问题的。不过会后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我们将上述情况如实向领导汇报,为代理检察长的任命提供了法律依据,任命代理检察长后,由谁来向即将召开的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作检察院工作报告?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而法律解释中说由原检察长或代理检察长或确定一位副检察长作报告都可以,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为此,根据法律解释精神和新任代理检察长多年任常务副检察长的情况,我们提出了由代理检察长向人代会作报告的建议,得到了领导认可,并在省人大常委会上作出了相应的决定。
  严格法律程序,充分发扬民主
  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既要依法办事,又要按程序办事。要用程序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因此,拟定合理的程序,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是我们所做的另一项重要准备工作。为此,我委与常委会办公厅主管处室多次研究任免工作程序,并于会前向领导提出了科学合理的程序建议。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人事任免工作的透明度,加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人选的认识和了解,在此次人事任免中,安排的一个重要程序是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分别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介绍拟任免干部的基本情况、拟任命干部的推荐考察情况以及任免职的理由;请省委领导同志在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共党员会议上介绍拟任人选在党内推荐选拔报批的情况。此外,为了加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命人员的直观了解,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安排了拟任人员每人5分钟的自我介绍本人情况的程序。这些程序的运行,充分保障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知情权,为省委人事安排意图的顺利实现奠定了基础。
  本次常委会的任免事项,有接受检察长辞职的议案,也有任命代理检察长的议案,还有省政府三个厅长职务的任免案。以往曾经存有这样的任免工作程序,对同一职务的任和免一次性投票表决,只是由主持人在说明中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先填写免职票,再填任职票,显然难以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行使表决权。为此,在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程序中,我们提出了先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再免去省政府三名厅长和省法院一名法官职务,最后任命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政府三名厅长的程序。实践表明,这样的程序,更有利于充分体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权威和作用。
  由于这次常委会任免人员较多,任务比较繁重,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慎重考虑后指出,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完成人事任免工作,整个过程不仅严肃庄重,而且要简便易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第17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人事任免案的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的方式逐人进行。如遇特殊情况,表决方式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考虑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和省政府三名厅长的免职都是因为年龄达到任职年限,法院一名法官的免职属于工作调动,以电子表决器表决为妥;代理检察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政府三名厅长的任命属于重要职务的任命,以投票表决为好。我们建议两种表决方式结合使用,既简化了程序,也便于做到同一职务的先免后任,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采纳了这个意见,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实施。会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反映,这次任免既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对重要职务任命的重视,也彰显了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
  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是常委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着常委会的权威性,因此,在做好法律准备和程序准备的同时,还要以“严、细、深、实、快”的作风做好各项具体工作,扎实做好文件的起草,选票的设计、印制和分发,各种报告表、统计表的设计印制等具体工作,避免因任免环节中可能出现的细小失误给人事任免工作带来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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