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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之路该怎么走?
 
作者:赵琢智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人大工作的期望越来越高,地方人大常委会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站在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战略高度,纷纷实行了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制度。此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宣传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增强了人大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宽了公民的知情知政渠道,提高了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质量,取得了较好成效。
  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在旁听对象的确定、旁听会议的范围、旁听人员的发言权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笔者就此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关于旁听对象的确定问题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确定旁听对象的范围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第二种是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本地身份证的居民;第三种是本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
  确定旁听对象,既要体现广泛性,又要注意严肃性。第一种旁听对象范围较广,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如精神病患者、未满18周岁的学生,以及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申请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情况,这将影响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严肃性。第二种强调了旁听人员的年龄条件和行为能力,但旁听对象范围缺乏广泛性,将本行政区域内占一定比重的暂住人口排除在外。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的流动性日渐增强,暂住人口的比重也会越来越大。他们虽然没有当地户口,但长期在当地居住,已成为该行政区域内人民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将这部分人员排除在旁听范围之外,无异于剥夺了他们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笔者认为,第三种范围比较合理,既有年龄条件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又不受户籍政策的限制,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体现旁听制度的宗旨和精神。
  二、关于旁听会议的范围问题
  公民是否可以旁听人大常委会所有的会议,各地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地方只允许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部分会议;有的地方只允许旁听人大常委会的全体会议,不允许旁听分组会议和分组审议;有的地方规定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议题来决定。
  所以有这些规定,主要是基于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题和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可能涉及一些不宜公开的内容等因素来考虑。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内容大多不涉及国家机密,而恰恰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难点问题,应该公开其议事和决策的全过程。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全体会议基本上是听取有关工作报告和人事任免事项,程序性比较强。而真正有实质意义的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因此,应该允许公民旁听分组会议和分组审议。对一些确实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主任会议可以作出不允许公民旁听的决定。
  三、关于旁听人员的发言权问题
  旁听人员是否拥有发言权,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旁听人员在会上不能直接发言。另一种是旁听人员可以在会上直接围绕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
  笔者认为,旁听人员有别于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在会议上他们的权利主要是“听”,了解会议的议题、审议的情况和表决结果等,不宜直接发表意见。但是,为了有效发挥旁听人员的积极性,增加信息的来源渠道,常委会应建立旁听人员意见建议收集和反馈机制。旁听人员可以在会前围绕会议议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在会后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常委会办事机构对旁听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受理,并对采纳情况适时给予反馈。
  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相信这一制度将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显示出蓬勃的生命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西峡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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