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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与立法同行
 
----点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作者:霍建明 胡莉敏

  能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命脉,节约能源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河北省通过调整结构,加强管理,虽然在推进技术进步,节约能源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压力依然很大。因此,及时制定节能条例,对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全社会大力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缓解能源约束矛盾和环境压力,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为此,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

节能纳入政府政绩考核

  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河北省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压力越来越大。2004年,南部电网最大拉限负荷达192万千瓦,2005年一季度为126万千瓦。当前我国能源形势紧迫,节能已经成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方针。因此,节能条例明确规定“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并体现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各项政策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并推行综合资源规划、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标识管理、资源协议等能源新机制。”这些条款将现行的国家节能方针、政策、原则及建设节约性社会等内容纳入到法规中,为增强政府和全社会的节能意识,比较全面地落实国家的节能政策和措施做好了法律准备。
  节能是一项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政府在这项工程中不仅要率先垂范,还要建立有利于节能的制度环境。惟有如此,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实现社会性节约,最终形成自我运行和不断完善的社会性节约机制。因此,条例在节能管理中对政府应履行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降耗纳入社会发展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建立节能责任制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公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每年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大力推广节能型建筑,并对未按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的,要处以相应的罚款。凡使用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各级政府应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太阳能在建筑领域的应用,组织实施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对利用太阳能设施设计、安装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城乡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为居民利用太阳能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限制和阻止居民合理利用太阳能。这意味着,节能不仅要纳入政府的社会发展规划体系,而且也成为了衡量政府政绩的一项硬指标。

对能源行业垄断福利说不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是,该条例针对一些能源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福利用能”问题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
  此前,电力职工曾享受的每月80度的福利用电,让他们从来没有为电费上过心。现在这些曾经让电力单位职工习以为常的特殊待遇,随着《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正式实施被取消。这是因为条例第25条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用户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该条例同时还对违反该项内容的行为出台相关罚则:违反此项规定的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由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收能源费用的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并在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条例正式实施后,不仅是电力系统,煤气、天然气、煤等其他能源垄断行业也将告别“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特殊福利待遇。
  对此,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何军认为,“垄断福利”虽然是对内部的免费,但其内在成本却要由普通消费者共同承担。它不仅侵占了公共资源,而且极易造成浪费。以立法的形式叫停垄断福利对于剔除能源企业不合理成本,保护公共资源具有积极作用。

设立节能资金和机构保障制度

  节能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发达国家和先进地区的经验表明,公共财政支持节能是推动节能工作的有效措施。例如我国的山东、江苏等省地方节能法规中均规定,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节能专项资金,以此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保障节能工作的正常开展。我省在制定节能条例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节能资金,专项用于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贴息,以及对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推广和节能管理、宣传、培训、节能检测机构建设等项工作的补助”。设立专项资金后,政府不仅可对重大的节能工程、项目、技术等提供资金上的支持,还可同时对在节能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为了进一步提高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积极性,法规还要求重点节能单位“建立节能工作激励机制,从节能效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当前节能工作的难点之一在于政府在能源、原材料以及水、土地等资源管理方面实行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缺乏一个能够统筹协调的监管主体,其结果,自然形成政出多门、难以构成监管合力的局面。因而需要在法规中明确节约能源的监管主体,并确立具体节能监督制度。此外,对违犯节能管理规定的事实调查、核实,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检测,并据此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判断。因此,建立节能监察队伍并依法履行职责,有利于规范企业用能行为,促进节能降耗。条例规定,河北省各级发改委是《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施行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这个条例,节能监察机构负责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关人士认为,这一条例的出台将有助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促进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文是2006年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软件科学项目“建设‘和谐河北’中的环境保护立法研究”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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