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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作者:桂 旺 赫 捷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正式出台,是关系“三农”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1、本法调整范围是什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关于调整的产品范围,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关于调整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三是关于调整的管理环节,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
  2、本法确立了哪些监管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设立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农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有何具体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4、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区域不得生产农产品
  农产品产地环境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直接的影响。抓好农产品产地管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产地管理,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应当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同时规定,农业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5、生产过程中有哪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
  生产过程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因此,农产品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主要包括:(1)依照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防止因违反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2)依照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使用农业投入品的有关情况、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草害的发作和防治情况,以及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等情况。(3)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6、哪些农产品不得销售?
  为了确保被污染、有毒有害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7、谁应当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关口?
  依法实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是防止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必要措施,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为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立了比较全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县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正在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级以上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让老百姓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2)监督抽查检测要委托具有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而且不能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3)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对责任者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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