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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调节制度改革
 
作者:张庆华

  人民调解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长期以来,以其特有的便民性、主动性、亲和性和情理法共融性,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独特的“减压阀”、“润滑剂”作用,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欢迎和社会各界的认可,被世界誉为“东方一枝花”。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调解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不断加强制度改革和创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一、加强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创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一些深层次矛盾凸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特别是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性质复杂、对抗性强、处理难度加大等新特点。如何及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课题。人民调解必须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不断加强制度改革和创新,积极拓展工作领域,努力提高调解水平和效果,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及时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创新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构建“三位一体”社会纠纷排查调处体系的现实需要
  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对资源自由流动,优化配置的要求越来越高。主体流动必然导致打破地域限制,最终实现全社会范围内自由就业,传统意义上的人民调解制度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也因此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调解只有加强改革和创新,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另一方面,人民调解在我国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在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使道德充分发挥其潜移默化作用,促进法治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省委、省政府提出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努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纠纷排查调处体系的目标,客观上要求加强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和创新。
  在这一体系中,人民调解处于基础性地位,是“三位一体”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组织是否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作用发挥得如何,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着“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能否有效运转,关系着“三位一体”调解工作目标能否实现。加强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和创新,正是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解决新问题的迫切需要。只有改革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方面和环节,并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法,才能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有力地推动“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实现我省更快更好发展和构建“和谐河北”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新形势下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创新
  加强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创新,必须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既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又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努力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夯实化解矛盾纠纷的基础。加强充实乡村(社区)基层调解组织,着力发展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加强企事业调解组织,积极在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建立调解组织,积极引导新兴社会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向矛盾纠纷多发行业延伸,不断健全人民调解网络。努力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纠纷,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工作。
  (二)积极拓展人民调解领域,改进调解方式,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探索完善参与城市建设、土地流转、弱势群体保护等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途径、机制。注意研究群众工作的新特点,规范和改进人民调解工作方式、方法。既要注重运用人民群众易于接受的传统方式进行调解,也要注重逐步建立“设施规范、标识规范、程序规范、协议规范”的人民调解制度,努力实现“五有六落实”,即有标识、有固定调解室、有印章、有文书档案、有统一台账;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落实。建立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听证制度,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扩大人民调解的实际效果。加强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工作,准确掌握矛盾纠纷发生、发展、变化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真正做到早预防、早化解。进一步强化司法所和人民调解组织在预防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方面的作用,积极引导群众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积极探索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配合机制,提高人民调解效力和社会公信力。努力推动建立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派出所、土地所、工商所等基层行政机构的联合调解制度,实现在人员构成、知识结构、方式方法上取长补短,提高调解效力。积极探索建立市县乡三级司法局、司法所和法院、法庭指导人民调解联席会制度,法官担任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人民调解员协助或参与法院调解的制度等,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
  (四)健全完善培训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和以德调解水平。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健全完善培训机制,不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增强调解能力和本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实行考试、考核和资格证书制度,聘请法律知识较丰富的律师、退休法官、退休法律工作者担任人民调解员,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知识结构。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员年龄普遍偏大的实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年轻人加入人民调解队伍。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系河北省司法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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