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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农村------邢台县新农村建设掠影
 
作者:张 景

  2005年,对于邢台县东柏山村“三无户”郭兆魁老汉来说,是值得高兴的一年。按照《邢台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从2005年开始,他每月可从乡政府领取县财政发给的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这是该县通过尝试建立农村公共财政,着力解决农民最愁、最盼、最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邢台县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尝试建立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教育和医疗投入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公共财政体系,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2004~2005年,该县将超过亿元的新增财力投放农村,办了一批让全县农民共同受益的实事好事,使广大农民获得了基本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显著增加。两年来,县财政共安排农业专款500万元,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工程和龙头企业扶持;安排拨付乡村道路建设资金4000余万元,用于构建乡村道路“村村通油路”工程;安排拨付“电话村村通”工程补贴40万元,解决偏远乡村的“通讯盲点”难题;安排1000万元,支持文明生态村建设。2005年底已有148个村建成文明生态村,占到全县农村总数的四分之一。
  农村基础教育投入力度和扶持力度明显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投入的增长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财力增长2个百分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确保不低于20%,用于农村中小学改善办公条件和补充公用经费;建立专项基金,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2005年预算共安排教育资金6816万元,扶持普九二次达标和全县教育布局调整;投入3000万元完成了30所完小的新校舍建设,新建118个多媒体教育、电子备课室和远程教育网。
  建立农民培训财政投入长效机制。县财政每年拿出200万元,作为农民培训基金,专项用于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两年间,共举办各类培训班265期,就地转移劳动力10.8万人,向外输出劳动力1.8万人。
  实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制订了《邢台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对全县2500多名农村常住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孤寡老人、社会孤儿、烈属、孤老伤残军人、重残重病人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居民,实行每人每月50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加强了农村医疗卫生建设。县财政每年出资20万元,帮助97个贫困小村“养”医生,有效缓解了农村,特别是丘陵和山区贫困村群众的“就医看病难”问题。据有关部门粗略统计,村卫生所开诊以来,共接诊就医者5500多人,业务收入5万多元。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金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补助年人均标准600元,重点补助双女户和独生子女户。截至2005年底,共有21.12万元计生奖励补助金打入享受奖励补助个人账户。
  推行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将原来村干部工资由村民统筹,变为县财政为“村官”发工资。出台《农村干部规范化管理办法》,对农村干部职数及农村干部待遇问题进行具体规定。县财政筹集109万元,对3348名村干部的补贴实行了规范化管理发放,确保了村干部待遇落到实处,同时也减轻了农民负担。
  确保乡镇公教人员工资发放和政权正常运转。实行了县乡公教人员工资统一标准,足额发放。另外,对山区、丘陵乡镇干部,根据山区工作年限,按60~100元不等标准,发放了进山补助。为确保山区、丘陵困难乡镇正常运转,每年在体制基础上增拨2~4万元办公经费。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县乡收入增量返还比例,由县乡7∶3分享调整为2∶8。对由于关停污染环境企业造成财力减少的困难乡镇,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十一五”期间,该县将继续履行公共财政职能,全力支持新农村建设。今后五年,县财政预计直接投资3~5亿元,重点支持农村“水利基础、电力能源、通讯基础、道路交通、教育文体、医疗卫生、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商贸流通基础、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十项工程,努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作者单位:邢台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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