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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作者: 杨翠芬

  近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司法成本太高,司法程序繁琐是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后不愿走司法诉讼之路的重要原因。即使走上诉讼之路,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重重困难,也让农民工苦不堪言。为充分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在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司法制度也应作相应变革。
  一、正确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简易程序具有简便、迅捷、高效的特点,对于符合条件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快速地为农民工追回被拖欠工资。实践中,审理这类案件有些地方适用简易程序,有些地方适用普通程序,操作不一,所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这类案件还应该从制度规定上进一步明确,以保证司法的统一。
  二、强化被告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农民进城打工,有许多是通过相互介绍、上门找工作,由于劳务市场供求比例严重失调,农民工找工作难,不免出现“饥不择食”的状况。加上多数是文化偏低、纯朴,认为老板不会克扣他们的“血汗钱”,没有与用工企业签订用工合同,造成许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情的发生。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作为原告,农民工在诉讼中应举证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其工资被拖欠的证据。但现实情况是:农民工往往没有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工资被拖欠,这样诉讼起来,农民工势必因证据的缺失而面临败诉的风险。所以,在诉讼中应强化被告方——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即使作为原告的农民工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被拖欠的书面证据,但只要农民工能举出证明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部分证据(如:证人证言),不要求证据链完整,就应当推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被告若要否认事实劳动关系存在,必须举出更强的相反证据。对工资被拖欠的证明,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直接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对拖欠工资的争议也应参照此条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
  三、积极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时,采取相应的财产保金和先予执行措施是保证实现农民工追讨工资的关键。民事诉讼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第97条明确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但先于执行的条件,第9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同样第92条第2款关于财产保全的条件也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尽管法律规定的是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实践中对于申请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的案件,法院基本上都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农民工工作地一般都远离家乡,被拖欠工资又面临经济困境,故很难提供担保。所以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的申请往往被驳回,使得这些规定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对于先予执行或财产保全的担保,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减免。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而致使法院裁判无法执行,法院不能只等当事人申请,应主动干预,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当事人不知道申请或者不申请的情况下,根据案情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正确运用诉讼时效,处理好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先仲裁后诉讼,也就是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前置程序。劳动仲裁的时效是60天,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在实践中,很多农民因为不了解法律有关60日仲裁时效的规定,明知道工资被拖欠,却没有在60日内申请仲裁,超过60日申请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又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在此情形下起诉到法院,结果又如何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可以看出:此时农民工向法院起诉大多数情况下会被驳回诉讼请求。为什么?因为他们之所以超过申请仲裁期限,是因为不知道有关于期限的法律规定,不存在时效中断、时效延长的法定事由。
  对于这种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向农民工出具了欠条的,自其出具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的争议已不再是劳动争议,而是已转化为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是一种民事纠纷,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自欠条表明的还款期满之日或者自收到欠条之日起2年内农民工起诉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判。这样就可以解决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使农民工权益无法真正维护的状况。
  五、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农民工工资真正得到兑现
  同其它民事案件一样,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也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农民工往往是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因此,法院要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执行手段,以保证生效裁判内容的实现。在比较集中的拖欠工程款案件中,应积极督促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并督促收到工程款的单位及时为农民工发放工资,必要时法院可以主动提留相应的工程款以保障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要改变现行农民工资的支付办法,加强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的监控,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六、建立法律援助机制,使农民工及时得到法律援助
  由于种种条件限制,农民工维权困难重重。因此,在维权之路上法律援助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要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调解、诉讼活动,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不仅要对本地居民提供法律援助,也应对发生在本地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广大律师应积极参与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使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真正获得有价值、有意义的免费法律援助,包括免费咨询、免费代写诉讼文书、免费调查取证、免费出庭代理等。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受理时应针对不同情况作出诉讼费的减、缓、免决定,审理过程中积极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尽量使用简易程序,快审快判,并且将农民工的误工费、差旅费等作为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
  总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建立健全各种法律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法律规定,完善司法使用中的各项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只有依靠制度的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才不会屡遭侵犯。
  (作者单位: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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