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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量刑的相称原则
 
作者:刘世青

  相称原则是一项惩治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有原则,它要求“不仅应当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当与少年的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讼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都对保护少年作了规定,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框架和防治保护体系,体现了相称原则,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一)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一是与犯罪情节相称。犯罪情节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情节,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在对未成年罪犯作出量刑反应时,应权衡各种情节,作出相称反应。比如对罪行严重而且法定、酌定从重情节多于从轻、减轻情节者,在从重的基础上,比照成年犯从轻处罚;对罪行一般、情节一般的,则宜减轻处罚。
  二是与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相称。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了杀人、重伤、抢劫等法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罪行严重的,根据从重的精神,比照成年人从轻处罚,罪行较轻的在考虑其他相称因素的基础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不论其犯何罪均应处理的情况下,罪行的严重程度仍然是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三是与犯罪的动机、目的和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社会不良因素相称。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往往与各种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诱惑有关,量刑时应充分注意他们的动机、目的和影响其犯罪的不良因素,作出相称反应。
  四是与被害人的情况和责任相称。有些犯罪如杀人、重伤等,被害人往往也有一定的责任,在对未成年罪犯量刑时,应充分考虑作出相称反应。
  (二)与未成年罪犯的情况和需要相称。一是与未成年人的犯罪年龄相称。一般说,未成年人犯同样的罪,但年龄不同,在量刑时一般年龄大的重于年龄小的。这是因为他们的刑事责任能力不同,一般而言年龄大的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大于年龄小的。特别在相对和完全负刑事责任这两个年龄段中,其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是不同的。
  二是与未成年被告人的品行优劣、悔改表现相称。如果被告人一惯表现很好,只是受某种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偶尔失足,犯罪后认罪态度很好,表示坚决改邪归正,重新做人,并积极为赔偿受害人损失作出努力的,与之相称的反应是:罪行严重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罪行一般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是与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相称。未成年人在良好的生活环境中,只是自己不听教育,甘愿堕落走上犯罪道路,与生活环境不好,如父母离异、无人照管,或在家庭内受歧视、受虐待、被遗弃或学校岐视差生抛向社会,或因天灾人祸生活无着落,为了生存而偶然犯罪的,在处理上与之相称的反应是前者重于后者。
   四是与未成年人的需要相称。未成年人的需要主要是维护他们的未来前途和幸福的需要与犯罪后改造的易难程度等。从总体上说,我国少年司法在对少年犯处理上是以少年的未来幸福和前途为重的,在其一生中最易沾染不良行为的时期,权衡各种相称因素,能不重判的,就不重判,能不关押的就尽量不关押,除非在不得不剥夺其自由的情况下才剥夺其自由。
  (三)与社会的需要相称。我国历来关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一贯以维护未成年人的福祉和未来前途为重。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作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规定。同时,我国宪法和刑法不定期规定了同各种犯罪作斗争,以保卫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这就是在对未成年罪犯量刑上与社会需要的相称反应。
   总之,相称原则在预防和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了独特的司法功能,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与司法中保护与保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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