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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礼炮炸出的人身损害赔偿风波
 
作者:王玉信

旺旺年里难忘忘 除夕之夜酿血案

  2006年1月27日,家住河南省西峡县小龙沟村的刘江(化名)在吃过早饭后,去县城赶集购买年货。当他在县城转到一家日杂品商店门口时,看到人们正在挑选自己喜欢的爆竹,就也忍不住扒开人群挤了进去,挑来选去,最后看中了旺旺大礼炮这个既吉祥又属品种稀有的花炮,购买了两支放在自行车篓中,高高兴兴地回家去了。
  除夕之夜,刘江全家人围座在桌旁兴高采烈,有说有笑地吃着团圆饺子。12点的钟声刚刚敲过,只听家家户户阵阵燃放的爆竹声不绝于耳,此时,刘江也迫不及待地拿出那两支旺旺大礼炮,一口气跑到二楼楼顶开始点燃。只见星光闪过,一声爆炸,刘江“啊”的一声被火药炸倒在二楼楼顶上。此时,家人看到满脸是血,一只眼球被远远炸落在外的刘江,乱作一团。
  刘江面部炸伤,眼球炸残,在花去上万元,而无钱继续再治疗的情况下,经明人指点,到县城找到那家日杂商店经销处,要求赔偿。但该商店老板告诉刘:我处经销旺旺礼花炮厂生产的大礼炮是有合法手续的,大礼炮个别的质量缺陷与你伤害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我商店不能赔偿你的一切损失。再说,这大礼炮又不是我商店生产的,质量不合格与我商店销售何干?我们是看人家有厂家质量合格证才进的,要告你就去告他们好了。刘江看人家说得头头是道,只好又去找到旺旺礼花炮厂让其赔偿。谁知这家生产厂家却说:“我厂生产的礼炮是你县日杂商店经销的,再说,我厂生产的产品质量都是通过省级质量检查部门抽查检验的合格产品,你受害是因你在燃放礼炮时不当造成的,不是我厂产品所致,我厂怎么能赔偿你的损失呢?”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无错的情况下,受害者刘江一家可犯了难。有人出来指点:“小刘,你难道就这样咽下这口气吗?何不到法院试试,到公堂上讨个说法。”一句话提醒了小刘,受害者刘江一纸诉状将旺旺礼花炮厂和该县某日杂商店一并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6年2月21日对该案人身损害赔偿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旺旺礼炮厂生产的大礼炮由被告某日杂部经销,2006年1月27日原告刘江在该县某日杂部商店烟花爆竹定点销售处购买旺旺礼炮2只,于正月大年三十晚零点左右在自家二楼顶点燃礼炮引线,尚未及躲避,礼炮爆炸,将原告左眼及头面部炸伤,眼球脱出,先后在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一万余元,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左眼部外伤致眼球缺失,构成重伤。左眼球摘除手术后构成伤残五级。同时把旺旺大礼炮送到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结果为:引火线燃烧时间分别是2.4秒及1.2秒,药物成份含氯酸盐,每炮内7管,单管装药量范围47~55克,与国家规定的GB10631-89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引火线应在3~6秒内引燃主体,禁止使用氯酸盐,单个地面礼花类装药量不得超过25克)相比,上述检验项目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被告旺旺礼花炮厂生产的大礼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致使原告刘江在燃放礼炮时身体受到伤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某日杂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与质量标准的大礼炮,与该厂共同侵害了原告刘江的身体,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刘江要求被告旺旺礼花炮厂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抚慰费,要求被告某日杂商店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其过高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致伤害不是自己生产销售礼炮的质量所致,是自己燃放礼炮不当造成,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的理由与本案事实不符,而且也提供不出原告燃放礼炮不当的证据,故对二被告辩称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旺旺礼花炮厂赔偿原告刘江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8万元,被告某日杂商店负连带责任。  

法律专家的忠告:烟花爆竹出现问题民事赔偿如何赔偿

  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索赔,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如果是因为烟花爆竹本身存在质量缺陷造成燃放者的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既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负有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索赔。销售者承担了赔偿义务的,可以向生产者追偿。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企业除了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国家主管部门还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如果是燃放人燃放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燃放者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的,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三、如果是燃放者燃放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给他人造成伤害,那么,应当由燃放者和负有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四、如果是数人同时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无法判断是谁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实施危险行为的当事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五、如果实施侵害人是未成年人的,由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从而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消协如是说 选购爆竹重质量

  如何减少烟花爆竹伤人事件的发生,消协工作人员说,未成年人燃放鞭炮,家长应做好监护工作,教育孩子注意自我防范,大人应尽到责任。如果发现意外伤害,要及时抢救伤者,并保存好证据,要分清是鞭炮的质量问题还是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
  为此,消协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鞭炮时要注意查看产品的名称、厂名、厂址、合格证,特殊产品的警示说明等,还要查看经营者是否有公安部门颁发的《鞭炮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同时,经营者在经营烟花爆竹前,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经营过程中,要把好进货关,到正规的渠道进货,保证货真价实,经营者有义务、有责任教育少年儿童,不应该将有危险的鞭炮出售给儿童,不要把过期的鞭炮和别人处理的鞭炮拿来销售。生产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按照生产标准、质量标准进行生产,把好质量关,从源头上堵住安全隐患。
  如果生产者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没有厂名、厂址的产品,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一般在厂家和经营者。如果是国家允许生产,经营资格合格,由于消费者操作不当发生问题,责任一般来说,在消费者本身。在此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即使生产者有生产许可证、厂名、厂址,如果厂家没有标注使用说明,特殊鞭炮没有警示标志的,生产厂家也应负一定责任。作为经销者不应该将鞭炮卖给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出现意外,经营者也应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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