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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全国的安徽疫苗事件尘埃落定
 
作者:柏立习

  由温家宝总理批示、卫生部部长高强亲自督办、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安徽省“泗县疫苗事件”,于2005年底,经泗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公开审理,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判处被告周士明、侯华锋、周士凯两年、两年及1年零6个月的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三被告人不服,上诉到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宿州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历时半年之久的安徽泗县疫苗事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疫苗事件 震惊全国

  2005年6月16日,安徽省泗县大庄镇卫生防疫保健所,为了捞取利益,在没有经过当地县卫生、教育主管部门和大庄镇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就私自与学校取得联系,组织数名乡村医生,组成8个接种甲肝疫苗小组,对该镇17个行政村落、19所中小学校的学生接种甲肝疫苗,总共接种2480多人。17日上午8时30分至10时30分,在水刘小学接种疫苗时,有个别学生出现头晕、胸闷等不良现象,之后,一些学生仍未见好转,后来送到县第三人民医院救治。接着过敏反应的儿童陆续增多,并分别出现头晕、胸闷、恶心、乏力、肢体麻木等症状,先后共有310多名学生被送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第三人民医院等4所医院接受治疗。其中水刘村小学一名叫李威的6岁女学生出现腹泻、抽搐、高热等症状,虽经全力抢救,但仍于6月23日下午14时死亡,其直接死因为急性呼吸衰竭。
   事发后的6月28日,受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委派,卫生部部长高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率有关人员和专家一行17人,专程赶到安徽省泗县调查处理此事。6月底,当地司法机关以玩忽职守罪,对学生实施接种的大庄镇医院院长兼防保所第一所长周士明、防保所所长侯华锋、负责采购疫苗的防疫员周士凯予以刑事拘留。

  “问题疫苗”如何流入

  在这起惊动国务院总理的“泗县疫苗事件”中,人们不禁要问,这些“问题疫苗”是怎样流入泗县的呢?是谁导演的?违反了哪些操作规程?
  笔者通过多方了解调查到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局介绍,2005年6月15日,泗县大庄镇防保所的周士凯,以去县卫生局参加执业医生考试的名义,利用医院救护车,当天赶到安徽省滁州市一个名叫张鹏的个体户那里去拉疫苗。到达滁州后,从华安公司的冷库中提出3000多支甲肝疫苗,然后放到装有空调和冰块的救护车上,把这些疫苗拉回大庄镇防保所,之后又将其放到冰柜里。该疫苗的生产单位均为浙江省普康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而个体户张鹏却给周士凯开具了阜阳某公司的假发票。
  据调查,学生注射的甲肝疫苗市场价每支在5元左右,而大庄镇防保所却按每支25元的价格向学生收取费用。镇防保所还给校方每支提成1元,同时参与注射的乡村医生每人还获得一笔不少的报酬。
  那么,浙江普康公司又是怎样说的呢?据该公司有关工作人员介绍:2005年6月初的一天,张鹏打电话给“普康公司”,说本省泗县卫生院准备订购甲肝疫苗1万支,之后又打电话要求公司暂发货3000支,并要求公司直接把货发给他。于是,6月13日,“普康公司”通过铁路将3000支甲肝疫苗(批号为20050305)发给身在安徽省滁州的张鹏。
  那么,张鹏何许人也?他与浙江“普康公司”到底是什么关系?“普康公司”销售部副经理在接受媒介采访时说,张鹏曾在上海一家同类公司做过业务员,到“普康公司”后,张的业务范围是负责皖北地区市场宣传推广甲肝疫苗工作。
  泗县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去年江苏省宿迁市曾经发生过一起“假疫苗”风波,而那次事件中的疫苗供应者,与这次泗县大庄镇发生的“夺命疫苗”事件中的供应者均为张鹏。据调查,2003年底到2004年5月,不具备疫苗经营资格的张鹏使用假发票,向宿迁市妇幼保健所非法出售6000余支疫苗,获利达30多万元。事后,有关部门只是没收了非法疫苗和当地妇幼保健所的非法所得,但对张鹏没有任何处罚。时隔不足一年,他又故伎重演,向大庄镇防保所出售了3000支疫苗。之后不久,“夺命疫苗”事件发生。
  据知情人士告之,泗县“甲肝疫苗事件”发生后,作贼心虚的张鹏曾多次打电话给“普康公司”通报事件的进展情况。后来,张鹏突然从人间“蒸发”了,直到2005年7月4日才被警方抓获归案。

  庭审辩护 互相指责

  社会各界关注已久的“泗县甲肝疫苗”事件终于开庭审理了。
  在泗县法院的法庭审理中,大庄镇防保所所长侯华峰辩称自己事先两次向该镇医院院长兼防保所第一所长周士明口头汇报,并得到其同意后才决定外购疫苗为全镇中小学生进行接种。在法庭上,周士明言称,侯华锋并没有专门汇报出去外购疫苗集体接种的事,只是说“按站里的规定办”,但具体是什么规定自己并不清楚,也没有去过问此事。大庄镇防保所负责采购疫苗的防疫员周士凯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只是按领导人的安排去办事,自己不是事件的组织者,也不是肇事人。
  法庭上,侯华锋、周士明、周士凯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均作了无罪辩护。三被告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违规群体接种疫苗与起诉书指控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12545.80元,并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后果间不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而不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查明,三被告人周士凯、周士明、侯华锋是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者,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此案符合渎职犯罪的主体构成要件。造成本案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直接原因是三被告人逾越职权,擅自决定群体接种甲肝疫苗。三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庭不予支持和采信。

  玩忽职守 依法追责

  法庭审理认为:国家专家组已将此事件定性为一起违规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引起的群体性心理心因性反应,证明了侯华锋、周士明、周士凯等三被告人的危害所为与其造成的危害后果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人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公务人员,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超越职权范围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华锋、周士明、周士凯的犯罪事实成立。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依照法律、法规,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滥用职权罪分别对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侯华锋两年、周士明两年、周士凯1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宿州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审理三被告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疫苗事件 教训沉痛

  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长达半年之久,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的安徽泗县疫苗事件,终于以法院的终审判决落下帷幕。纵观此案,其教训是深刻而又沉痛的。
  首先是严重违规操作。此次事件被国家卫生部专家组最终确定为:是由基层的防疫部门违规操作,擅自违法开展群体性集体疫苗接种导致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也叫“群体性癔症”。说其违规,绝不为过。2005年6月1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国务院第434号令《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开始实施。该《条例》中明确规定,如在一个地区局部因为预防疾病的需要,进行群体性疫苗接种,需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报省卫生厅备案;如在全省范围内,因预防疾病的需要,进行群体性接种疫苗,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进行群体性接种。
  而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所在大庄镇卫生防疫保健所,在2005年6月16日到17日,事前没有经过县卫生、教育主管部门和大庄镇政府同意,擅自与学校联系,组织数名不具备接种疫苗资质的乡村医生,对该镇19所学校的2444名学生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在接种过程中,三被告人也未按规定对发放疫苗的批次、数量等进行登记。三被告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条例》中的规定,属于私自违法违规操作。
  除了未经批准之外,三被告人另一个明显违规行为是:疫苗在运输过程中的违规。业内人士均知,运输疫苗要始终保持零下20摄氏度的全程冷冻,并且只能由厂家与省级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对接,再由省里一级一级下拨到基层负责接种的单位。而本案中的被告人之一周士凯购进该批疫苗之后,为降低成本,竟采用简单的冰块降温就草草了事,而不是采用专用的冷藏车,此举属严重的违规操作。
  令人痛心的是,新《条例》颁布实施不久就发生了安徽省泗县疫苗事件。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部专家委员孙东东说:这一事件提醒我们,不能以为法规颁布了什么事情就能解决。在利益驱动下,如果没有必要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也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第二,接种环节上的漏洞也是明显的。首先是接种员,必须是经过县级防疫部门培训的有资格的专业人士,但泗县事件发生后,一些记者调查的结果却是,许多基层的接种员要么根本没有资格证书,要么证书已经作废,从中反映出县、乡(镇)级防疫部门管理的松驰。卫生部专家组一位人士说,由一知半解的外行人员来接种疫苗,早晚要出事。
  第三,靠接种疫苗从中牟利要不得。据了解,一支甲肝疫苗的市场价格不过6元左右,而大庄镇防保所却按每支25元向学生收取费用,这离谱的价格,高出市价3倍多。镇防保所还给校方每支疫苗提成1元钱的奖励。仅以一支疫苗获利16元计算,近2500名中小学生接种疫苗就是40万元的巨额利润。如此高的暴利,足以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
  大庄镇防保所为什么要从个体药贩张鹏手里购买疫苗,而不到泗县卫生防疫站购买呢?因为个体户张鹏卖的疫苗便宜。从县卫生防疫站进货每支要11元,而从张鹏处要便宜多了,这个差价就是防保所所得。
  第四,规范和打击非法疫苗市场已迫在眉睫。这次泗县疫苗事件还暴露出了规范疫苗市场问题。据权威部门告之,当前的疫苗市场潜力非常巨大,总销售额在20亿到30亿元,年增长率达到15%。疫苗大多属于活性生物制品,需要在冷藏状态下运输和流通,必须按照生产厂家——省级——地市——区县——乡村的“冷链”系统逐级供应,这在客观上造成市场中间环节的增多,只要经营者绕开“冷链”,就可以获得巨额利润。于是,众多批发商在利益的驱动下,绕开“冷链”,从疫苗生产商中购得后,直接卖给医院、诊所以及基层卫生防疫站,从中赚取可观的利润——本案中的张鹏就是其中之一。
  透过此次事件,政府监管不力也充分表现出来。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对疫苗市场实施严格的管理,相关监管部门要制定刚性规程,以约束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销售行为,对违规者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以杜绝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忽视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事情的发生。
  (未经作者同意,任何报刊不得转载、转摘、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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