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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监督中的三强三弱
 
作者:孙海荣

  地方财政年初预算是资金分配和支出使用的依据,目前一般预算资金安排基本上是“基数加增长”的方式,这种模式对资金的基数部分缺少必要性的分析和论证,缺少随时间、实际等因素进行调整的机制,也缺少科学性和法制性,导致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下降,甚至造成浪费和产生腐败。纵观现行的财政预算存在三强三弱的现象。
  一是行政权威之强与法律监督之弱。目前财政预算制度作为公共财政运行的制度框架,是一个政治程序、法律程序。其预算的制定和审议是一个立法过程,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但现实是,财政预算具有很强的人治色彩。权力行为,也常有意逃离法律监督的视野,造成不可监督性。现行的预算法本身也有漏洞,如地方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可以编列特殊预算,而且特殊预算资金的数额巨大,资金的使用也缺乏有力的监督。某些单位和个人拼命争取特殊机动预算,为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提供资金支持。还有年初的财政预算只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数值(基数加增减)进行列算,缺乏对其进行严密的调研和科学的分析,这些本身就是明显的强权和人治的表现,法律对此的监督是无能为力的。人代会和人大机关虽对预算的编制进行审议,在把好预算的入口关,防止预算的不合理性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人大机构的审议把关却一直是个薄弱环节。一方面政府的财政预算缺乏精细,另一方面缺乏专业性的代表人选,审议时只能走马观花,就事论事,无法充分行使监督的职权,这也充分显示了法律监督之弱。
  二是内部运行惯性之强与外部监督之弱。预算从编制、执行、决算到审计应是公开透明的阳光预算、阳光财政。但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信息公开法和预算资金分配使用公开法,故此很难向社会公众公布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也无法将监督权赋予公众,并且通过新闻媒体及时跟踪监督,防止预算执行单位暗箱操作,挪用或者窃取预算资金。相反,行政权力运行的惯性尤其是不公开操作成了习惯性动作,不仅使预算资金分配和使用缺乏透明化,为权力滥用提供了便利,也逃离了监督。对预算的监督,除了人大监督之外,其外部监督还应包括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监督,而这些外部监督只要相关机关不出问题,监督机构就图相安无事,从而使外部监督成了空城计。可见外部的监督也是软弱无力的。
  三是事后监督之强与事前、事中监督之弱。对预算的监督,应在预算编制时、预算执行中和预算执行结束后全程进行跟踪监督,这样才能使预算编制合理,预算落实到位。按照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应该对预算进行监督,审计机关的审计属于国家审计,但由于内部监督的特定身份,使监督的力度也大打折扣。审计监督说到底也是一种事后监督,平时有的审计也只是走马观花式地进行一下,在问题披露后才认真查找问题、发现问题,但追究责任人的事情则由其他的职能部门负责。实际上只有在发生了问题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法院检察院才介入。这就是事后监督的强势所在。但平时在预算资金的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后实际上就没有有效的监督,所以,期待对预算进行外部有力的监督和审计机关担负预算监督的职责,似乎是缘木求鱼。
  以上预算中三强三弱的出现,有政策法规方面的问题,也有习惯性的做法,也有机制制度上等多方面的原因。要加强对预算的监督,首先要加强法制化建设,只有用法制进行监督财政预算,监督才能坚强有力,才能保证支出预算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和顺利执行。要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立法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各单位内部不同层次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其次对预算的编制、批准、执行、审计要实行全程跟踪,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再次要建立快速的信息反馈制度。要保证预算编制、执行中的信息反馈快捷、反应灵敏。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执行单位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和详细的文字说明,财政部门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要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第四要建立严格的问责制度,对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要责任到人,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从而体现预算的严肃性和法定性。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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