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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打律师:提示人大监督
 
作者:张名祯 张建国

  3月28日,北京律师王令受11名天津当事人委托,与当事人一起前往天律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在与该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交涉时,双方就法院是否应予以立案产生分歧。当王令律师问王学林庭长能不能代表法院时,王庭长语出惊人:“我就是法院,法院就是我,我说不立案,就是不立案。”当王令律师向当事人表示要让当事人在其向上级法院反映此事时为今天发生的事情作证时,王学林庭长的反应更是令人瞠目。只见他对王令律师一打(拳击)、二揪(领子)、三掐(脖子),在正义天平的属地,捍卫法律的场所,上演了一出全武行。事发后,南开区法院矢口否认法官打人之说,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4月22日成立了调查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也专门就此作出批示,要求实事求是地处理(据《华夏时报》)。此事一经媒体报道,舆论顿时一片哗然。
  当人们纷纷对该法官的低劣行径予以谴责,为法治竟然遭到如此践踏而感到悲哀的同时,笔者却认为,若媒体报道属实,天津市南开区人大常委会将对这一事件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十一款、《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人大常委会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监督是其根本职能。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应当是权力给予和监督的有机统一,是包括任前调查、公示、法律考试,任中审议表决、颁发任命书、对外公告,任后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述职评议等在内的复杂工作流程,而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手续。只有这样,人大常委会的任命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人民的意愿,保障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试想,打人的这名庭长言语之嚣张、行为之粗野,岂不令人气愤?假如当初参与任前考察的人大常委会领导、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都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把任命关口,律师被打的事件又怎会发生?由此可见,问题法官的产生,不仅与人大常委会有着必然的关系,而且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乏力。
  然而,更值得我们注意和反思的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乏力的现象不是仅仅存在于个别工作环节,也不是仅仅存在于个别地方,而是当前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那么,是什么造成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乏力呢?笔者认为,原因主要出自三方面:
  第一,地方人大工作者的消极心态。个人心态虽然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但它同时也是客观现实的形成。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是许多领导干部政治生涯的“最后一站”,他们原来那种“敢闯敢干、开拓创新”的工作劲头也随着到了人大后,逐步被“船到码头车到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到人大就是休息”的“二线”思想所代替;地方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比起党委、政府机关来,被提拔重用者很少,有人形象地把地方人大机关比喻为“铁打的营盘铁打的兵”,工作主动性普遍不高;地方人大的代表、委员基本上都属于兼职,自身的生产、生活、工作与其监督的部门、单位之间往往存在着或多或少甚至是直接的联系,在审议报告、会议发言、撰写建议、参加活动时难免会顾虑重重,履职信心大打折扣,并由此衍生出联系选民不积极、不注重业务素质提高等一系列问题。
  第二,法制保障的落后。法律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十五项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十四项职权。人们通常将这些职权划分为四大类,即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和监督权,其中又将监督权划分为人事监督权、工作监督权和法律监督权。这些职权涵盖了社会政治经济的方方面面,彰显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但对如何使代表的这些职权得到有效行使,法律的规定却明显滞后。一是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日常工作程序缺少规定;二是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追究“一府两院”的失职行为缺少规定;三是对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时应承担的责任缺少规定。这种法制保障的落后,不仅制约了地方人大常委会职能作用的发挥,还经常使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陷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遭到被监督对象的抵触和质疑,从而进一步影响到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三,社会公众人大意识的淡薄。另据报道,王令律师被殴打后,多方寻求公正的解决,竟然找不到为自己伸张正义的渠道。一名熟知法律的律师尚且不知人大常委会是这名打人庭长的任命和监督者,地方人大常委会在一般民众心中的地位更是可想而知。现今,大部分群众对人大的了解仍是仅仅停留在每年一度的人代会上,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性质、地位、作用、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乃至闭会期间的活动则不甚了了。有的人认为人大什么都管,但什么也管不好,有事还是找信访部门和政府解决好。有的人甚至认为人大其实就是一个“不管权、不管人、不管钱”的“三不管地带”。这对于由人民委托代表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职权的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可谓任重而道远,说明我们的宣传缺力,重视不够,今后要把宣传法律与宣传人大地位、作用同样对待。
  以上三方面原因并非相互孤立,而是相互影响、互成因果。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建议:一、各级党委改变“岁数大,到人大”的用人机制,把人大机关作为培养人才、锻炼人才、提拔人才的干部储备基地;地方人大常委会委员逐渐实现专职化,以便于他们在没有外界干扰的情况下,集中精力,大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严把代表选举关,加大代表培训力度,活跃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激发代表的履职积极性。二、强化监督工作,逐步使其具体化、规范化、法制化,促进和保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三、面向全社会开展形式多样的人大制度宣传,探索邀请公民旁听人代会和常委会等方式。
  只要有党的正确领导,随着人民民主法制观念的日益提高,类似法官打律师的一幕终会消失,永不发生。
 (作者单位:河北省南宫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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