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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权威与法治建设
 
作者:杜青茶 赵红星 苏俊霞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法治所面临的困境似乎更为险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根治。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呢?法治理论与法治实践的答案是:法律权威的缺失。法律权威的缺失不仅是我国法治化面临的最大障碍,同时,法律权威的树立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点。本文拟从法理与实证两个方面就法律权威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展开论述,以求大方指正。

  一、法律权威作为法治建设基础的法理分析

  法治,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目标之一。在西方,法治的概念最早由古希腊的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所揭示。他在论及人治和法治哪一个更可取的问题时,精辟地论述道:“看起来,给法律赋予权威就是仅仅给上帝和理性赋予权威;而给人赋予权威就等于引进一个野兽,因为欲望是某种具有兽性的东西,即使是最优秀的人物,一旦大权在握总是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蚀。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的结论:法律是摒绝了激情的理性,所以它比任何个人更可取。”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可以看出,西方法治从源头起就直接提出了法治和人治的尖锐对立。其中蕴涵的核心价值是:高扬法的神圣性、至上性、权威性,强调实行法治的标志是服从法律。而十九世纪英国法学家戴雪则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法治概念。他指出,“法治”应该有三层含义:首先,法治意味着,与专横权力的影响相对,人人皆受法律统治而不受任性统治。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人人皆须平等地服从普通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无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再次,个人权利乃是法律之来源而非法律之结果,亦即,对个人自由与尊严的承认与保护应当在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成为法律的内核和品质。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近代西方法治是专制的对立物,是与资产阶级民主相结合的。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应当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不允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专横的权力。在西方各国,大约经过两千余年的发展,法治才从思想家的理想转变成一种切实的国家形态。
  综观西方法治的演化史,我们可以从上述分析中,归纳出法治社会的基本标志或原则:1、法律须建立在民主基础上。2、必须确立法律至上。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和自由,实现正义。5、政府权力受到制约。而五项原则中确立法律至上最为重要。“法律至上”就是要使法律成为一国具有最高效力的治国手段,在法律之上再不存在权威者。而这正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标志。因为“人治”社会中也有“法”,但是“法”并不是调整该国社会关系的最高规范,在法之上还有特权,社会的最高权威者是作为君主的人,而不是作为规范的法,法律在最高统治者面前并无权威可言。由此可见,是给特权的人以权威还是给法律以权威,是判断某国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其次,法律至上是法治的首要条件,并构成其他几项原则的基础。离开法律至上,其他原则将难以成立。不确立法律至上,即使完全建立在民主基础上,也仅是“纸上的法律”,自由与人权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权力受制约的原则均无法实现。因此,法治社会就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其根本点是法律高于一切,它要求确认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和国家管理中的权威性,把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最基本方式。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其他社会规范在法律的统帅下发挥作用。显而易见,法律权威是法治的根本要求。法律权威的树立是实施法治的基本要素,法只有树立起极大的权威,才会为社会成员所尊重、信赖和崇尚,并体现于他们的行为之中,从而实现由“应然”法治到“实然”法治的跨越。

  二、法律权威作为法治建设基础的实证分析

  在我国古代,虽然也有人曾主张过“法治”,但是这种“法治”思想不具有法治的真正内涵。那时的法治从根本上仍然是“少数人之治”的人治,是以“尊君”为前提,治国的主体都是君主而非民众,都可以归结为君主之治。国家的治理主要依靠君主个人意志和个人权威,法是专制的法,当法律与掌权者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总是统治者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因而也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法治。
  新中国的成立无疑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带来了生机与希望。在建国之初,就制定了起领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在此基础上又相继制定了《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等,使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有了良好的开端。之后,随着国内外政治形势的变化,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与文化制度得以确立,1954年9月20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实施,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时期的到来,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共和国初期的法治建设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令人遗憾的是,这种良好的局面并没有持续很久,中国的法治建设又一次走入坎坷的境地,这种坎坷就是从1957年整风运动开始的。
  1957年中共中央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主题、以反对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和主观主义为内容的整党整风运动。在整党整风运动中,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鼓励群众向党提出批评建议。这种做法无疑是对民主法制建设的有力推进。但极少数右派分子乘此机会诬蔑国内形势“一团糟”,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攻击党的领导是“党天下”,鼓吹实行多党轮流执政,妄图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并要求改人民代表大会制为两院制等。为了巩固新生的社会主义制度,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中共中央决定发动一场政治战线和思想战线上的彻底的社会主义革命,针对“右派”进行攻击。应该说这一斗争的出发点与性质是正确的,开展“反右派”运动也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由于错误估计了形势,夸大了反党反社会主义势力的能量和范围,在维护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的同时,忽略了民主与法制的宪法原则,结果导致了“反右派”斗争的严重扩大化。到了196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这种漠视法治、侵犯人权的现象不但没有得以及时纠正,反而愈演愈烈,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走入历史的低谷,人权遭到极大破坏。在这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之所以受到致命性破坏,归根到底,就是缺失法律权威。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才真正走向正规,法治化进程有序而稳步地深化。为了适应新形势的发展,1978年我国全面修订了宪法之后,恢复了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政权组织形式,各种法律的制定也被提到工作日程上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好转,1982年全国人大又一次对宪法作了全面修改,彻底清除了不适合法治原则的一些规定,确立了社会主义的法制原则,并把政党也要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明确地写入宪法,从此揭开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新篇章。此后,我国的法制建设步入快车道。1997年在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共产党郑重地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正式文件中,并把“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1999年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载入宪法,2004年将“国家保障人权”的规定也写入宪法,至此,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发生了质的飞跃。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法制建设之所以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与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崇尚法律、尊重法律权威是分不开的。早在1978年邓小平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实践证明,这些论断是科学的,是经得住历史验证的。正是由于我们切实贯彻了这些理论,我们才取得了骄人的成绩,正是我们将权威赋予了法律而不是个人和某一团体,我们才取得今天令世界所瞩目的成就。什么时候我们奉行了法律至上的原则,给法律以至上的权威,我们的建设就会顺利进展;什么时候我们无视法律的存在,将权威给予个人或某一团体,我们的事业就受到挫折。通过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路径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治建设的过程就是法律权威树立的过程,缺乏法律权威的社会是不会实现法治的。
  理论和实践都告诉我们,要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首先树立法律的权威,法律权威就是法治建设的基础。这一论断对我国尤为重要。尽管近几年来,我国的法治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法治化程度有了巨大的提高,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中国目前的法治状况仍不容乐观,法律的权威仍被不少人漠视乃至嘲弄。这一状况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羁绊。中国法治建设的困境在于没有树立法律的权威,出路也在于必须确立法律的权威。法律权威是法治的首要内容和基本标志,我国的法治建设要以树立法律权威为基础,通过解决树立法律权威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地实现法治。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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