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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中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法律思考
 
作者:齐荣光 王晓云

  我国于2002年6月制定颁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2005年,我国GDP的56%、社会销售额的59%、税收的46%、出口额的62%和就业的75%均是由中小企业创造或提供的。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
  相对来讲,中国中小企业获得信贷支持很少。据统计,我国300万户私营企业获得银行信贷支持的仅占10%左右。2005年全国乡镇、个体私营、“三资”企业的短期贷款占银行全部短期贷款的比重仅为14.4%。另外,中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窄。由于证券市场门槛高、创业投资体制不健全、公司债权发行的准入障碍,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公开筹集资金。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8月的调查显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即直接融资仅占1.3%。不仅如此,中国中小企业自有资金也很缺乏。我国非公有制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内部融资,从而极大地制约了企业的快速发展和做强做大。据国际金融公司研究资料,业主资本和内部留存收益分别占我国私营企业资金来源的30%利26%,公司债券和外部股权融资不足1%。
  彻底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必须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和投融资体系以及实现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和投融资体系的有机融合。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需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立法和金融的立法,调整融资关系。
  首先,加强信用立法,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向守信中小企业放贷。在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企业信用制度不完善是导致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这不仅损害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形象,而且还造成良莠不分,影响了守信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应当尽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信采集制度、资信评定制度,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资产评估制度,大幅度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同时,企业应建立适用于自身的信用风险内控制度和客户风险控制制度,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等级,消除金融机构在放贷方面的风险忧虑。
  其次,激活民间借贷,扩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领域。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止到2003年2月末,我国居民本外币储蓄存款余额己突破10万亿元大关。如此庞大的民间资本却没有形成相应的民间资本市场,其原因在于投资政策的障碍、税收政策的限制以及公民和企业自身素质的制约。国家应通过立法来修订和完善有关市场准入和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为民间资本进入资本市场提供法律依据,为民间投资的运作打开方便之门,为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开辟道路。
  再次,加快制定《中小金融业法》,充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的融资作用。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城乡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各种地方信托公司等金融组织。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在发展背景、市场地位、经营目标及经营方式方面相近而具有很强的亲合力。应当允许非国有的金融资本进入中小金融机构体系,促进市场竞争,并最终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的密切的合作关系。
  最后,修订《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为中小企业的债券融资开辟通道。在西方国家,债券与股票作为直接融资的两个重要手段一直是并驾齐驱的。应通过修订现行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使企业债券发行由指标分配制向注册制、核准制过渡,改变企业债券发行量和利率水平完全由政府决定的状况,发行主体、发行基数应多元化,允许各类中小企业作为发行主体,增加企业债券品种,以使投资者能有更多的认券选择,并通过相应措施完善企业债券市场。
  另外,我国的中小企业相关融资立法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确保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基本原则,贯穿保护和扶持弱者的立法思想。反垄断和保护、扶持应成为中小企业立法的两大支柱。第二,非歧视待遇的立法原则。对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公有经济与非公有经济,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应当平等对待,不得歧视。非歧视待遇应当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第三,重点鼓励和扶持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积极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使他们向“专、精、特、新”的方向发展,提高生产社会化水平。在发展大企业大集团技术创新的同时,采取更加有效的融资措施,鼓励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分工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成长创造必要的条件。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道学院人文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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