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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罢免”,离人大履权还有多远
 
作者:贺大新

  据媒体报道:2006年2月9日,在湖北省当阳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当阳市人民法院雷某的院长职务被罢免,这是该市建立人大常委会25年来,人代会上首次依法行使罢免权。在大会上,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提出了关于罢免该市法院雷某的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并作了罢免的说明。雷某在任职期内工作严重失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民众反映强烈。此前,他的党内职务及当阳市五届人大代表的职务已被撤销。人代会上行使罢免权,这在全省乃至全国并不多见(见《三峡日报》2006年2月25日一版)。
  读罢这条消息,笔者兴奋不已。兴奋的是,人大终于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罢免权了,只可惜这种职权的行使太罕见了。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及法律赋予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多项职权,如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等,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使决策更加科学,使监督更加到位,使选民更加民主,使公仆更加勤政廉洁。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少数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对宪法及法律赋予的职权不敢使用,如从1981年县级设置人大常委会20多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极少或者从来没有运用过质询权、撤销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成立特定问题调查、行使罢免权、撤职权等,迄今为止,全国人大也没有立过质询案(见2006年2月27日《检察日报》)。人大职权闲置的原因,主要是认识不到位。认为使用“刚性”权力,影响与党委、政府之间的关系,今后不好开展工作,遇人遇事不必较真。其次是缺乏制度约束。人大及其常委会让职权闲置,该问责的不问责,甚至严重失误,也没有人去追究责任,是因为没有建立人大问责制。
  怎样使人大职权不闲置呢?笔者建言有四。一是提高认识,增强人大履权的紧迫感。人大职权闲置,是不作为的表现。党的十六大提出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之一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认真行使宪法及法律赋予的人大职权,在其位,用好权,依法办事,做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的权力机关,才能无愧于时代的要求。二是建立人大问责制,不履权,不负责,也要追究其责任。近几年来,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党委、政府、法院、检察院已开始执行“官员问责”制度,如中共中央先后制定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中央政府和许多地方政府作出了官员重大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法院、检察院制定了错案追究制度。这些规定和制度,符合公共行为权责一致、权责对等的原则,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为处于明确的“责任状态”,相比之下,国家权力机关权责观念不明确,问责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则相当普遍,应当予以切实的改进。三是党委要为人大行使职权营造良好的履权环境。要尊重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该支持的就坚决支持,尊重民意,不搞“我说了算”。四是舆论要支持。媒体对人大行使职权,要及时、公正、客观地给予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作者单位:湖北省当阳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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