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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作者:李小强  孔 丽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逐步施行,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宗教方面的法制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宗教事务由原来的主要靠政策指导,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充分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保持宗教领域健康稳定的局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宗教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宗教不仅是一种意识形态、一种社会现象,而且是一种包含了宗教的观念与思想、感情与体验、行为与活动、组织与制度,具有社会组织(宗教团体)、社会设施(寺观教堂)和社会活动(信教群众参与的宗教活动等)的社会实体。而宗教事务既是一项与意识形态密切相关和涉及大量群众的特殊的社会事务,又是一项十分重要和比较复杂的社会事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敏感、特殊的组成部分。因为宗教工作是群众工作,是争取人心的工作,宗教事务管理需要处理涉及面更大的群众问题,涉及层次更深的精神领域和信仰层面的问题,所以说“宗教无小事”。
  依法管理好宗教事务,努力保持宗教领域稳定与和睦,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宗教活动,是促进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应把一切宗教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使宗教活动规范化、正常化,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要积极宣传新时期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的宗教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到宗教团体负责人、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中去,使这一特殊群体全面了解、掌握和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法令,把爱国爱教的口号真正落到实处,维护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积极参与协调社会关系,增进民族和宗教的团结和谐。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多方面共同参与,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心、支持与指导,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社会各界和宗教界人士的积极配合等。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处理好民族与宗教之间的关系、宗教内部的团结关系、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及时妥善地化解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增进社会和谐。
  三、在条件具备的地区,要借助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的平台,发展经济和文化事业、公益事业等。在党的宗教政策引导下,通过依法开展宗教活动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这方面有很多成功的例子,如浙江普陀山、山西五台山、北京雍和宫、承德普宁寺等,使单一的宗教活动成为旅游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要积极创造条件,发挥各个宗教团体的积极性,引导信教群众开展公益事业、慈善事业,捐资助教,救助贫困;鼓励信教群众安心工作,合法经营,勤劳致富奔小康,不断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共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四、需要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要深入研究、充分发掘和弘扬宗教中蕴藏着的丰富的道德文化,充分吸收其积极向上、崇尚和谐的因素,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我国不仅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还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各民族信教人数有1亿多人,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历史活动的深入,1亿多信教群众将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要做好上述几方面的工作,关键在于建设一支素质较高、坚持原则、顾全大局、认真执法、作风正派、善于运用政策和法规来协调关系、排解矛盾、正确引导信教群众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从而使党的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得以全面贯彻落实,使宗教界的合法需求能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确保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早日实现。
  构建和谐社会要解决好宗教的两个重点问题
  一、《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与化解矛盾
  目前我国正处在改革攻坚阶段和社会转型期,经济和社会生活处在深刻变革中,各种矛盾错综复杂。这些矛盾在形式上呈现出从积累到突发、到扩散、到变异、到沉淀的一个循环过程;在实质上既有许多政策法规未能全面贯彻,部分执法部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有部分信教群众片面理解、认识偏激的问题。
  要正确处理这些矛盾,就必须在每个环节上做到:当矛盾积累时,要及早发现,及早化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当矛盾突发时,要防止其扩散,绝不能犹豫不决,当报不报,当断不断,延误时机;当矛盾扩散时,要防止其变异,要采取果断措施,不能姑息迁就,防止酿成大乱;当矛盾处理完后,要防止其沉淀,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相同问题再次出现。
  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要求一方面要尊重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另一方面,也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信教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特别是进行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增强政策观念和法制观念的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应尽的义务,不能因为信仰宗教而不受法律约束。
  二、《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与抵御渗透
  在对外开放的大环境下,境外势力利用宗教,通过各种渠道加剧对我国进行渗透。《宗教事务条例》针对新形势下抵御渗透的新问题辩证施治,为社会健康稳定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条例》对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开展宗教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宗教团体选派和接受留学人员,组织朝觐活动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从不同的角度对境外渗透拉起一面法律之网、过滤之网。
  《条例》中还提出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使《条例》本身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衔接有序。例如对民族分裂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破坏活动可依据危害国家安全罪予以起诉,对利用宗教参与国际恐怖组织活动的少数人要依靠全世界各国共同努力来加以打击,对利用宗教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要依法分别给予刑事、行政、民事各方面的处罚。
  总之,抵御渗透要在境内外宗教往来中加上一道法律之网、过滤之网:宗教界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有效抵御渗透,维护社会稳定。
  《宗教事务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的重要体现,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在工作中,我们应加深对《条例》的深刻理解,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特别是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的宗教理论,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总结在处理宗教矛盾过程中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努力保持宗教领域健康稳定,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市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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