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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何举报线索成案率低?

 
作者:徐立伟  王 伟

  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人民群众法制意识不断提高,举报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逐年增多,这为检察机关查办此类案件提供了一定数量的线索。然而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举报线索成案率一直偏低,形成了“高投入”与“低效能”的巨大反差。经过对近年来举报线索的梳理、总结,笔者认为群众举报线索成案率低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匿名举报,影响查处效果。
  举报人不署实名,包括使用化名或不署名。其表现形式为:其一以匿名形式来信举报,既没有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又无涉嫌犯罪的事实,纯属无初查价值的举报材料;其二以匿名举报信形式举报,只写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涉案性质,但无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或者只写明被举报人的涉案性质和简要事实,未写明被举报人是谁;其三既是举报人,又是行贿或其他犯罪的证人,以匿名举报信形式举报,虽然举报内容比较具体,但查找举报人作证的难度大,因无法及时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最终导致成案率下降。
  2、多头举报,因知情面过大,难以成案。
  一些举报人考虑到被举报人地位高、权力大、关系广等种种原因,采取多头举报的方式,把同一内容的举报材料同时发往人大、纪检委、检察机关等多个单位,以图引起重视,尽早解决。然而,事与愿违,由于举报信流转众多环节,人多嘴杂,容易泄密,从而使被举报人有机会串供、毁证,造成举报线索难以成案。
  3、将一般违法违纪行为当成经济犯罪举报,没有初查价值。
  群众反腐之心灼灼,但没有掌握举报的技巧和策略。实践中,我们收到许多类似的举报信,反映被举报人的住房、公款吃喝、任人唯亲等问题,反映农村干部在从事土地承包、征收集资提留中的违法或违章问题,罗列种种,内容庞杂,听起来“罪行累累,罄竹难书”,一旦进入调查程序,这些线索往往无疾而终。
  4、“推测”举报,失之偏颇。
  有的举报人看到被举报人“冒富”起来,或大吃大喝,出手阔绰,或多处有房,豪华装修,就此推测其有经济问题,对一些道听途说的所谓“线索”稍加整理便向检察机关举报。在农村,有的举报人对个别村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由于村务不公开,特别是财务收支透明度不高,常引起群众的猜疑。对一些不清楚的收支就以贪污挪用诉诸检察机关。这些举报带有强烈的偏见。
  5、故意夸大事实,小题大做。
  有的举报人要求惩治腐败心切,为引起检察机关足够重视,故意夸大事实,添枝加叶,在举报信中信口开河,动辄就说被举报人有贪污受贿嫌疑,数目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或者将违纪说成犯罪进行不实举报,要求检察机关查处,这样易使本应及时得到处理的事件由于走了弯路而拖延。
  6、举报不及时,查证困难。
  有的举报人碍于权势,在被举报人离职后才进行举报,所反映的问题涉及多年以前的往事,因为时间过长,有些档案资料不全,或找证人困难,或当事人记不清楚,这些客观原因都影响成案。尤其在农村,人口流动性较大,加之有的村账目混乱,保管不善,使得查证十分困难,有些举报甚至无从查证。还有的举报反映的犯罪已过了诉讼时效。
  7、矛盾纠纷,人为泄愤,“投机”举报。
  有些人常常从个人利益出发,或为泄私愤,或为个人政治、经济利益,或为家族、小团体利益而罗列事实举报对方。在农村,权力之争、派性成见、个人恩怨交织在一起,每每随着村干部换届调整便掀起一个举报小高潮,一些村民将举报村干部视为搞垮对方的重要手段,或者被选下来的村干部因不服气而举报新当选的村干部;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了争职位、争荣誉也常常成为一些人的举报动机,试图通过举报降低对方的威信而使自己在竞争中取胜。由于动机不纯,假借举报或无限上纲、夸大其辞,或凭空捏造、诬告陷害,严重破坏了公民举报的严肃性,甚至使检察机关的办案活动大大地打了折扣。
  举报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仅给检察机关造成人力、物力方面的浪费,而且极易引起各类矛盾的激化,不利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同时,举报数量与查处数量比例的失衡,使一些腐败分子成为漏网之鱼,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挫伤了群众的举报积极性。笔者认为,提高举报成案率的有效途径是:
  1、深入开展举报宣传工作,让群众懂法、知法,引导群众敢于举报、善于举报。
  举报材料质量差,与检察机关没有搞好举报宣传工作有很大关系。虽然检察机关的举报宣传每年都在搞,但是往往因为流于形式,而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所以,应搞好举报宣传工作,提高案件线索质量。一是举报宣传应以城乡的国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厂矿、企业为重点;二是针对当前群众举报内容的类型一般集中在贪污、受贿等几种犯罪行为的特点,突出介绍这些罪的构成、立案标准和证据方面的知识,增强群众分辨罪与非罪的意识,减少错告,防止诬告。同时,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成果的宣传,对办案数量、挽回损失情况以及立案判决情况公开报道,既展示检察机关惩治腐败的成果,震慑犯罪,又增加群众举报的信心和积极性。
  2、加大查办力度,及时兑现检察承诺,保持举报工作的持久生命力。
  检察机关举报中心要针对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及时做好内部分流工作,正确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催办、督办工作,对自侦部门不立案的线索,特别要做好审查工作。自侦部门应积极配合,认真对待每一件举报线索,彻底调查、落实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要排除干扰,迅速组织,依法初查,构成犯罪的坚决立案查办,明显违纪的及时转批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中心通报查办情况和结果,防止举报线索积压。同时,检察机关要积极兑现承诺,对实名举报,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取信于民,确保举报工作持久的生命力。
  3、及时奖励举报人,依法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树立举报的声威。
  奖励举报人和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是举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举报人向检察机关举报腐败分子,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又具有风险性和成本性,因而,对举报属实的有功人员,应当及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特别是要一案一奖励,大案重奖,鼓励人民群众同腐败分子作斗争,提高群众的举报热情。同时,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发现一件,查处一件,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属违纪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举报的声威。
  (作者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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