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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治经济社会中行政为“法阻现象”的透视 
 

作者:邹凤岭

  加强地方法治经济社会建设,最重要的一点是要营造便民用法与服务的良好环境。然而,一个时期以来,地方经济社会法治滞后,尤其是部分区县,甚至出现行政法治腐败行为,有碍于法律效率提升与依法治国进程。专家指出,法治社会进步,说到底是法律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取决于公民对法律的掌握、遵守与运用。而要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行政法治加强与法治环境改善。透视县区地方经济社会法治状况,当前群众用法普遍遇到法律效率低下、法律服务滞后、官民用法不对等、问责制度待完善等几大“法阻现象”,亟待加快消除。通过加强行政法治推动经济社会法治,夯实法治建设的基础,满足群众用法需求。这对于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加快区域法治经济社会建设意义极大。
  一、消除用法时效上的阻碍,提高群众法律运用成果
  近年来,提高法律运用效率虽受到相关方面的重视,但还不尽如人意,县区地方行政法制效率低仍是制约人们用法的首要问题。前一个时期,在一些地方时常出现农民集体上访、采取极端方式上访,以寻求解决土地征用补偿、违规侵占农民利益等问题。当人们问起为什么不用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时,许多农民认为走法律的渠道不仅费时长,而且赢了官司也不一定能拿到钱。湖南岳阳一位农民创办企业,自打赢债务官司十多年来,一直未拿到法院判决书的11万元。在随后的10年时间内他跑省51趟、进京17次,得到中纪委、最高法院等部门的督办文件40多件,却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这位农民将法院的判决书当作不值钱的商品在街头折价拍卖,演绎了法律的尴尬。
  由于多种原因,用法时效已是阻碍人们用法的顽症。解决这一问题,亟待从三个方面提高法律运用效率。一要尽可能降低用法成本。不少人反映,现在一些经济案件,即是走法律路径全胜,也不够支付从报案、侦查到审判的花费。无奈之下,只好选择放弃用法维权。事实上,降低用法成本仍有空间,如提升县区法律部门直接面向群众的执法效率、改善执法方式等,让法更贴近民众。二要加快办理陈案积访。人民的好公安局长任长霞,在基层任职短短的几个月时间内就亲自深入调研,办结多年积案70多件,使人民群众看到了法律亲民的一面。现在,一些地方陈案积访不断增多,挫伤了人们用法的信心。三要减少“法律白条”现象。一位县级基层法官认为,法律判决“执行难”,根本问题在于行政干预和执法徇私与不作为。我们应从严肃法纪的高度解决“法律白条”问题,让公民用法真正见到效果。
  二、消除用法条件上的阻碍,提供更宽范围的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直接关系到便民用法。时下,在许多地方群众用法受条件限制,盼望相关方面提供法律服务。一项对乡镇调查显示,当前基层在法律制度建设、具体法律知识与用法渠道、法律服务机构设置、法律援助与领导者法律素质等9大方面存在不足,需要加强法律服务。在农村,懂得法律知识的基层干部不多,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法律人才在农村工作与服务的更是少见。许多乡镇没有专门的法律服务所,在我国加入WTO后,许多农产品需要走向市场,农民产业化经营面临的经营“官司”增多,但很少有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完整的法律服务,基层感到用法很不方便。
  在法制生活中,实施法律无偿援助,加强普法,提供法律知识咨询等法律服务已有改善。然而,群众用法仍还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不懂法、不知法、法律观念薄弱的群众不在少数。一些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的农民,想用法时常常被“钱”所限制,无钱去打“官司”。不少地处山区或边远农村的群众,法律信息闭塞,用法渠道不畅。这都要求拓宽法律服务形式与领域,消除群众用法中的阻碍。最近,湖北某县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对于农民的投诉一时处理有困难的,由工商部门实施先行赔付制,将法律维权服务送到了农民身边。北京市门头沟区司法部门,在边远地区建立了电子立案系统,使诉讼立案不必跑到县城,方便了群众打“官司”。我们的行政与法律部门应创造条件,不断改进服务,让群众用法更方便、更直接。
  三、消除用法权利上的阻碍,重视“民告官”法律运行正常化
  自《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民告官”呈上升趋势,但真正驶入法制正常化运行轨道还有距离。近年来,“民告官”案件增多,行政败诉率居高不下。目前,全国“民告官”一审判决原告胜诉率约在30%以上。南方某省对县及以下法院受理“民告官”受理案进行调查,发现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仅为31?郾1%。苏北某地方法院近年受理的“民告官”案件中,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率每年都超过50%。在县及以下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中,往往行政被告对“民告官”诉讼不屑一顾,被告无人出庭,“缺席审判”成为“民告官”审判的代名词,甚至于出现“你有用法权利,我有行政权力”的现象。一些县区地方行政部门败诉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常常使“民告官”胜诉成为一纸空文。有些地方的行政部门还对原告进行事后报复,加重行政处罚等。报载,南方某县公安局就曾在“民告官”法院开庭时,强行将原告从法庭上抓走,在社会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
  重视“民告官”法律运行正常化,是尊重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权威,消除群众用法权利阻碍的关键。日前,江苏海安县作出决定,今后凡涉及行政诉讼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一把手”都要出庭应诉。前不久,该县县长就亲自出庭应诉“民告官”官司,充分体现了尊重法律,运用法律,法律面前官民平等的风范。事实上,要便民用法,各级干部首先要成为法律意识最强者,法律知识最拥有者,法律执行的最优秀者。这样,才能减少“权大于法”现象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减少“民告官”行政败诉率。
  四、消除用法利益上的阻碍,拆除执法的“篱笆墙”
  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出现的行政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篱笆墙”,造成对市场法制与法律运用的极大破坏。在一些地方,国家多次下令关停的项目经常死灰复燃。据报载,被国家环保部门多次整治的沿海一些小造纸厂,通过搬家到贵州等地区继续生产,对当地生态环境破坏很大。国家明令关停的小钢厂,纷纷搬迁至东北中俄边境一小镇继续生产,大量耗能和劣质钢材给国家和消费者带来巨大危害。淮河流域污染企业整治多年,今年雨季仍形成巨大污染水流团下泻洪泽湖。福建省某县级市政府在加大地方石材资源经济开发中,曾下发文件对全市31家石材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扶持,在政策上进行倾斜。由于此项行政措施对其他同类生产企业带来不公平竞争,引发当地100多家农民经办的石材企业经营者们的强烈反对,联名状告地方政府。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判决农民胜诉,判令当地政府撤销不公平竞争的行政文件,停止由此形成的行政侵害行为。
  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法阻现象”,得以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是认识上的误区。一些地方认为允许国家禁止生产的企业与产品存在,是“地方经济的新增长点”,是“地方财政的摇钱树”,片面追求“你违法,我罚款”,“只要能收费,违法也无妨”等执法违法利益。一些地方出台违法的地方经济保护政策,名为保护地方重点产业与企业,实际上侵占了其他企业与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把地方经济引入歧途,使经济与市场竞争更加无序。因此,我们要从法治的高度,自觉抵制执法“篱笆墙”,制止地方保护主义“法阻现象”的屡屡发生。
  五、消除用法问责上的阻碍,严格公益保护法治
  近一时期来,严格公益保护法治,让官员问责成为一种制度,消除行政违法责任追究还不完善对便民用法的阻碍,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曾被披露的阜阳假奶粉事件,进一步暴露出我国市场上屡禁不止的制假售假、欺诈行骗等现象。在对相关责任人的查处上,问责尚且不易。阜阳假奶粉事件中的行政问责,就出现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假“撤职”处理,哄骗上级蒙混过关。在湖南省嘉禾县违法拆迁事件中,虽然事后湖南省委责成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撤销了原县委书记周余武、县长李世栋等人的职务,但该县人大却未能起到法律监督与问责政府的责任。更为尴尬的是,当居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不法侵犯时,嘉禾县人大保持与行政错误决定的一致性,作出了项目拆迁的决定,成为违法行为的“保护伞”。
  对于公益保护,发达国家都有严格的市场法治与官员问责制。美国默克旗下的默得克药品公司,由于运用给有处方权的医生打电话,给予相关医生药品回扣的方法,扩大处方药品邮购市场份额,提高药品价格,侵害了消费者利益。因此,就被美国26个州的司法部门进行查处,并告上法庭。像默克的做法,一般会被我们视为正常竞争行为,执法部门也许不会去过问。美国司法部门却洞察秋毫,从法律的严格要求角度,及时扬起法律之剑,果断地给予法律制裁。否则,司法部门就会因不作为而被推上被告席,承担问责责任。可喜的是,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正在起动,这将有利于公众利益的法律保护。从阜阳假奶粉事件、嘉禾强行拆迁事件、江苏铁本违规建设事件等的处理,看到相关行政责任人都受到了“问责”,严肃了法纪。目前,人们热切地希望,尽快建立起更加严格的公益保护法治,并使官员问责成为一种制度,消除市场法治的随意性与行政不作为,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
  六、消除用法环境上的阻碍,畅通地方法治民主渠道
  在许多地方,群众用法环境往往不宽松。突出表现在官民地位不对等,群众用法往往处于弱势,法治民主权利未得到充分尊重。一些地方在政策制定上与民争利,甚至任意侵占群众利益。前一时期,一些县区地方出台招商引资的规定,违背国家政策减免税收,违法拆迁居民房屋,强行占用耕地。苏北某乡镇政府明知其出台的行政措施与国家政策与法律相悖,在推行中不会被民所接受,于是,便动用人大程序为其包上“合法”外装,让违法行为“法制化”。嘉禾县违法拆迁事件中,县人大常委会就作出项目拆迁决定。一些县乡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执法行为随意化,以程序合法掩盖行政行为目的违法,以违反相关法规的部门规定取代法律法规,以非法律化许可的解释、规章细化等,造成虚假的法治环境,蒙蔽群众,更谈不上便民用法。
  建立“法治地方”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已被许多地方列入法治经济社会重要日程。优化县区地方法治环境,需要畅通法治建设的民主渠道,更加尊重人民群众的法治民主权利。对此,要加强地方法治听证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代表列席与群众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促进民主参与和增强用法意识。要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化程序,防止执法部门利益化行为,保证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还要通过舆论传媒等现代化手段和方式,吸收群众对法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拓宽公民用法的知情度、认知度与普及率,从而,建立起更加便民用法,更加优化的地方法治环境,促进区域法治经济社会更快发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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