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燕赵人民代表网 >> 公民与法治内容>> 2006年第十期
 
揭开“借条”真相
 
 

作者:辛 汶 

  现年60岁的张其江,原是一名法官,因“借条”索贿而成为世人关注的“风云人物”。如今,不仅自己身陷囹圄,披枷为囚,而且以“借条”索贿的美梦也灰飞烟灭。

“祸”起两张“借条”

  张其江,1944年9月13日出生,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员。比张其江小6岁的梁卫保,早年曾和张其江是关系不错的同事。1991年4月,梁卫保领办的新乡市化工联合实验厂(以下简称实验厂)与河南省科学院新乡化工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签订联营协议,联合生产粉剂磺化沥青(油田钻井用的一种泥浆助剂)。后来,试车没有成功,双方多次协商,均没有达成赔偿协议。
  1992年4月份的一天,梁卫保碰到张其江,向他咨询这事能否打官司。张其江看过材料后,同意帮梁卫保打官司,但要梁卫保拿5万元的活动费。因为联营失败,实验厂已经拿不出现金。梁卫保就和张其江商量,先给他一套住房作抵押,等将来打赢了官司,再以钱换房。张其江表示同意,然后要走了房屋钥匙。1992年5月6日,梁卫保一纸诉状将研究所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庭,索赔127万元经济损失费。
  1994年11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研究所赔偿实验厂违约金、赔偿金、其他费用及贷款利息等共计71.7177万元。全部设备及现存原料,归研究所所有。接到一审判决后,梁卫保和研究所不服判决,都提出了上诉。1995年6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被告上诉,维持原判。梁卫保仍然不服,先后到郑州、北京等地申诉,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
  2000年11月,就实验厂诉研究所经济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致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对此案进行再审。2001年12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仍然维持原一审判决。诉讼期间,张其江多次找梁卫保要求兑现5万元活动费。梁卫保推托说厂里现在没有钱,张其江就让梁卫保给他写个欠条。
  尽管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尽管对张其江的要求不十分情愿,梁卫保还是违心地让厂里的会计田高霞按照张其江的口述,以实验厂的名义,给他打了一个出借人为李立彦(张其江的妻子)数额为五万元的“借条”,并约定了利息等内容。没过多长时间,张其江找到梁卫保,要求更换出借人的名字。梁卫保又通知会计田高霞,重新给他打个出借人为石晶(张其江自己指定的熟人)的“借条”。因为张其江没有带来第一张“借条”,会计特地在“借条”上注明:“原借款单据收回后,此条生效。”
  因梁卫保长期支付不了“借款”,张其江就利用他们在法院诉讼求自己帮忙之机,先后要求田高霞又给自己出具了4份证明和1份借款承诺,中断了诉讼时效。张其江还让石晶出具证明,将化工厂给其出具的借石晶5万元“借条”所设定的债权转移到李立彦名下,他还擅自将自己补写的第二张“借条”的最后一句话“原借款单据收回后,此条生效”划掉,使一张5万元的“借条”变成了两张共计10万元的“借条”。就是这两张看似简单的“借条”,引发了以后的一系列连环诉讼。

索“好处”竟上公堂?

  2002年,梁卫保诉研究所的判决生效后,法院首先执行给了梁卫保2.5万元。张其江得知后,就找梁要钱,梁没有同意。张其江又找到负责执行的法官,要求直接从执行庭取钱。执行法官拒绝了张其江的要求。张其江没有拿到钱,很是生气。
  2002年7月24日,张其江凭田高霞出具的借款条及证明,以其妻李立彦的名义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化工厂清算领导小组(当时化工厂已被撤销)归还10万元本金、利息和滞纳金。2003年1月18日,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李立彦的诉讼请求,判决其胜诉。判决书要求梁卫保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李立彦付借款10万元,并支付约定利息及滞纳金。2003年4月15日,张其江之妻李立彦申请红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笔巨额欠款。5月21日,红旗区法院给实验厂清算领导小组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他们在2003年5月23日以前,偿还李立彦借款本息及滞纳金等共计76.4745万元。逾期不履行,即强制执行。接着,张其江委托自己为李立彦诉实验厂执行一案的代理人。
  2003年5月,梁卫保终于拿到新乡市中级法院执行局从被告方研究所执行过来的50万元赔偿款。因害怕这50万元被红旗区法院给张其江执行走,梁卫保只得远离家人躲避在外。然而,半年后,在高额滞纳金的滚动下,梁卫保欠张其江的“债”已达100余万元!梁卫保曾经主动找到张其江答应给其8万元,哀求他就此罢手。但张其江态度坚决地要求:梁卫保必须偿还100多万元。实在走投无路的梁卫保终于迈进了检察机关的大门。

“借条”真伪之辨

  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但被百万“债务”压身的梁卫保还是心急如焚,三番五次找张其江说“借条”的事儿,并把经过都录了音。检察官们在听完录音后认为,对梁卫保的“无理取闹”表现得如此软弱说明张其江心里有鬼。那么,“借条”到底是真是假?”
  2003年9月5日,石晶向检察官证实:2002年10月份,借条是我按张其江事先写好的内容抄的。9月5日,张其江之妻李立彦也向检察官证实:我完全不清楚“化工联合试验厂”向我借钱之事,借条我也没见过,委托书是张其江让我写的,内容也是张其江口授我写的。但是,张其江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大为光火:我不给他钱,他怎么会打欠条?
  为了验证张其江和梁卫保证言的真实性,检察官决定对梁、张等人进行心理测试。心理测试结果,梁卫保和田高霞所说的都是实话。据此,检察官办认为:李立彦与石晶二人均未向实验厂出借过任何款项,二人与实验厂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李立彦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同时还认为: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2年红民初字第39l号民事判决书(即李立彦诉实验厂借款一案的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2003年9月16日,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向新乡市中院提出抗诉。2003年11月24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决定对李立彦诉实验厂借款纠纷一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借条”法官美梦难圆

  检察机关的抗诉和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让梁卫保看到了一丝转机。而此时,对张其江涉嫌受贿犯罪的侦查工作却步履维艰。2004年8月30日,检察机关通过咨询专家、学习取经和进一步调查取证后,认定张其江有索贿嫌疑,将张其江传唤到新乡市检察院,在大量的事实面前,张其江终于承认了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2005年9月29日,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未遂)判处张其江有期徒刑十年。一审宣判后,张其江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1月28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和梁卫保申诉的李立彦诉新乡市联合化工厂清算小组债务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2006年1月17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开庭审理新乡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梁卫保申诉的张其江之妻李立彦诉其借款一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质证、合议,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法庭当庭宣判,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李立彦的诉讼请求,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等共计1.92万元由李立彦承担。再审判决书送达后,李立彦不服,提出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2006年3月3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作者单位: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本站声明 | 网群单位 | 网站地图 | 给我留言 | 联系我们 |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燕赵人民代表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