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社会本质上应当是民主的社会、法制的社会。就新阶段的政治发展而言,民主、法治、秩序、稳定,应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同时也应是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主要渠道。可见,无论是从我国的国家制度、国家政权还是国家事务管理方面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制度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保证;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因此,处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第一线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民主法制建设为根本任务,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通过认真行使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等各项职权,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和法院、检察院公正司法,依法保护人民权利,规范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的职务行为,调整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和矛盾,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体系,维护人民安居乐业的治安环境等等。
构建和谐社会,应该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兼顾各个方面的利益。人大代表由人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能直接听取人民的呼声,反映民意,化解“民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集中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从而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凝聚和调动起来,充分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因而,构建和谐社会中,应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人大代表及时集中、反映、表达人民的意愿,可以最大限度地解决各社会利益群体的矛盾和冲突,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最终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