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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知识二则(二) 
 
 
作者:桂 旺 赫 捷

  1、摸奖得的摩托车是否纳税?
  2004年8月8日,一家超市在太行山区某县城商业街上开业了。为了促销,商家搞起了摸奖销售活动。摸奖规则如下:凡在本超市一次性购买100元商品者,可以凭付款凭证摸奖券二张,奖品只设一种,即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一辆, 即开即得。人们纷纷涌进这家超市购物,的确给商家带来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上午10点多,某村个体百货店店主段兵来到超市批发了1000元的食品,付款后,摸得奖券20张。当段兵刮开最后一张奖券时, 高兴地喊了起来:“我中奖了!我中奖了!我中奖了!”段兵在人们的簇拥下领到了一辆未拆封的摩托车。正当段兵准备搬走摩托车时,县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求他纳税。段兵说:“摸奖规则白纸黑字写着,奖品就是一辆摩托车,并没有写交什么税,要么,你们找超市经理说吧,和我没关系。”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耐心地给段兵讲解了《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法律规定,段兵如数缴纳了税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的规定,偶然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因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奖销售、有奖竞猜和购买各种有奖债券、彩票而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性质的偶然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因此,段兵摸奖所得摩托车价值为5000元,其应纳税额为5000×20%=1000元。
  2、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
  刘勇,这位只有28岁却拥有千万资产的个体老板,是河北某海滨城市金都夜总会的主人。他的父亲是位市委领导。
  金都夜总会,是一个投资3000多万元,兴建于90年代初的豪华娱乐场所。由于有老子的面子和势力,儿子的生意特别好做。然而,刘勇却是全市有名的逃税大户。5年来,刘勇逃税、欠税达50多万元。在一次全省财税大检查中,刘勇逃税、欠税的行为被查出,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刘勇不仅不积极纳税,反而开始从银行转移他的巨额存款。那么,对于像刘勇这种欠税不缴,而且还转移财物的行为,应当怎样处理呢?
  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矛盾的焦点上,偷税与反偷税、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十分突出、尖锐。一些纳税人得知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调查时,采取转移资金或商品、货物、财产的手段,使案件查处难以进行。往往是纳税人的偷税事实查清了,税款也收不回来。为此,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因此,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以上规定,对刘勇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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